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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屋禁售期滿出租需補差價 三常會認同政府取態討論完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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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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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經屋禁售期滿出租需補差價 三常會認同政府取態討論完善條文       經屋禁售期滿出租需補差價      三常會認同政府取態討論完善條文 Icon_minitime周日 五月 15, 2011 12:27 am

經屋禁售期滿出租需補差價

三常會認同政府取態討論完善條文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討論《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列席並明確政府立場,未來經屋持有人在十六年禁售期後,沒有向當局補差價即不得出租。三常會提醒政府加強執法力度。

三常會昨主要討論新經屋法的稅務及處罰制度,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參與了會議。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指出,針對經屋持有人在禁售期內,將單位用作自住以外其他用途的罰則,新經屋法與現法律分別不大,僅加大了處罰幅度,罰則更嚴格,起阻嚇作用。如持有人將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有償、無償將整個單位讓與另一個人或群體居住,須繳交相當於該單位價格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罰款。立法會、政府顧問將繼續討論處罰幅度的技術問題。

新經屋法建議禁售期由原來的六年延長至十六年,並須向政府補差價,但沒明確十六年禁售期後可否出租。政府代表稱,新經屋法立法原意是協助有真正需要的居民解決住屋問題,在沒有補差價的前提下,任何出租均違法,須按建議的罰則處罰。三常會絕大部分成員認同政府取態,將討論如何完善條文。

按房屋局向三常會提交的資料顯示,由二○○六至今年四月,房屋局共查出四十二宗違反經屋用途個案,包括卅一宗改變用途,如出租及改作貨倉等;當中十七宗已處罰,分別是十四宗罰款、兩宗解除經屋合約、一宗取消申請資格。三常會關注違反用途的問題,憂心房屋局轄下的房屋監管處僅十七名人員,執法及稽查能力成疑。政府坦承違反用途問題的確存在,將增加監察人員。

現經屋法給予持有人衆多稅務優惠,新經屋法未有太大變化,卻沒有明確條文,立法會及政府顧問共識將適當增加條文,減少灰色地帶。劉仕堯昨重申,為表現特區政府提供更多公屋的決心及承擔,必取消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日後的公屋將全由政府自行建造,僅招標承建。

新經屋法進入三常會細則性討論後,社會熱烈爭辯轉售制度。有意見指經屋應永遠“姓公”,不得流入私人市場;也有人認為,經屋屬私產,禁售期後應可轉售。兩種取向各有支持者。鄭志強指出,上述兩種取態各有理據,關鍵在於哪個方案最能體現立法原意,幫助有實際需要的居民解決住屋問題、寬入嚴出及善用公共資源。強調轉售制度爭議雖大,三常會仍爭取並有信心在今個會期結束即八月十五日前完成細則性討論,交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若分歧仍大,三常會絕不會“求其”或“夾硬嚟”交大會表決,將繼續認真與政府磋商。當局雖有最終“拍板”權,但會充分聽取立法會意見。

三常會下周一上午十一時將繼續細則性討論新經屋法,議題是建造標準、輪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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