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在理工學院 的架構及運作上各種問題的綜合報告 中指出,理工學院理事會轄下設立的 多個單位與該學院章程規定不符,以 設立同類型委員會名義分享了章程規 定該學院技術暨學術委員會及教學暨 學術委員會的法定權限,變相修改了 學院章程,違反立法者透過章程構建的管理框架。
三委會職責涉越權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理工學院理事會轄下設立的“理事會輔助處”、“教學質量委員會”、“學院教材建設委員會”、“英語教學與研究委員會”、“電腦教學與科研委員會”及“博彩教學與科研委員會”均不符學院章程規定。雖然理事會有權批准創辦、合併、更改及撤銷“各學術單位及其部門和研究中心”及“理工學院各課程”,但五個委員會的實際職責已明顯超越單一學術單位、研究中心或課程具備的職能,其職能涵蓋理工各個或多個學術單位及課程,故五個委員會的屬性不屬章程所指的“個別性”學術單位。
報告指出,“英語”、“電腦”及“博彩”三個委員會屬技術暨學術委員會轄下,為專責小組性質,且技學委本身沒有決定權,下設的專責小組當然亦沒有這權力。現在小組的權力超出技學委的權力範圍,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實為違法設置及規定。這些委員會均觸及技學委及教學委的法定權限,即使理事會議決設立該五個委員會之前,曾聽取“技學委”的意見,但理事會絕對不能以“一次過”的決議,更改理工學院章程訂立的各管理機關、學術單位及“教學委”的權限。
變相修改學院章程
廉署認為,理事會這種做法無疑以全院某學科的教學、教材等橫向層面,將立法者建立的縱向決策機制作實質修改,尤其相關委員會的成員並非由身為“技學委”或“教學委”的委員出任,變相剝奪有關人員參與討論及就院方學術和研究事務發表意見的權利和義務,故相關委員會亦不能視作技學委或教學委的內部工作小組。
理事會以設立不同類型委員會的名義分享技學委及教學委的法定權限,變相修改了學院章程,這種修改並非僅局限於規範學院的內部運作,而是重新修訂理工組織架構。即使理工認為有必要修改章程,亦應依法按程序完成修訂,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設仲裁委無法可依
廉署指出,根據理工學院一份建議書所載,理工理事會批准成立“學術監督仲裁委員會”,但該建議書沒有載明成立仲裁委及通過該委員會規章的法律依據。廉署已向理工指出,按章程訂定的學術事務部的法定職權,未包括仲裁委的職能,故章程內的規定不能作為設立該委員會的法律依據。
廉署提示理工,應注意擬設立機關的權限是否與其“正常運作”相關,以及應向監督實體詳細報告設立該委員會並獲認可,亦應注意該委員會的名稱與實際職能是否脗合。理工曾承諾會檢視類似踰越職能下設機關的情況及交監督實體追認,但未有履行承諾,只是跟進了仲裁委的問題。
廉署認為,理工基於實務運作經驗,因應需要在管理機關轄下設立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協調和統籌院內學術或職能單位內特定類型的事務活動,以優化及提升運作效率,可以理解。但強調該等單位的設立和職責不應亦不能踰越學院章程制定的各管理機關的權限,否則便違反立法者透過章程構建的管理框架。
廉署還指出,技學委的組成、設立學術單位的程序、設立屬學術研究範疇的合作機構及中心的程序、技術及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部分職能均不符合理工學院章程規定,亦無法確保各學術單位內均有教學委運作,部分教學委規章又非完全符合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