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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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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Icon_minitime周三 五月 18, 2011 10:27 pm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在理工學院 的架構及運作上各種問題的綜合報告 中指出,理工學院理事會轄下設立的 多個單位與該學院章程規定不符,以 設立同類型委員會名義分享了章程規 定該學院技術暨學術委員會及教學暨 學術委員會的法定權限,變相修改了 學院章程,違反立法者透過章程構建的管理框架。

三委會職責涉越權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理工學院理事會轄下設立的“理事會輔助處”、“教學質量委員會”、“學院教材建設委員會”、“英語教學與研究委員會”、“電腦教學與科研委員會”及“博彩教學與科研委員會”均不符學院章程規定。雖然理事會有權批准創辦、合併、更改及撤銷“各學術單位及其部門和研究中心”及“理工學院各課程”,但五個委員會的實際職責已明顯超越單一學術單位、研究中心或課程具備的職能,其職能涵蓋理工各個或多個學術單位及課程,故五個委員會的屬性不屬章程所指的“個別性”學術單位。

報告指出,“英語”、“電腦”及“博彩”三個委員會屬技術暨學術委員會轄下,為專責小組性質,且技學委本身沒有決定權,下設的專責小組當然亦沒有這權力。現在小組的權力超出技學委的權力範圍,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實為違法設置及規定。這些委員會均觸及技學委及教學委的法定權限,即使理事會議決設立該五個委員會之前,曾聽取“技學委”的意見,但理事會絕對不能以“一次過”的決議,更改理工學院章程訂立的各管理機關、學術單位及“教學委”的權限。

變相修改學院章程

廉署認為,理事會這種做法無疑以全院某學科的教學、教材等橫向層面,將立法者建立的縱向決策機制作實質修改,尤其相關委員會的成員並非由身為“技學委”或“教學委”的委員出任,變相剝奪有關人員參與討論及就院方學術和研究事務發表意見的權利和義務,故相關委員會亦不能視作技學委或教學委的內部工作小組。

理事會以設立不同類型委員會的名義分享技學委及教學委的法定權限,變相修改了學院章程,這種修改並非僅局限於規範學院的內部運作,而是重新修訂理工組織架構。即使理工認為有必要修改章程,亦應依法按程序完成修訂,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設仲裁委無法可依

廉署指出,根據理工學院一份建議書所載,理工理事會批准成立“學術監督仲裁委員會”,但該建議書沒有載明成立仲裁委及通過該委員會規章的法律依據。廉署已向理工指出,按章程訂定的學術事務部的法定職權,未包括仲裁委的職能,故章程內的規定不能作為設立該委員會的法律依據。

廉署提示理工,應注意擬設立機關的權限是否與其“正常運作”相關,以及應向監督實體詳細報告設立該委員會並獲認可,亦應注意該委員會的名稱與實際職能是否脗合。理工曾承諾會檢視類似踰越職能下設機關的情況及交監督實體追認,但未有履行承諾,只是跟進了仲裁委的問題。

廉署認為,理工基於實務運作經驗,因應需要在管理機關轄下設立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協調和統籌院內學術或職能單位內特定類型的事務活動,以優化及提升運作效率,可以理解。但強調該等單位的設立和職責不應亦不能踰越學院章程制定的各管理機關的權限,否則便違反立法者透過章程構建的管理框架。

廉署還指出,技學委的組成、設立學術單位的程序、設立屬學術研究範疇的合作機構及中心的程序、技術及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部分職能均不符合理工學院章程規定,亦無法確保各學術單位內均有教學委運作,部分教學委規章又非完全符合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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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Icon_minitime周三 五月 18, 2011 10:27 pm

理工規範行為五花八門

廉署支持借鏡別人經驗惟須結合本澳法律

【本報消息】廉署表示,審視及處理理工學院的組織及運作有“凌亂”感覺,包括迴避機制不清晰,員工內部溝通及表達意見機制不足,規範行為形式“五花八門”等,認為理工在多方面都借鏡澳門以外地方的處理方法,但應結合澳門的體系及法律規定,盲目照搬只會適得其反。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理工現行的迴避機制過於籠統,有必要制訂一套完善處理迴避的機制,並適當照顧當事人依法應受保護的個人隱私,以便有份參與招聘、晉升及續聘程序的人員遵守。投訴機制方面,雖然理工處理教職人員不滿所屬學術單位運作的投訴機制未見明顯違法或失當,但從規範行政活動的善意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理工宜規範反映意見渠道及處理機制,供其教學人員/非教學人員反映內部運作的意見,以便及時澄清/回應人員的誤解/意見,從而促進內部和諧,優化學院的整體運作。

理工學院人員上下班需要打卡,但容許員工有四次機會以相同原因解釋遲到或沒打卡,第五次則視為不合理缺勤。廉署認為應檢討此機制,避免有人濫用而不打卡。此外,人員超時工作的計算準則不清晰,學院規範行為的形式更是“五花八門”,在行使“立章權”及“立規權”時最明顯。理工學院章程將立章權賦予理工領導層及相關單位,但理事會及有關單位行使該權限時,出現各類名稱,包括“決議”、“規定”、“守則”、“批示”、“安排”等十多種名稱。從廣義來說,法律上每個行為的形式皆有特殊的作用及意義,不能隨意引用。在理工如此龐大的機構內,如無一套清晰的行為制度,難免影響運作及效率。

廉署表示,在審視及處理理工的組織及運作時感覺凌亂,自治部門的“章程”是部門的“根本大法”,必須以其為基礎開展各項活動。理工在多方面借鏡澳門以外地方的處理方法,引進先進的經驗及有效的措施值得鼓勵及支持,但須結合澳門的體系及法律規定,盲目照搬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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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Icon_minitime周三 五月 18, 2011 10:27 pm

混淆公私務管理 架構職能重疊

廉署促理工糾正違法設委

【本報消息】廉署公佈澳門理工學院在架構及運作上各種問題的綜合報告,發現理工在規章制度、人事管理及運作等皆出現問題。廉署指理工未能明確區分“公務管理”及“私務管理”,隨意變更“章程”所訂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模式,明顯有違“公務管理原則”及“合法性原則”,故向理工發出勸喻:領導層應全面檢討現時的規章制度,糾正違法設委及違法運作的狀況;全面審視現行人事管理制度及深入研究現有架構是否臃腫。

自治亦需依法運作

廉署鑒於不斷收到有關理工的投訴,雖一直跟進及開立獨立卷宗處理,惟問題未獲適時及適當處理。考慮到投訴涉及非偶發事件,而是與理工的架構、運作、管理、人員聘用與晉升、財政開支等有關,用傳統“一投訴一卷宗”方式似未能徹底解決理工存在的問題,故安排專人分析針對理工提出的各項投訴,研究理工的運作、組織單位設置及內部規章文件,並於去年五月廿四日與理工院長發出聯合批示,請求理工全體教職員於六月十日前將投訴及建議向理工或廉署提出,以便廉署全面分析及評估。

廉署調查及分析結果指,理工管理層未能明確區分“公務管理”及“私務管理”。理工屬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必須遵守相關基本法律原則,然而理工在無修章的前提下隨意增加常設單位及自行訂定這些單位或委員會的職能,明顯有違“公務管理原則”及“合法性原則”;運作不依現行規章規定,私訂另一套規則亦有違“權限法定原則”。廉署表示,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的公共部門不代表可隨意變更“章程”所訂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模式。

釐清與高教辦關係

理工在未經監督實體許可下成立新組織單位且運作多年,無全面按法治原則及正確運用法律方法管理。此外,如理工未能清楚其與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及監督實體之間的關係,即清晰哪些行為須經批准等,實難在管理水平上理順關係、解決問題。

廉署指出,每當出現問題時,理工就成立一個單位或委員會而不作其他考慮的“一問題一單位”管理模式,與精簡架構原理及提升行政效率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在不完全明確和掌握現時架構及單位的情況下另設新組織,如數學教學質量委員會,引致架構及職能重疊,同時又給予額外報酬,非公務管理的正確方式。

廉署認為,內部教職員不停向外投訴或舉報,明顯與管理方法及水平有關。合法、合理的管理思維及方法十分重要,理工的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管理層應全面審查及改進,為此向理工發出勸喻。

人事管理公平透明

廉署認為理工領導層應全面檢討現時的規章制度,尤其是組織及架構、委員會的設置、運作模式,以確保完全符合現行的“章程”制度,藉此糾正違法設委及違法運作的狀況;全面審視各組織單位設立時存在的瑕疵及彌補;按照現行適用的法規訂定關於運作的清晰及合法的內部規章,同時廢止違法的規則;全面清理規管理工的所有法規,包括內部及外部的規範文件,尤其是統一名稱及序號。

應全面審視現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在符合“規章”的前提下管理及人事任免;應建立與員工溝通的正常渠道,依法及依章處理晉升,同時建立一個公平、透明的人員招聘及晉升制度;精簡人事架構,應設立恆常解決問題的機制,消除足以影響部門運作的員工怨氣,以減少投訴。

應深入研究現時的架構是否臃腫,尤其有否條件精簡架構及提升效率;全面提高守法及執法的水平和意識,加強管理團隊的法治意識,尤其要加強法律力量支援。

廉署期望理工盡早理順運作上出現的各種問題,否則將影響其在學術方面的正常發展。廉署亦會在不妨礙符合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協助理工改善和優化其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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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廉署指分享技學委教學委權限      理工五單位違章 Icon_minitime周三 五月 18, 2011 10:27 pm

晉升聘用人員欠公平

晉升聘用人員欠公平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報告指出,理工學院現行的教員晉升規定較教員章程訂定的門檻更高,令原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員可能被剝奪晉升的權利。雖然理工學院認為有必要提升各級教學人員的晉升條件,但應修改教員章程,確保現職教員獲公平對待。此外,理工學院不續聘未能在期限內取得博士學位的教職人員,反映理事會在欠缺合法的前提下罔顧公平。

上報領導主管數目

廉署指出,雖然特區政府沒有強制要求經司長級官員批示核准的人員配備/編制必須公佈於《政府公報》第一組,但施政理念是致力建立陽光政府,全面提升施政透明度,包括“健全官員問責制”、“從對內及對外的監督機制,確保官員責任符合適度、廉潔奉公及高度專業的準則”。在此情況下,若理工不將負責領導及管理其內部各組織單位的領導主管數目上呈監督實體,又不公開,難免令人質疑如何有效落實施政目標。故理工應制訂包括領導及主管在內的人員編制表,呈監督實體審批,並公佈相關人員的配備及編制表。此外,理工目前有教學人員二百八十二人,非教學人員二百七十一人,兩者是否符合比例,有否精簡架構及人員的空間?

廉署指出,按現行高教法規定,分析教學及非教學人員的需要,研究人員制度,並訂定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準則屬於高教辦的職責之一,所以理工在招聘程序設定“交高教辦發表意見”的環節,但高教辦卻認為“既無條件亦無權限就高等院校教職人員的任用資格/條件作個別評議,一直以來,個別教職人員的任用資格由用人單位自行評定。”廉署認為,為免與其他行政部門出現權責爭議,理工應檢討實務上是否需要諮詢其他行政部門,如有需要則應在日後修訂章程時明確規範。

招聘透明避免質疑

廉署還指出,在招聘人員的過程中,典試委員會如何行使豁免權不受規範,似乎容許典試委員會不按理事會以評分表定出的考核項目考試,豁免某一項目的考核。但如何行使豁免權則沒有限制或監察機制。理工應綜合實務操作經驗,在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修訂指引,並透過適當方式對外公開,避免外界質疑院方的招聘程序“度身訂造”或“黑箱作業”。

廉署認為理工的《教員晉升規章》規定的晉升條件違法。因為《教員晉升規章》訂定的晉升資格較現行《教員章程》嚴格,晉升資格和門檻均提高,導致符合教員章程規定的人員的晉升資格權利被剝奪,違反《教員章程》規定。雖然理工為確保師資素質,提升各級教學人員的晉升條件,但應透過修改《教員章程》進行,確保現職教員獲公平對待。

此外,理工學院規定在二○○八年十二月底前入職的講師及客座講師,如只具學士學位,須於三年內取得碩士學位,在取得碩士學位後三年內取得博士學位。若入職時已具碩士學位,則須在六年內取得博士學位,如未能達標,則不再受聘擔任講師。廉署認為現行規定講師所需學歷為碩士學位,所以未能取得博士學位便不續聘,明顯反映理工理事會在欠缺合法的前提下罔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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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回應廉署報告

理工回應廉署報告

【本報消息】理工學院來函回應廉署報告。來函表示,從傳媒獲悉廉政公署公佈的《澳門理工學院在架構與運作上各種問題的綜合報告》,該院歡迎且尊重廉署的“報告”,並積極跟進報告中指出的問題,但澄清其“結論”和“勸喻”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誤解委員會“額外報酬”

理工現有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均為兼任,除英語教學與研究委員會主席經監督實體批准,額外收取十一點津貼外,其餘所有委員會均沒有報酬,亦不發會議出席費,工作為義務性質。例如,“報告”特舉的教學質量委員會,主席為院長,副主席為副院長,委員為理工學院各校的校長和教師代表,在監管和提高教學質量作用顯著,學院並無為此給予額外報酬。

二,委員會被指“臃腫重疊”的誤解

理工成立若干委員會的主要原因是:一,按學術規律治學,專業分工建設的需要。二,實行民主分權、科學管理,體現教授治校原則的需要。三,應對政府提出“按國際標準進行學術評估”的需要。

理工學院目前有五百多名全職教職員工,數百名兼職教師,約有三千名學位課程學生,每年還為二萬多人提供培訓課程。按照《理工學院章程》,在學院層面上,原來只有唯一的一個技術暨學術委員會,顯然無法進行有效的學術管理。

理工的教學質量委員會、科研委員會、教材建設委員會、圖書管理委員會、英語教學與研究委員會、葡語教學與研究委員會、電腦教學與研究委員會、博彩教學與研究委員會,都是在現行章程的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框架下設置,而章程又賦予技術暨學術委員會設置相關委員會的權力,可見相關委員會的設置是符合章程的。

報告所提關於理工學院增加常設單位問題,主要是因為理工學院回歸後為了配合政府要求和學院的自身學術發展,增設了多個研究與培訓機構,如:“社會經濟研究所”、“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等,均得到政府批准。

最後重申,報告中關於“理工學院的章程問題”的勸喻,主要是基於章程未能配合學術發展。澳門理工學院現行的章程,產生於澳門回歸前,由當時的澳葡政府批准實行。澳門回歸以來,隨着澳門高等教育和學院自身的發展,原有章程已經陳舊過時。二○○三年以來,理工學院已經多次報請修改章程而未獲准,現高教法落實在即,期望當局正視問題,讓問題得以解決,讓理工更好地服務社會,培養更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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