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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教法將尊重擴大學術自由 蘇朝暉:須統籌高校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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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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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高教法將尊重擴大學術自由 蘇朝暉:須統籌高校發展方向     高教法將尊重擴大學術自由      蘇朝暉:須統籌高校發展方向 Icon_minitime周六 五月 21, 2011 10:45 pm

高教法將尊重擴大學術自由

蘇朝暉:須統籌高校發展方向

【本報消息】高教辦主任蘇朝暉表示,修訂《高等教育制度》的工作多年來一直沒有停步,由於其牽涉培養本地人才的整體發展策略,關係重大,因此須審慎對待,該法通過後將尊重與擴大高校的學術自由,增加對高等教育的財政資助。他並承認有必要統籌協調本澳各高等院校的發展方向、課程設置等,作出更精細、全盤的佈局。

翻查政府施政方針等資料,“高教法”法律草案早於○五年推出作公開諮詢,○七年社會文化領域的施政方針明確指出該法律草案及其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正處最後諮詢階段,但時隔六年為何遲遲未見推出?今年的施政方針中又再度將“高教法”修訂提上議事日程,上任兩個月的蘇朝暉解釋,高教辦同事就法律出台作出不少努力,法案正在調整中,但因“高教法”牽涉社會整體發展和人才資本的重大策略,須審慎對待。“高教法”只是母法,還牽涉“高等教育評審制度”、“高等教育基金財政法規”,以及有關高教辦的組織法等三條行政法規作為補充,才能讓“高教法”得以順利運作。因此須對“高教法”的草案再做微調,包括第一,循法律邏輯上進行調整,理順條文章節的關係;第二,將原則性問題具體化,讓立法會達成共識,在行政上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將“高教法”中概念給予細則定義。

政府角色協調管理

本澳雖小,但高等院校數量不少,未來政府是否需為各院校的發展側重點作全盤統籌?蘇朝暉承認,在尊重教學自主、學術自主的前提下,以更具規劃性和前瞻性的眼光,對利用公帑辦學的公立院校的發展方向進行通盤佈局是必需的。哪些學校要為培養實用型人才努力?哪些走向研究型、學術型?政府要與院校商議,定出更優化的方案。但一旦各院校開設的課程重複泛濫,政府會迫不得已採用資源手段進行調整。

然而,此舉會否與尊重學術自由產生矛盾?蘇朝暉稱,學術自由並非絕對自由,除意味着追求真理外,還需為地區整體發展帶來好處,學校要自覺根據經濟社會的實力和需求制訂目標、擬定課程,政府則發揮協調和管理的角色。至於私立學校,自會透過社會需求作為指導方向。

高校需過教育評審

蘇朝暉稱,“高教法”通過後將賦予高等院校更高的學術自由度,以符合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自主辦校的權利包括課程的設置、人員招聘、考試制度的設定、調整科目等,但前提是高校須通過高等教育評審制度,達到一定水平後才能獲得自主權。而批給的形式亦不再採取目前由學校申請、政府審批的模式,改為在政府備案即可。至於部分高校關注開辦碩、博士學位課程的問題,蘇朝暉稱,修訂後的“高教法”對過往將全澳高校劃分為大學及專科高等院校兩類的方式作出修改,意味着將有更多大學可開辦碩士、博士課程,其他類型的學位亦可經過政府同意後開辦,包括跨國家、跨城市或同城跨院校的互認學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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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高教辦權力不宜過大

或有礙學術自由及建具競爭力大學

學者認高教辦權力不宜過大

【本報消息】高教辦正修訂《高教法》及擬訂重組辦公室架構、成立高等教育發展基金及制訂高教評審制度等行政法規。有學者認為,澳門需要培養享有學術自由、在世界和地區具有競爭力的大學,政府就不能在行政監督的職能上為高教辦賦予過大的權力。

學者認為,高教辦並非行政主導的部門,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不大,難以發揮重要的角色,過往多在框架內為各院校項目發展提供協調機制、設立研究生奬學金、組織本澳大學到內地招生、收集高等教育數字等角色,但在改變因法規滯後的原因約束高校發展上努力不足。他稱,牽涉院校自治範圍內的事情,課程的開設、考試制度的制定、教科書的選用、教學語言的釐定、教學思想的自由,按照現代大學較成功的發展模式,政府不應有任何干預,但現時高校聘請教學人員、開設課程等,均須向上級部門報請需求,待社文司轉至高教辦諮詢其意見,得到最終批覆後才能正式推行,對學校辦學影響大。

學者稱,澳葡時代對公立學校管得太死,將大學視為政府的輔助功能,配合政府的人才培養政策,協助政府施政,雖然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發揮過作用,但如今全澳社會要重新思考,到底澳門需要怎樣的高等院校體系?是培育享有學術自由、在世界和地區具有競爭力的大學,抑或繼續成為政府的輔助角色?倘社會意願趨向前者,高教辦就要為高校自由、有活力的發展創設環境,不宜干涉高等院校內部事務,非約束、管制高校;其職能就不應由目前的輔助性質,轉變為學校行政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正如政府十年前邀請香港大學比較教育研究中心貝磊教授對本澳高等教育發展的研究報告所指,建議成立高等教育常設委員會,由政府官員、社會人士等擔任委員,將高教辦設立為其秘書處,共同對大學進行監督。同時改變監督制度,由現時對大學作程式性的監督,每一項目都需要備案、批准才能成事,變成大學每年一次向監督部門提交報告,以體現高教學術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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