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其真:年居183天無理據
發博文冀官員決策前三思
曹其真:年居183天無理據
【本報消息】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其“博客”撰文,指《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賬戶的一般規則》中,要求澳門永久居民每年必須在澳門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才有資格享受政府撥款的規定“來歷不明,缺乏理據,難以接受”,有違“保障澳門永久居民老有所養”的立法原意。希望政府官員,做任何決策前必須三思而行,仔細考慮決策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聲明二三無法理解
曹其真在其博文中指出,周前接獲社保通知,指其因去年度在澳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天,被排除在編制今年分配中央儲蓄制度個人賬戶撥款的臨時名單以外。她表示,雖然不需要依靠政府的現金分享或中央儲蓄制度撥款生活,不獲撥款絲毫不會影響其日常生活。但仔細閱讀法規條文後,對在澳確認聲明書的“聲明二”和“聲明三”無法理解,莫名其妙。
法規規定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者,依規定聲明可免在澳必須住滿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質疑為何年滿六十五歲在內地常居者可被視為在澳門居住,在澳門以外的其他地區居住就不能獲同等待遇。“一個退休老人想繼續享受政府有關撥款,就只能在一年時間中最多和親人團聚一百八十二天。是否已研究和分析澳門的實際情況,這樣做究竟是基於甚麼理由和為達到甚麼目的,實在令人費解。”
直指政策不近人情
她表示,“自一九六八年起在澳門工作,超過長達四十一年期間,從未間斷向政府納個人所得稅和其他法定的稅項。”儘管她以澳門為家,克盡公民的納稅責任,卻因為每年不能在澳門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就不會獲社會保障基金撥款。“我的老父親已年過九十,生活在香港,若我不想在澳門過孤獨老人的生活,搬往香港和家人一起生活,就不得不放棄獲社保基金撥款的權利。”若想兩全其美,她必須將九十幾歲的老父親和其他家人,要麼搬到內地住,要麼搬來澳門住,認為這是多麼不可思議和不近人情的政策。“請問制訂這個行政法規的各位專家們,訂出規定限制和剝奪了一個像我這樣幾十年以澳門為家,並在澳門盡義務的長者的權利是否恰當和公平?”
“我在感情上實在難以接受我已不能和其他澳門永久居民享受同等權利的客觀事實。”“我個人(生活)雖然沒有問題,並不代表這個規定對其他相似情況的澳門居民生活沒有影響。無論政府出自何意,這樣的規定實在是令人啼笑皆非並不可理喻。”
法規永久居民同利
澳門的法律沒有找到任何支持每年至少在澳門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才能獲取政府撥款的依據,只是規定了澳門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之間的權利差異。基本法規定所有澳門永久居民享有同等權利。然而,該行政法規卻將沒有在澳門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澳門永久居民的權利,隨意地削減和作了調整。“用行政法規限制沒在澳門住滿一百八十三天者獲政府撥款的權利,那麼,亦可用行政法規限制澳門居民的其他權利,甚至取消居民資格。”
曹其真指出,為一些無例可循的新事物制訂決策,不容易,出了偏差甚至錯誤,在所難免。但不能允許有些偏差、出錯誤,決策者就能粗製濫造,給社會帶來不公、給市民帶來不便。希望政府官員,作任何決策前必須三思而行,仔細考慮決策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