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印花稅下周二實施 三十天過渡期
賣方逃稅買家須承欠款
《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將於下周二生效,規範在結算印花稅日起計一年內及一年後兩年內出售住宅物業的賣方,必須繳納其物業售價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的特別印花稅,稅款必須於有關文件簽署之日起計十五天內繳交,逾期將被追收最多相當於應繳特別印花稅一半的罰款。法律亦設定了三十天過渡期,讓那些於法律生效前簽署買賣合同而未繳印花稅人士可盡快繳納應繳稅款,逾期未繳者,將被科處罰款兼須繳納特別印花稅。有關法律將於兩年後檢討。
以真實價值計稅
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運輸工務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顧問梁少峰,法務局長張永春,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等介紹,設立特別印花稅的目的是打擊炒賣住宅單位的投機行為,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別印花稅主要針對已建成、興建中、規劃中的樓宇或單位(包括樓花),即於法律生效後因移轉現樓、興建中或正在規劃興建住宅物業的賣家便需繳納特別印花稅,但如移轉商舖、寫字樓、工業單位及車位等,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間移轉,或因離婚、繼承原因作出移轉,或因破產、無償還能力而由司法判決作出的移轉,或因償還債務向銀行作出的移轉,或銀行出售“銀主盤”,或獲豁免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實體作出的移轉,都不需繳納特別印花稅。
特別印花稅的適用範圍是自簽署買賣合同的結算印花稅日起計,一年內出售有關物業須繳納百分之二十特別印花稅,一年後兩年內出售則須繳納百分之十的特別印花稅。倘賣家未履行繳稅義務時,則法律規定必須負連帶責任人士需承擔繳稅的連帶責任,買家負有繳稅的補充責任。
所有能夠移轉或承諾移轉住宅物業所有權或其權利的一切憑證文件、文書或行為,為着稅務效力,均視為計徵特別印花稅的移轉依據,如買賣預約合同、公證契約等,都是計算徵收特別印花稅的依據。在一般情況下,稅率的計算是以出售住宅物業的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上載明的價值,即賣家出售不動產的售價作為計稅基礎(倘房屋記錄價值較高者,則以房屋記錄價值為準);倘發現房屋記錄價值與申報價值均不符合該住宅物業的真實價值,則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對有關住宅物業的估價作為計稅基礎。
賣家須出示稅單
值得留意的是,當政府無法向賣家徵收全部或部分特別印花稅稅款,且無法透過向須負連帶責任的人士徵收未繳付稅款,以及通過稅務執行程序催徵都未能滿足所欠稅款的情況下,買家須要承擔賣家未繳付的特別印花稅稅款,因未繳納稅款所引致的其他罰款及費用,則由賣家或須負連帶責任的人士承擔。小組成員指出,賣家有義務向買家提供涉及移轉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繳納憑單(M2),買家可由此憑單上之結算日期得知是否存在兩年內的移轉。但買家為保障自身權益,亦可要求賣方出示繳稅憑單,或在徵得賣家同意下,向財政局申請有關賣家是否須繳納特別印花稅的聲明書。
本報記者 曾玉英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