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酒店餐廳酒吧業務草案諮詢
住宅禁開酒吧未滿16歲不准入
【本報消息】旅遊局現正進行諮詢的《規範酒店、餐廳及酒吧業務的行政法規》草案文本中,主要以單一法規取代現行的兩個法規,酒店、餐廳及酒吧的分級簡化,舞廳及卡拉OK不再是獨立發牌的業務,餐廳及或酒吧的持牌人申請許可,便可以在場所內設置跳舞用的廳或空間,或經營卡拉OK業務。還建議不得在全部或部分作住宅用的樓宇內開設酒吧,以回應居民的訴求,明文禁止未滿十六歲人士進入酒吧。
法規附表便查閱
按該法規諮詢草案訂定有關建造、設備及服務方面的要素載於法規附表中,方便使用者查閱,亦有利旅遊局履行其發牌及稽查職責;三個附表包括建造、設備、人員在場所內提供的服務及其能力,其中建造方面訂定場所需遵守的要件,如規模大小、面積等;設備則指場所應配置的設備及用具。
諮詢草案列明評定場所特定級別的必要及所需要件,場所的特別性質如在具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或已甄別為紀念物的地方上開設酒店,若具足夠理據,在某些情況下得豁免部分要件或以別的要件代替;亦得向被確認為屬創新及高增值的旅遊產品方案豁免要件;並擬加入現行法例未具備的彈性元素。
酒店六年重評級
酒店場所的級別方面,現行法例分為二星至五星豪華酒店、旅遊綜合體、二星及三星公寓;諮詢草案建議酒店級別只分一星至五星豪華酒店;餐廳的級別則為現行的二級、一級及豪華,改分為一級餐廳及豪華餐廳;酒吧則由一級及豪華,改分為一般酒吧及豪華酒吧。
旅遊局有權向酒店、豪華餐廳、豪華酒吧及設於酒店內的一般餐廳及酒吧等場所發出准照及監察,民政總署則有權向設於酒店外的一般餐廳及酒吧等場所發出准照及進行監察。舞廳及卡拉OK則不再是獲獨立發牌的業務,餐廳及或酒吧的持牌人得申請許可,便可以在場所內設置供跳舞用的廳或空間,或卡拉OK業務。
各項准照由每年續期改為每兩年續期一次,酒店每六年由重審委員會強制性重審級別一次,重審委員會到酒店現場查核,以判斷是否可以維持有關評級還是應該更改級別;在評估時要考慮酒店的基建狀況、所提供服務的各種有形元素,包括作出的修繕及改善,給予人員的培訓、採取的環保措施等,以及曾觸犯的違法行為、被科處的罰款或處罰、所接獲投訴史等。
諮詢草案建議在同一建築物內可開設不同級別的多間酒店,酒店必須最少有十個住宿單位。草案建議不得在全部或部分作住宅用的樓宇內開設酒吧,以回應居民就夜間酒吧活動帶來的噪音及騷擾等方面所提出的抗議;並禁止未滿十六歲人士進入酒吧。
無牌酒店罰廿萬
草案建議酒店、餐廳及酒吧須各自開發及更新常規守則,以確保所經營業務清潔衛生,不遵守有關守則將被罰款;未持有旅遊局發出的准照從事酒店業務罰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如經營酒店、餐廳或酒吧業務時對安全或衛生造成損害,可立即關閉場所最長達六個月;當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有關人士又未有繳交其應付罰款時,不得辦理經營准照的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