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組織法 查案有期限 紀監會擴權
官門不作為廉署提勸喻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即廉署組織法)草案,建議賦予廉署可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情況發出勸喻的權限;將行政機關回覆廉署勸喻由原來九十日縮短為十五個工作日;設定偵查期間;以及擴大紀監會監察範圍至“非刑事性質投訴所涉及的問題”等。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提升廉署回應社會訴求的能力和強化廉署職權,尤其在行政申訴方面的行政監察權,以及因應《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生效,故政府提案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明確廉署的反貪職責範圍、清晰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責、強化廉署在執法及立法方面的主動作用、明確案件的偵查期間、簡化年度工作報告的公佈方式等。
為更準確表達法規內容,法案建議將法律名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因應《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生效後,廉署的反貪職責範圍已延伸至私營部門,故法案就公署的任務、職責,以及反貪及行政申訴職能範圍等方面有更明確的規定;同時與其他法律制度配合,將現行條文中“依刑事訴訟法”的表述改為“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使表述更為嚴謹及準確。
限半月內回覆勸喻
為強化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法案建議清楚界定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賦予廉署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情況發出勸喻的權限,行政機關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勸喻時須說明拒絕接受的理由,以及建議將行政機關回覆廉署勸喻的期間由原來的九十日縮短為十五個工作日,避免錯過適時解決問題的機會。
廉署負責偵查的案件應否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或歸檔,長期為社會關注。在法治社會中,對時間的合理掌握是評定制度公平性的重要準則,任何公權行為皆應在一個合理期間內處理。為此,經充分考慮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及各項基本原則,並結合現今世界較先進的刑事偵查制度及原理,法案建議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所定的偵查期間,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廉署展開的偵查。即偵查的案件應在六至八個月內歸檔或提出控訴,確保公署調查時有法可依,並提高廉署的辦案能力及水平。
基於程序快捷及經濟原則考量,法案建議允許在具備所需技術條件時,利用電子媒體公佈廉署工作報告,但仍須在《公報》上刊登有關查閱方法的通告。
加強規管避免濫權
為嚴格遵守基本法及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規定,以保障居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以及確保公署依法履行職責,法案建議明確規範廉政專員的輔助人員應負特別義務,規定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尊重人的名譽及尊嚴、必須恪守不歧視原則,以及必須表明屬廉署人員的身份。
為貫徹依法行政原則,並防止出現誤用或濫用職權的情況,法案建議加入“於執行職務時”,作為“持行政長官或廉政專員發出的特別工作者證者才可自由通行及進入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的辦公地點”的法定前提。
為配合政府施政報告,完善廉署紀律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法案建議擴大紀監會監察範圍,由現時的“紀律投訴問題”擴大至“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讓紀監會進一步發揮其應有的監察角色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