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養老社諮委意見紛呈
當局昨日為多個諮詢組織設立的《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框架諮詢文本諮詢專場上,多名委員積極發表看法,意見紛呈。不少意見認為養老方式應是居家、社區、機構並行,又建議應細分不同的年齡層、針對不同性別的長者推出不同的支援措施。
家居社區養老並行
文本的基本目標提到“老有所養、老有所屬、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民署諮委會委員陳健英認為,應加入“老有所終”,並提出社會應討論安樂死問題。另外,認為安老院舍可考慮向內地延伸,政府亦應檢討取消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強制性規定;既然文本提到處罰,相對應加入鼓勵性,願與長者同住的家人應在居屋及稅務方面得到優惠;加強敬老護老的學生教育。
中區社諮會委員賴偉良建議,文本應統一採用“長者”字眼,盡量減少使用“老”,使條文具一致性,亦改變社會對年長居民的看法;認為每個年齡層各有不同需要,應再細分六十五歲以上長者的年齡層,較年長的長者應得到更大的支援;在長者照顧模式方面,原建議“家居為主、社區為輔”,不妨改成“家居、社區養老並行”;長者照顧責任方面,當局應加大對護老者、照顧者的支持力度,變相亦可提升長者的生活質素。
處罰前須先作調解
北區社諮會委員李展濤認為,在長者社會參與上,現時未有特別針對長者而設的生理、心理輔導,建議設立部門,正面引導年長居民認識步入長者階段;對於文本提到的違法處罰問題,李展濤則建議創設調解階段,不讓長者與子女因處罰而令關係進一步惡化,最後只會造成“雙輸”。
北區社諮會委員楊淑賢表示,家庭結構模式轉變,居家式養老存有一定難度,建議居家、社區養老並行,以及利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創設回鄉安老;亦建議按長者的年齡層、性別,再推出針對性措施。
民署諮委會委員梁慶球指出,本澳多個社區的設施不便長者使用,認為在立法的同時,公共設施亦需全面配合。另建議高齡長者須增加敬老金;社會工作委員會委員高開賢認同綱要法有必要設立,但認為現階段社會在分配長者支援上不足,擔心現階段立法,未能發揮綱要法作用;民署諮委會委員潘志明則認為,社會有需要重新思考長者護老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