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商戶應維護文物外觀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條文規定,業界於受保護建築群或場所裝設招牌、指示牌或廣告牌等,有可能因破壞景觀抵觸相關保護條例。文化局負責人回應新馬路一帶的招牌裝設情況時稱,雖暫未觸犯法例,但建議商戶應多注重文物建築本身的價值,保留建築外觀的和諧及完整性。民署回應指,世遺景區內採用窗戶內嵌式廣告物,無需准照或行政許可,但提醒業界安裝工程須獲取工務局准照。
文化局負責人指出,新馬路一帶商戶安裝的招牌暫無觸犯法例,但雜亂無章或過多的招牌會影響文物建築外觀。根據文保原則,局方對招牌安裝申請書會給予意見,要求業界裝設的招牌考慮安裝位置、尺寸及形式等因素,確保文物建築的價值不因安裝廣告招牌受到損害。冀商戶更多注重文物建築本身的價值,設法保留建築外觀的和諧與完整性。
民署回應指出,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有關廣告准照的規定,安裝廣告招牌須先獲民署批准,倘有關申請涉及於文物保護區內安裝廣告招牌,應先諮詢文化局意見,以作為審批申請的整體考慮。此外,巡查市面廣告招牌是民署稽查人員的恆常工作,倘事先未領取民署發出的准照而安裝廣告招牌,一經發現,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二千元;民署更有權下令遷移違法的廣告、禁制違法工程的進行或將之拆卸。
文化局對此認為,雖然窗戶內嵌式廣告目前並無觸犯法例,但大部分商戶有樣學樣,在世遺景區內裝設成風,難免會影響區內文物建築外觀,當局會密切關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