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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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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Icon_minitime周二 7月 19, 2011 10:18 am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新經屋法。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昨日的會議主要討論法案新文本,委員會基本上同意新文本,認為改善了結構和行文,亦清晰訂明法律生效日期為今年十月一日。政府代表表示待法案生效後,便可以分配永寧經屋。委員會預計可於本月底簽署意見書,該法案應可在下月中會期結束前通過。

增至六十四條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列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會議主要討論上周五交到立法會的法案新工作文本,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法案時,只有廿五條條文,至七月初的新工作文本已增至五十八條條文,昨日討論的新文本條文已增至六十四條。條文數量的增加主要是將原法案內的條文明晰及細分,例如“由政府主導經屋興建”的規定在原法案內只是條文內其中一句,經委員會討論後,新文本將該內容獨立作一條條文,以突顯特區政府興建經屋的決心;同時將分散的罰則集中,令法案條文排序更清晰。

十一後分配永寧

鄭志強表示,委員會成員認為新工作文本改善了結構及行文,清晰政府的立法原意,減少誤解和灰色地帶,對新工作文本沒有大分歧,主要是提醒政府完善行文,尤其是法律技術的問題,避免與其他法律產生銜接問題等。昨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已達成共識,下周一政府將完成新工作文本交委員會,如果委員會認為沒有大問題,便可安排簽署意見書。有關法案意見書已經開始草擬,相信在本月底前可以簽署意見書,趕及在下月中會期完結前交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鄭志強表示,法案新工作文本還訂明了生效日期為今年十月一日。政府代表向委員會表示,雖然法案可望在八月十五日前通過,但在安排分配現有經屋及接受新申請方面,有關部門需時準備,因此於十月一日法案生效後,政府可以分配永寧經屋,同時開展新一輪經屋申請,屆時政府將與社團合作舉行講解會等,讓市民可以了解有關情況。

本報記者 郭婉雯 曾玉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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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Icon_minitime周二 7月 19, 2011 10:20 am

政府援助津貼現金分享養老金均不計算

社屋輪候無長者家團除名

房屋局長譚光民重申,政府現金分享計劃、社屋輪候家團租金津貼、社工局特別援助金及偶發性援助金、教青局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財政局的工作收入補助等福利援助金,都不包括在社屋租金計算範圍內,換言之社屋輪候家團不會因獲得這些津貼及補助導致收入增加而被除名。今年四月至今,亦無長者輪候家團因養老金調升而被除名。

譚光民表示,社屋每月收入計算方法是基於家團人數、家團每月總收入、每月維生開支等數據計算得出,家團成員的固定月薪或底薪,包括最近六個月的非固定月薪或底薪,最近一年的固定或非固定佣金及津貼,過去一年的固定或暫時性質的花紅及雙糧,每月所得的補助金、退休金或退伍金,每月所得的援助金或福利金,非登記家團成員給予的每月生活費,離婚贍養費,營商人士在過去一年的商業盈利或其投資收入,過去一年所得的股息、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或有價證券所衍生利息,過去一年內所得的任何非固定入息,從任何性質的買賣中所得的利益等各項入息,以及如房屋津貼、家庭津貼、超時津貼、輪班津貼、交通津貼及膳食津貼等都在每月收入計算範圍內。

根據法例規定,特區政府的現金分享計劃、房屋局社屋輪候家團租金津貼、社工局特別援助金(如護理補助、殘疾補助、學習活動補助)及偶發性援助金(如租金津貼)和養老金、教青局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財政局的工作收入補助等政府津貼或補助則不會計算入每月收入內。因此,由養老金調升至今,沒有長者社屋輪候家團因此被除名。

對坊間反映有人利用長者獲加分成功申請公屋後遺棄長者問題,房屋局表示關注,並重申該局會不定期派員巡查,了解長者社屋成員的居住情況,亦已在新落成社屋大廈內推行電子門咭,以便有需要時掌握長者的實際居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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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新經屋法下月立會細審      法案十月一日生效即重開經屋申請 Icon_minitime周二 7月 19, 2011 10:20 am

社屋收入升限七百戶減租

仍有五百三十三富戶月入超上限

特區政府昨公佈調升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幅度最高達兩成,生效日期追溯至七月一日,以配合新社屋租金計算方式生效。該兩項調整措施生效後,共有七百多個社屋租戶獲減租,租戶已繳付租金差額將在往後繳交的租金內調整。在新社屋收入上限下,月總收入超出上限的租戶五百三十三戶,當中超出一倍以上租戶六十個。

特區政府公報昨刊登第1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一人家團收入上限由原來的六千元調升至七千元,總資產淨值限額由原來的十二萬九千六百元調升至十五萬一千二百元,調升幅度最高達兩成,生效日期追溯至今年七月一日,以配合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新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於同日生效,社屋承租戶已繳付租金差額將會在往後繳交租金調整。

房屋局長譚光民及公屋事務廳長鄭錫林表示,為配合特區政府今年已推行的多項惠民福利措施,包括提升經濟援助金、養老金及最低維生指數等;同時為確保弱勢家團特別是長者能受惠上述福利的提升,特調升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調升幅度由一成六至最高兩成。

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調升社屋收入上限後,有五百三十三租戶超出收入上限,包括月總收入超出上限一倍以上共有六十戶。另有七百二十七戶在新租金金額的基礎上可獲減租。至於正在輪候的八千多個社屋家團,房屋局今年上半年共甄選了一千七百二十三戶,共有四百多戶合資格家庭已“上樓”,並有三百六十六戶被除名,其中有一百二十戶因收入超出法定上限被除名。

對於社屋“富戶”,房屋局重申會依法執行“富戶”退場機制,即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連續超出收入上限三年,或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以上,房屋局會解除其租約合同,如不解除合同則須繳交雙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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