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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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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Icon_minitime周二 7月 26, 2011 11:50 pm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街坊總會及屬下的長者政策關注小組、群力智庫中心、迎聚點支持政府立法保障長者權益,促進社會更加關愛長者,家人更加細心照顧長者;並對《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框架諮詢文本提出意見和建議。

不少長者及青年向坊會反映,“長者法”框架諮詢文本,反映了社會對長者的物質和精神文化諸多方面的保障,符合長者的基本願望,總體上是一份比較好的法律徵詢稿。不過,還有多方面可改善。街總綜合各方建議指出:

設立長者門診服務

一、醫療方面:醫療機構應當為長者就醫提供方便,對高齡長者要給予特別的服務。故長者希望設立長者門診服務,適當增加免費醫療、照護床位,並規劃發展安老院舍,透過引入守則加強對相關院舍的巡查及監管工作,以提升整體醫療、照護水平及服務素質,讓長期病患長者獲得適當的治療。並建議擴大長者醫療券用途,如可購買助行器和助聽器等器械,以及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長者自我保健意識。發展社區疾病護理,完善復康等服務設施和人員培訓,增強長者身心健康。

二、住屋方面:對低收入的長者要優先提供適合其居住的公屋單位及配套設施。同時須不斷完備社區無障礙環境和設施,以實效性及人性化作為設計考量,提高長者生活品質。

三、就業方面:長者在就業上不應受歧視,政府應引導機構、企業聘請有意願、有能力通過勞動充實生活的長者再就業,如政府可向企業提供優惠措施,推動企業為長者提供就業機會,既可讓有心有能力的長者為社會貢獻餘熱、充實退休生活,亦可起到幫助在生活上有實際困難長者的作用。

四、交通方面:須完善周邊環境與相關生活、交通配套設施,如加入更多無障礙設施,方便長者出行。

虐待長者依法追究

五、養老保障方面:因應老齡化的趨勢,優化保障細節,讓長者生活得更有尊嚴。建議政府加強長者服務和完善服務設施,鼓勵長者接受各項服務,利用各項服務設施,減低長者對家庭和社會的依賴;長者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有責任、有義務關心和照顧他們。贍養人應當履行對長者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及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的義務;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長者,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政府或社會救助團體應提供相應的扶助,確保其正常生活。發揚鄰里互助精神,提倡鄰里間關心和幫助有困難的長者,鼓勵和支援義工為長者服務。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長者、捏造事實誹謗長者或虐待長者,以及暴力干涉長者任何自由,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長者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者,應受罰。長者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對嚴重的虐待長者行為,應訴諸於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子女不得干涉財產

六、支持長者終身學習。在長者沒有工作收入的情況下,學習進修可獲政府較多的資助,以豐富長者晚年生活。

七、長者有權依法處置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長者的財物,長者的合法收入應受法律保護。

八、長者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長者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與此同時,建議日後訂定相關長者權益保障法規時,按實際情況和需要,將六十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長者亦列入考慮範圍內,讓更多中老年人士的權益獲得合適的保障。並在立法過程中,除宣教贍養人和扶養人應有的責任外,也要鼓勵長者了解法律草案內容,提出建議。發揮長者事務委員會的作用,強化專責小組的功能,以助日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

本報記者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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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Icon_minitime周二 7月 26, 2011 11:50 pm

工聯青委倡官民結合護長者

工聯青年委員會建言獻策小組為協助特區政府順利施政並完善制訂《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的工作,同時促進本澳年輕人對社會事務的參與,建議政府及社會各界須宣揚敬老、愛老、護老的傳統美德,官民結合提供更立體的長者支援服務,善用民間醫療服務強化衛生中心的功能。

設社區支援輔導服務

工聯青年委員會表示,澳門的非牟利團體一直以來都為本澳的長者提供各種不同的服務,因應澳門老年人口的增加,長者對相關服務的需求亦持續增加,故政府應增加財政資源及技術層面的支援,協助民間長者服務機構提升軟、硬件,如改建無障礙設施、增加服務人手等,以便為長者提供更高水平和更全面的服務。

除了關注長者的社區支援服務外,對於負責照料長者的家人、為長者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的社區支援輔導服務亦同樣重要,政府應適時檢討相關的輔導服務是否足夠,並定期舉辦相關的輔導及培訓課程,如與長者溝通的技巧、認識長者心理、促進婆媳關係、紓緩工作壓力等,讓負責照料長者的家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對照顧長者的技巧有進一步的認識,減少彼此之間的磨擦,讓服務長者的工作人員能提升專業服務水平。並建議政府推出措施、甚至成立專責的工作小組負責跟進,促進社區各項長者服務措施能達至互相聯繫及互補,引進外國、外地的相關經驗,建立有效的社區長者服務支援網,讓社區的長者服務發揮更大作用。

長者院舍設駐診醫生

隨着年紀的增長,長者的身體機能日差,需要定期作保健或覆檢,針對現時長者於公立醫院或衛生中心排期候診時間長,建議政府考慮結合各社區內的私家醫生與衛生中心,建立社區醫療支援網絡,強化各區衛生中心的功能,增設長者日間護理及相關專門醫療服務,可參考教青局推行在中小學派駐校醫、社工等經驗,為各區的長者院舍增設駐診醫生,提供日常及應急的醫療服務。同時,鼓勵志願服務團體定期組織醫護專業人士、各區的私家醫生進行義診,開展填補公立醫療機構不足的服務,如定期為各區的長者院舍舉行保健講座,使公私營的醫療機構作用達至互補,逐漸建立社區醫療支援網絡,有效減輕公立醫療機構的負荷和縮短長者求診的輪候期,亦能促進相關醫療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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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Icon_minitime周二 7月 26, 2011 11:50 pm

公民力量:委員會應有長者

澳門公民力量就《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框架諮詢文本,邀請會員及公衆展開討論,並將所收集意見及建議進行統合整理,提出四點意見:

立法確定退休年齡

一、目前,本澳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但普遍私人機構以六十歲為退休年齡。“長者法”框架建議根據聯合國定義的發達地區人口年齡劃分標準,以六十五歲以上視為長者,公民力量認同建議。可是,對於未達六十五歲而又必須退休的一部分人士,若本身未能再就業,則須面對各種生活問題,故認為若“長者法”將長者定義為六十五歲以上,政府則有必要研究是否設立法定退休年齡以作銜接。若不將法定退休年齡設定為六十五歲或不設定退休年齡,“長者法”有必要考慮加入條文,彈性處理未達長者年齡又被強制退休的居民的工作權益和社會保障問題。並建議應對長者有更仔細的區分,同時加入專門針對“長長者”(七十五歲以上)的保障條文。

二、仿傚日本設長者中央登記制度。為了適時應對即將面臨老齡化社會急速成長的轉變,建議政府可考慮進行長者中央登記制度,鼓勵長者或其家人向政府通報住址的變化,政府可以據此定時更新人口結構及其分佈狀況,以便更好掌握數據及預備相應的配套設施,特別是“長者法”框架提及的“社區照顧”概念,需要更多長者人口結構及其分佈狀況的資料,以完善日後的社區設施配套規劃。

三、建議政府加強醫療配套的同時,應在“長者法”中說明將按何種原則加強,如將按人口比例設置相應的安老宿位及護老院舍,讓獨居及長期需要醫護的長者得到合適的照顧等。同時需要優化醫療服務的行政程序,減省不必要的手續,讓長者在生理及心理上得到妥善及具人性化的安排。以最近社工局進行的殘疾人士分類分級制度為例,有長者表示,政府的醫療配套未能為受評估的人士帶來便利,長者往往要花很長時間在相應的醫院進行檢查,身體較差的長者,往往會因為交通出行不便及長時間的勞動而感到不適,甚至因此放棄分級評核。同時建議需要為獨居且身體殘障、需要長期特別醫療照顧及失智的老人提供特別的經濟或醫療援助,讓其及其家人的身心得到合適的照顧。

釐清暫代監護責任

四、目前本澳的長者照護服務存有法律真空。交由照護機構照顧的“禁治產”長者,入住醫院時若沒有家人在旁,因照護機構(老人院舍)沒有法定監護權,入院簽字一欄對照護機構而言是負擔,也有可能因無監護人簽字而影響長者的醫療救援。建議政府與照護機構團體之間,應透過是次“長者法”立法的機會,加強溝通協調機制,釐清政府、團體及長者個人及其家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對老人院舍或社工局是否在特殊情況下具有“禁治產”長者的暫代監護權等問題進行處理。

加強監督有效執法

值得注意是,長者事務委員會應有長者代表,如三分之一的長者代表,讓長者可自行在委員會中提出意見,有效監督長者委員會事務的工作。社會還須謹記立法固然重要,但執行才是更重要。建議政府應就是次“綱要”的立法,讓長者事務委員會以執行小組的形式,貫徹執行相關的立法及監察工作。並應就相關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框架與相關涉及老人權益的法規作修訂和整合,加強監督各項法例的執行情況,落實問責制,確保法律的執行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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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廣泛諮詢涵蓋各方意見完善法律      街總八建議保長者權益 Icon_minitime周二 7月 26, 2011 11:50 pm

退休後收入銳減 無錢醫重疾調理身體

愛心志協:關注長者“空白期”

【本報消息】澳門愛心志願者協會認為,《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框架諮詢文本已涵蓋適用對象,長者照顧的模式及責任,基本權利、福利與保障,社會參與,政府與各相關實體間的合作和溝通機制,以及違反該法律的責任等方面,但仍未夠全面。

愛心志願者協會理事長莫錦培指出,長者其實最擔心的是身體健康、經濟來源及生病時的照顧等問題。就健康及經濟問題來說,本澳根據聯合國的劃分標準,六十五歲以上才視為長者,但普遍行業的退休年齡為六十歲,有些可能會更早。退休後的收入銳減,但現時物價不斷上漲,醫療費用昂貴,且不少老年人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若不幸患上惡性腫瘤或其他嚴重疾病,單靠儲蓄或微薄的補助,便顯得杯水車薪,故建議政府考慮立例,在六十到六十五歲之間適當地幫助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免致這五年成為“空白期”。

在長者的照顧方面,因為社會變遷或其他因素影響,越來越多子女婚後選擇不與父母同住,加上子女工作緊張且需要照顧自身家庭,父母生病時往往不得已由同樣年邁的老伴負責承擔起照顧的重擔;若為獨居長者,情況更令人擔憂。建議政府應抱持更積極的態度,推動年輕一輩多關心父母,並建立社會共同照顧長者的氛圍。此外,應在所有獨居長者家中設“平安鐘”,萬一發生突發狀況時,也可獲得及時的救助;並且在本澳各社區增設日間及夜間護理中心等不同的護老設施,為長者營造優質生活環境,使更多長者受惠,也不會讓他們脫離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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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經費攤分人均十五元

街總批當局不重視長者服務

【本報消息】發掘社區隱蔽獨居長者服務吃力不討好,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時,工作成效難即時顯現,街總開展獨居長者服務多年,服務雖有成效,卻面臨經費不足的困擾。該會社服辦協調主任林敏芝及長者關懷服務網絡主任陳瑋批評政府資源調配失衡和不公,影響獨居長者服務發展,期望政府能正面肯定該會獨居長者服務的效益,加強支援該會持續性的獨居長者服務,以便能拓展更多元服務,有效關顧社區內的隱蔽獨居長者。

資源調配失衡不公

林敏芝和陳瑋指出,街總獨居長者關懷服務於一九九四年開展至今,共有約一千七百名獨居長者正接受服務,因應社區服務需求的多元化,長者關懷服務網絡辦事處去年一月還增設了短暫家居支援服務,並正積極透過組織義工上門探訪,發掘社區內的隱蔽獨居長者。

她們表示,長者關懷服務網絡長期開展持續性的獨居長者服務,服務的作用和效益卻不獲當局肯定,當局僅提供每月固定的活動經費及資助兩名專職社工,其餘運作經費全靠慈善籌款,而有關活動經費若攤分於約一千七百名服務對象身上,人均僅受惠十五元,遠不及政府給予頤康中心的每人五十元活動資助。偶發性服務獲得的資助比長期性服務還要多,相比之下,她們認為當局分配資源欠公平。

長期服務持續增加

林敏芝等表示,要有效關顧社區內的隱蔽獨居長者,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與長者建立良好關係後,才能深入了解長者需要和拓展針對性服務。長期的服務對象正在持續增加,服務人員增加令經費更形緊張,阻礙了服務的推展。為此,她們期望當局能貫徹拓展多元網絡關顧隱蔽長者的思路,加強支援各種獨居長者關顧服務,讓關顧和發掘隱蔽獨居長者服務真正有成效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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