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招聘制度三十日後生效
中央招聘制度三十日後生效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二三/二○一一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並於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該項補充性行政法規是根據第一四/二○○九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對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公務人員在職程內晉級的培訓等的程序作規範;法規所訂定的制度不影響為特別職程訂定的專有制度的適用。
招聘及甄選
所謂人員的招聘指一連串的行為,目的是使公共部門能獲得貫徹其宗旨所需的人力資源;人員的甄選指在招聘過程中的一連串工作,其目的是按擔任職務的要件及要求,評估投考人的才能、能力及資格,以排列投考人的名次;同時為管理公共行政的人力資源,各公共部門應每月將每個職程中已填補及出缺的編制內職位及編制外職位的數目及其任用方式等數據送交行政暨公職局。
為配合人員的招聘及甄選,必須通過開考的程序,開考分為:(一)普通開考或中央開考;(二)入職開考或晉級開考;(三)審查文件方式開考或考核方式開考。普通開考可旨在:填補在開考時已存在的職位空缺;以及填補在開考時已存在的及在開考有效期告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入職開考可分為對外開考或內部開考。至於晉級開考則可分為一般開考或限制性開考。關於具整體配備職位的職程方面,職程內任何職級的職位均可填補;而具整體配備職位的職程的所有職位均已填補,並不影響舉行晉級開考。
普通開考
普通開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許可,該權限可授予他人。如屬中央開考,所指權限可授予負責公共行政領域的政府官員。監督澳門特區各公共部門的晉級普通開考的程序屬於行政暨公職局的職權,且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晉級開考事宜的指引。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開考視為開始。如屬入職開考,尚須將開考通告或通告摘錄最少在兩份報章上刊登,其中一份為中文報章,另一份為葡文報章;如屬為整體配備職位的職程而舉行的晉級開考,其開考通告須以公告形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凡符合所需的法定一般及特別要件者均可報考入職開考。報考時,投考人應提交下列資料:(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二)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三)履歷。另外,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等。
報考期限屆滿後,典試委員會須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編製按姓名或姓名譯音的字母順序排列的投考人臨時名單,自臨時名單公佈翌日起計,視乎開考屬普通開考或屬中央開考,於十五個工作日內或二十個工作日內,典試委員會須編製經作出倘有修改的確定名單。完成確定名單後,典試委員會應促使該名單立即張貼在開考通告所指地點,並將載明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送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如需考核,考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應與確定名單一併公佈。
甄選方法包括:履歷分析、專業面試、知識考試、甄選培訓、心理測驗及體格檢查。各種甄選方法可設有不同的考試階段,每一階段均可具淘汰性質。甄選方法的目的旨在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透過投考人必須及格完成方准參加開考的培訓課程,讓投考人有機會取得專業知識及專業能力,並評估其專業知識及專業能力;主管實體利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擔任職務;以及評估投考人的身體狀況。
中央開考
有關入職的招聘及甄選程序的中央管理旨在確保程序的合理性及一致性;入職中央開考旨在填補在開考時存在的職位空缺及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兩年內出現的職位空缺。為進入行政長官按第一四/二○○九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以批示指定的職程而舉行的招聘及甄選程序的中央管理由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對於擬填補有關職程的職位的公共部門,應將經行政長官適當許可的人員錄用計劃送交行政暨公職局。入職中央開考包含兩個部分,一為資格鑑定部分,另一為分配人員給公共部門部分。資格鑑定部分包括報考、准考及甄選投考人。
在對最後成績名單提起上訴的期限屆滿或就倘有的上訴作出決定的期限屆滿後,行政暨公職局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將及格投考人分配於開考時存在的職位空缺;如屬填補以多種方式任用的職位空缺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分配:(一)以編制內職位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二)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三)以散位合同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四)以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填補職位。
晉級培訓
第一四/二○○九號《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須修讀或通過培訓課程而晉級的職程的職級,經行政暨公職局建議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行政暨公職局有權輔助公共部門及實體查找公務人員培訓的需求及編製培訓計劃;確保與各培訓實體在籌備、指引和管理培訓課程方面互相配合;向行政長官建議就晉級培訓事宜發出指引,但不影響該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各公共部門應編製法定所指職級的人員晉級計劃,並將計劃送交行政暨公職局,計劃中應載明將晉升的公務人員的資料。
晉級培訓課程的類型主要分為:修讀式培訓課程及達標式培訓課程。領導及主管官職據位人為在原職程內晉級,應就讀與所擔任官職或原職位直接相關的修讀式培訓課程,無須參加法定的達標式培訓課程。此項規定適用於連續代任領導及主管職務滿六個月的公務人員;以及適用於在原職位晉級所需服務時間的全部或部分時段內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人員。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