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議舊區重整法案
議員倡政府主導舊區重整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認為法案容許啟動重建及徵購業權的條件較鄰近地區寬鬆,擔心會因此引發大量舊樓遭強拍,又或因此引致補償、搬遷權益被剝削。此外,二常會早前就法案展開為期約兩個月的公開諮詢,共收到五份意見書。
會議於昨日上午十一時舉行,委員會主要討論法案第一至第三章內容。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議員認為政府在舊區重整工作中未有擔當主導角色,擔心日後的舊區重建工作會缺乏監管,造成不公;另有意見指在“城規法”未出台前,較難定義舊區、商業區、新城區等,認為如能從整個城市的規劃角度去考慮舊區法案會更有意義及有利執行。
委員會亦指出,法案對舊區定義不多,對舊區範圍的規定亦不清晰,雖然個別條文指出廿五年樓齡或處危險狀態樓宇可以重建,但是否代表超過廿五年樓齡建築集中地區就屬於舊區?此外,法案內容偏重拆卸重建內容,對重整的定義不足,委員會認為法案應協調重建及重整部分。
啟動重建條件較鬆
委員會亦認為,本澳對容許啟動重建及徵購業權的條件較鄰近地區寬鬆,以香港為例,當地定義五十年以上樓齡樓宇屬舊樓,在獲八成以上業權可推動重建,獲九成業權後可以強拍(即徵購餘下業權);但本澳《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廿五年樓齡樓宇最少獲七成業權即可強拍,委員會擔心有關條件會導致大量舊樓業權遭到強拍,以及個人因所有權引致的補償、搬遷的權利受剝削。
陳澤武表示,委員會暫時對強拍所需的業權比例未有意見,認為需首先了解政府對上述內容的取向及立法原意。
此外,二常會早前就《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諮詢公衆,共收到五份意見書,意見主要關注舊區重整工作,政府的主導性弱,不利監管;強拍比例過低,以及仲裁委員會組成的公信力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