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通報統籌委會 免重疊居民難消化
公共政策諮詢有序推出
【本報消息】《政府公報》昨日刊登“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建立了公共政策諮詢的規範,營造良好的諮詢環境,促進公衆參與,充分聽取公衆的意見,有利政府施政。政府部門日後諮詢公共政策時,必須先向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提交諮詢計劃,經委員會協調各部門有序開展諮詢,避免多個政策同時推出收集意見。指引亦訂定公開諮詢時間不應少於三十天。
公共政策分兩類
“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是就澳門特區政府的公共政策,包括政策行為、措施及法律,於推行諮詢工作時應遵守的一般原則性及指導性的規定。公共政策按層次分為“重大政策”及“政策項目及措施”兩類。“重大政策”包括與澳門社會發展方向及規劃、全體或大部分公衆相關,以及列入澳門政府施政方針中的重點政策;“政策項目及措施”是指為配合重大政策實施而推出的各項具體項目及措施。
“重大政策”須按“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的規定諮詢,“政策項目及措施”如被列入施政報告,須按該指引的規定諮詢,但基於特殊情況需要,尤其涉及緊急或重要的情況,在向公衆說明後,毋須按指引規定諮詢。
諮詢須遵七原則
公共政策諮詢必須遵循七項原則,包括:有效安排與協調公共政策諮詢項目;促進公衆平等參與;適時及充分提供政策資訊;便利取得諮詢資訊及提供意見;加強與諮詢組織、社會團體及部門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諮詢的透明度與回應;檢討評估及持續改善。
為了有效協調及統籌推行公共政策諮詢項目,以及合理調配運用資源,由“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及諮詢推行機構組成公共政策諮詢統籌機制。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作為專責統籌機構,其職能包括檢視及協調統籌公共政策諮詢項目的推行時序,避免諮詢項目出現過度重疊,就澳門政府的公共政策諮詢提出整體的完善建議;針對包括解釋、跟進、檢討及報表格式等有效執行指引,製作具體規定。
輕重緩急定次序
各擬諮詢的政府部門及機構,須在諮詢之前最少一百八十日,通報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有關諮詢項目的扼要內容和計劃,讓政府掌握未來六個月各部門的諮詢項目和諮詢對象,並由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討論各諮詢計劃,協調各計劃有序推出諮詢,避免多個計劃同時諮詢。
統籌委員會成員包括特首辦及各司長辦的代表,行政暨公職局、法務局及法改局的代表。委員會將按諮詢項目是否施政方針的重點內容、重要性及時效性,按輕重緩急訂定諮詢項目進行次序,有序開展各項諮詢工作。現已開展的諮詢不一定完全按指引進行,但統籌委員會會協調有關諮詢工作,盡量按指引及相關程序進行。
詳列諮詢時間表
根據指引,公共政策公開諮詢期不應少於三十天,現時有些諮詢項目諮詢期長達一至兩年。對於諮詢期問題,部門向委員會提交項目計劃時,須列明預計的諮詢期,以及會分多少期諮詢。例如部門經第一期諮詢後,按收集的意見修訂政策後,再展開第二期諮詢,這些規劃都要交統籌委員會。統籌委員會將分析計劃,當部門日後推出諮詢項目時,會讓公衆清晰了解諮詢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