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註冊規則今生效
昨日出版的第卅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2 / 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要 件
一般要件。欲註冊代表澳門特區相關互聯網域名(下稱域名)——.mo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申請人必須是澳門特區登記的法人或自由職業人士;(二)申請人須盡力確保主域名伺服器連續為其域名運作;(三)申請人須指派一名行政人員及一名技術人員,負責其域名管理及域名伺服器的運作。在.com.mo、.edu.mo、.org.mo、.net.mo及.gov.mo下的域名的持有人,有權申請在.mo下註冊相同的域名。由委託代表辦理域名註冊,或其他有關事宜,必須提交一份由申請人發出的文件,註明委託事項及其職務範圍。
特別要件。申請註冊第三層域名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一)申請在.com.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人,必須提交他的商業公司或離岸機構在澳門特區登記的證明文件,或開業的證明文件或自由職業人士資格的證明文件;(二)申請在.net.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人,必須提交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牌照或公用電信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證明文件,或獲澳門特區政府授權管理澳門特區互聯網資源的證明文件;(三)申請在.org.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人,必須提交他的社團組織在澳門特區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須是澳門特區公共實體;(四)申請在.edu.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人,必須提交他具有教青局認可的教育機構資格或同等資格的證明文件;(五)申請在.gov.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人,必須是澳門特區公共實體。申請在.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人,必須提交在申請註冊第三層域名時所要求的證明文件。按照商標或專利的名稱申請註冊域名的申請人,必須提交由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的商標或專利註冊證明文件。如申請人並非該商標或專利的持有人,便必須提交由持有人經公證認定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註冊及期限
域名註冊申請以先到先得的形式被分析,但具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申請人所申請的域名必須與他在澳門特區登記的實體名稱相符,或與他在澳門特區登記的商標或專利的名稱一致。在不妨礙法定的情況下,申請人可在具依據的請求下,申請與他的實體的名稱相關,或能代表他的實體的域名,而該欲申請的域名將於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網站內公佈給公衆知悉,在公佈期三十日內如無異議,有關申請得被批准。
域名註冊期限為期一年,並可以相同的期限續期。在域名註冊期限屆滿前,域名持有人可要求域名註冊續期,並遞交所有最新的證明文件、相關影印本及繳交所需費用。在域名註冊期限屆滿前,如沒有要求域名註冊續期或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實而未能完成續期申請,該域名將被暫停,暫停期限最多為六十日。
申請手續
申請人可親身到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或透過其網站填寫域名註冊電子申請表。申請人必須在提交電子申請表之日或自該日起計八日內,提交經公證認定簽署的確認聲明書;提交符合一般要件、特別要件和註冊等內容所述的法定要件的證明文件及相關影印本;同時還須繳交域名註冊所需的費用。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補充資料或文件。至於域名註冊和有關續期所需費用由電信管理局訂定,並在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的網站內公佈。
責 任
申請人須對他選擇的域名負上全部責任。換言之,申請人必須確保申請註冊的域名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且不會用作非法用途。如有違反規定的,或當確定他的域名的相關運作威脅到互聯網的安全和穩定,他的域名將被立即暫停。在這情況下,域名持有人必須於六十日內說明理由、提交證明資料及 / 或作出必要的矯正。如不遵守有關規定,域名將被取消,且不妨礙由此引致的其他責任。
域名組成及保留
在域名的組成方面,批示規定,域名必須以英文字母(A至Z,大小寫均可)、數字(0至9)或連字符( - )組成,最長不超過六十三個字符。域名必須以英文字母或數字作開首及結尾,且第三個及第四個字符不能同時使用連字符( - )。
在保留域名方面包括以下類別:(一)所有由一個字符組成的域名;(二)所有由兩個字符組成的域名;(三)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即ICANN)所公佈的通用頂級域名及行業類別頂級域名;(四)由互聯網號碼分配機構(即IANA)所公佈的國家和地區代碼頂級域名(ccTLD);(五)經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網站公佈的技術術語及其他保留域名。至於保留域名清單內的域名註冊申請將不被接受,但具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
批示並指出,域名註冊在該規則公佈日前已過期而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須自規則公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進行域名註冊續期,否則他的域名將被立即取消。另外,該規則亦適用於正在處理的域名註冊申請。(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