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焯華促提升法案質量立法進程
法務部門宜全程參與立法
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昨總結第四屆立法會第二會期工作指出,政府提交法案進度未如理想,立法統籌機制需進一步完善,促法務部門改變現時立法模式,應從源頭開始參與、把關,提升法案質量,加快立法進程。
十五法案交其七
過去政府立法規劃不足常被詬病,今個會期縱有改善,仍有不少問題。劉焯華指出,政府去年在立法統籌機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設立了法改局,負責編製、落實政府立法計劃。政府亦在今年施政報告中,列明了十五項擬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法律提案,但至今個會期結束只提交了其中七項,與此同時卻提交了計劃之外的法案,如特別印花稅等,年度計劃的整體落實情況未如理想。
他解釋,立法是動態過程,一些涉及較大社會利益、爭議性大的法案,進程必有變化,立法計劃須因應不確定因素留有餘地,不能太死。更重要的是現時的立法模式未改變,法案仍由政府部門各自起草,法改局只編製、落實立法計劃,沒建立法案統一審查機制,未能從政策、技術兩個層面把關,將來應創造條件,集中起草法案文本,法務部門宜在法案草擬階段介入,且在立法會一般性、細則性審議階段繼續參與、跟進,藉此提升立法質量、效率。
引介簡單隨意大
政府今個會期向立法會提交了十九項法案,加上第一會期留下的兩項,立法會今個會期共處理了廿一項法案,其中審議及通過了十二項,餘下八項法案及只作引介的稅務法典,須留待第三會期審議。劉焯華指出,雖然今個會期審議、通過的法律比上一會期的十五項少,但上一會期通過的法案以公共行政、職程為主,今個會期通過的多與社會民生相關,如控煙法、經屋法、一次性現金補貼、特別印花稅等。他提醒,過去立法會年均完成十四項法律的立法程序,但今個會期已留下了九項法案,必須在第三、四會期處理完畢,否則會成“廢案”,立法會、政府有必要加強溝通、協調,如期完成計劃。
劉焯華提出,立法、行政應加強合作,模式也須制度化。現時立法會與政府在法案審議過程中,存在不規範情況,隨意性較大。如法案的理由陳述及引介過於簡單,沒詳細交待法案的背景、必要性、規範的主要內容、問題及社會主要爭議、政策取向等,參考資料也較少,不利於立法會審議。雙方需通過規範,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
另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需要進一步明確。雖然立法會二○○九年通過了《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從立法層面明確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事項及相互關係,對健全澳門立法制度具積極、深遠意義。但在立法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實施尚需時間及過程。如在審議《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過程中,立法會、政府就補充性法規可否規定行政違法行為罰款便有不同理解。因不同的法律理解產生分歧雖屬正常,但有必要加強溝通、共同研究,準確理解法律含義,各自正確履行職責。
議員提案有規定
就傳媒提問議員應否更主動提案,劉焯華回應稱,基本法及立法會議事規則已規範了提案權,涉及政治體制、政府財政、政府運作的法案必須由政府提案,涉政府政策的也須行政長官書面同意,議員才能提案。雖然議員不能違反上述規定,但可積極在提案權範圍內提案,也可針對政府提案積極表達意見、立場。
本報記者 郭婉雯 甄慶悅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