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法十一生效
【特訊】特區政府公報刊登了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並將於10月1日生效。房屋局正就法案的生效積極籌備有關工作,包括永寧廣場大廈經濟房屋在10月進行之配售工作。按法律規定,政府會優先處理現有經屋輪候隊伍,而房屋局已陸續寄出信函呼籲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如有成員變動須及早通知。在法案正式生效後,房屋局將因應配售單位數量向合資格的輪候家團寄出信函通知揀樓。
《經濟房屋法》於8月12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後,房屋局已分別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街坊會聯合總會、工會聯合總會、婦女聯合總會及民眾建澳聯盟進行介紹法案內容,並解答有關提問,而局方亦都會持續向社會不同階層及社會大眾作介紹。
準備永寧經屋配售工作
房屋局已就法案即將生效做好準備,包括永寧廣場大廈經濟房屋的配售工作,同時,已經陸續寄出信函呼籲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如有成員變動須及早通知房屋局,而在法案正式生效後,房屋局將因應配售單位數量向合資格的輪候家團寄出信函通知揀樓。
房屋局亦呼籲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如有更改通訊地址,須即時以書面通知房屋局,以免日後通知揀樓時未能收到房屋局之公函。
《經濟房屋法》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與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而主要內容為設立了收入及資產限額;延長不可轉讓期,並規定不可轉讓期間經過一定年限之後,可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取得經屋條件者;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濟房屋輪候人名單,但仍須遵守16年禁售期和按照新法計算經屋售價,以及在出售經屋後按照法律補回差價。
保留原有經濟房屋輪候總名單及過渡規定
已列入輪候總名單的申請繼續有效,有關的申請人有權優先獲分配可動用的房屋;其取得房屋的條件按照新法的規定處理,但獲豁免遵守收入及資產限制及提交申請表前五年內不可擁有居住用途物業及土地的限制。
而有關房屋的選擇程序仍適用第26/95/M號法令的規定,但有關獲甄選的候選人放棄其地位的情況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其只可選擇放棄其地位一次。
現有輪候名單內僅選擇T4類型的房屋的獲接納競投的候選人,如沒有相同類型的房屋供選擇,則可改變其選擇,並須按其原有的競投報名表的得分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如所選擇的地區未提供所選擇類型的房屋,且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原來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房屋。
其中,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由補充法規訂定,主要根據同類單位在私人市場上的價格、經濟房屋購買對象的購買力、購買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銀行貸款所涉及的比率、家團人數等。
而經濟房屋售價亦由補充法規訂定,相關計價因素尤其包括經濟房屋家團之購買力,樓宇座落地點、建成年份,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位置、面積及類型。在確定購買力方面,政府將考慮以一定的房屋面積、收入水平、首期成數、月供樓款和一定的利率等因素作計算。
不可轉讓期間至16年
《經濟房屋法》延長經濟房屋不可轉讓期間至16年,而在不可轉讓期間經過6年後,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請許可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及將單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條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有關售價上限應根據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濟房屋時,可享有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以解決其住房問題,故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自由轉讓;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為徵收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而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作計算。
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後,屬首次出售單位的情況,經屋業主須把出售計劃及有關合同條款通知房屋局,而房屋局應在20個工作天內行使優先權;倘行使優先權時,房屋局將向經屋業主繳付出售計劃的款項並扣減應繳的補價款項。
《經濟房屋法》於10月1日正式生效後,房屋局隨即展開永寧廣場大廈的配售工作,而於11月將會展開氹仔TN27湖畔大廈的預售工作;現階段會優先處理現有輪候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