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局公佈殘津申領細則
每年八月底前提交生存證明始獲續期
【本報消息】社工局公佈,已獲發“殘評證”及正等待評估的殘疾人士均可申請殘疾津貼,申請人必須填妥專用申請表格,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居所證明、指定銀行存摺副本及存摺戶主身份證副本,親臨社工局總部或所在區域的社會工作中心遞交,亦可郵寄至社工局總部。殘疾津貼每年定額發放一次,申請人每年均需於當年八月卅一日或之前提交生存證明,才獲續期。
殘疾津貼今日正式接受申請,有關申請表可到社工局總部,及轄下各區社會工作中心、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以及指定的康復機構索取,亦可於社工局網頁(
www.ias.gov.mo)下載。 殘津分普通及特別兩個類別,被評為輕或中度殘疾人士的殘津金額為六千元,被評為重度或極重度殘疾人士的殘津為一萬二千元。若申請人具多種殘疾者,當局將按其較重的殘疾程度發放殘津,如為未滿四歲的殘津受益人,獲發金額相應於特別殘津金額。
殘疾津貼每年發放一次,一年有效,例如本年度殘津,其時效截至明年十二月卅一日。殘疾人士可親自或授權第三人提出殘津申請,填妥專用申請表連同所需文件,可親臨社工局總部及轄下各區社會工作中心遞交,亦可郵寄至社工局總部,及由指定康復機構代表遞交。殘津申請獲批准後,有關殘津將透過十三間指定收取銀行(附表一)發放至當事人提供的銀行帳戶,當局並公佈了具體的申請及發放日期時間表(附表二)。
殘津受益人每年須於當年八月卅一日或之前提交生存證明才獲續期,生存證明可透過受益人親臨住址所屬社會工作中心報到,或在社工局指定的生存證明機構進行指模採集程序作出。亦可提交由受益人所在地的任一主管機關、社會互助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的文件。
殘津法過渡規定,今年十二月卅一日或之前提出申請,且該申請於其後獲批准,只要當事人在○九及一○年的其中一年或兩年已為本澳永久性居民及身患殘疾,便可獲發一份或兩份額外津貼。
當局重申,追溯殘津申請必須於今年十二月卅一日或之前提出,逾期不獲受理,且必須是已申請“殘疾評估”及“殘疾津貼”者,方可提出追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