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促維持行政機關形象不偏私
監督實體應獨立調查佈公
對於有人質疑該十幅永久墓地批給存在利益輸送或受指示才作出批准,廉署在報告中指出,在事件披露後,監督實體在發出新聞稿解釋事件外,理應按法律命令採取調查措施,並將此事及其餘資訊向公衆說明,且為維持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恪守不偏私原則,監督實體有條件按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請求行政長官委任其他人員對事件展開獨立調查。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一九九九年行政長官透過行政法規,將對前臨市局的監督權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臨市局市政執委會於二○○一年制訂批給永久租賃墓地的章程及真正決定作出批給的行為,理應載於當年的活動計劃內,不論活動計劃或後來的修改,均須送交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核准,故監督實體有條件及理由過問此事,但卻未見有任何文件載有有關的呈報或核准,如監督實體知悉這些事宜,絕對有權介入,甚至拒絕核准。
受益人司長辦家屬
事件的批給權限屬於市政執委會主席,由於受益人之一為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家屬,在批給過程中有否存在刻意安排及人為因素,正是公衆關心的焦點。在事件披露之時,大都無法得知真正內情,廉署認為,事件顯然與有否嚴格遵守不偏私原則有關;在當時的狀況下,監督實體有條件在恪守不偏私原則的前提下,採取其他更佳的措施。
廉署認為,作為監督實體,在前臨市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的問題上,有多個問題應作深入考慮,包括整個審批過程是否完全遵守法律規定;在知悉事件後,有否採取措施以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當媒體披露事件後,監督實體第二天發出書面澄清,但沒有公佈客觀及獨立的具體調查措施;由於廉署掌握全部書面材料,且有涉及處理該事件的人員大部分仍在民署工作,應由民署澄清事件或展開內部調查,但至今民署沒有採取任何此類措施。
會議錄上呈兩可能
至於會議錄上呈方面,廉署認為兩種可能性,一是市政執委會有將會議錄上呈監督實體,但監督實體有審查或審查力度不足,以致未發現問題,監督實體應承擔責任;另一可能是市政執委會沒有將會議錄上呈,其責任由作出批准的市政執委會主席承擔,但監督實體亦有義務要求被監督實體將會議錄上呈。
廉署認為,在此事件上監督力度不足,完全有客觀條件強化監督力度。監督實體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透過分析會議記錄,監督實體理應有客觀條件採取措施以避免或阻止前臨市局在被撤銷前作出違法、不適時及不適宜的決定。事件披露後,監督實體發出新聞稿解釋外,理應按法律命令採取調查措施;同時為維持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恪守不偏私原則,有條件依法請求行政長官委任其他人員對事件展開獨立調查,並將建議告知公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