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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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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Icon_minitime周日 9月 11, 2011 12:41 am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本報訊】負責監督前臨時市政局的行政法務司司司長陳麗敏,早前被質疑不迴避和濫權,讓其辦公室顧問的家人獲批一幅永久墓地。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墓地的審批過程不存在迴避的需要,也沒有條件證明存在濫權,即使有證據證明濫權,由於已過刑事追訴期,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在批出的十幅永久墓地裡,其中一幅為負責監督前臨時市政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廉政公署昨日公布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認為,由於那些墓地不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審批,而是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故不存在因為「親屬關係」而需要迴避的情況。

事隔十年 難再搜證
然而,報告清楚指出:「至於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以致有決定權的實體在作決定時偏離法律、或既定的準則,事隔近十年後的今日,已很難搜證,再加上法律上的問題:追訴期已過……」
廉政公署表示,現階段也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報告指出:「即使有證據證明存在濫權之事宜,在刑法上已不能追究責任,因為事實發生在二OOO/二OO一 年,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限 (時效)為五年,故追訴期已過。」此外,廉政公署引用《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指出,在紀律責任方面,追訴期亦已過。
去年的八月九日,陳麗敏首次被記者追問「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一事,八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就傳媒對墓地批給中涉及『以權謀私」的報導,以新聞稿方式作出十一項「說明」。廉政公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這與當時發出的『說明』有相悖之處。」此外,上述「說明」又沒有公佈客觀及獨立的具體調查措施。
報告指出,負責監督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理應按法律命令採取調查措施 (例如要求「民署」對程序作出調查及檢討),並將此事及其餘資訊向公眾說明,而且,「民署」應該展開內部調查,廉政公署指出,「事實並非如此作為」。

司長理應請求特首展開獨立調查
此外廉政公署指出,為維持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恪守不偏私原則,行政法務司司長有條件按《行政程序典》規定,以書面方式請求行政長官委任其他人員對事件展開獨立調查,並將此建議告知公眾。至今,仍未有相關的公布。
廉政公署表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的權限時,理應有客觀條件採取措施以避免或阻止「前臨市局」在被撤銷前作出違法、「不適時」及「不適宜」的決定,亦有客觀條件審視該局的市政執行委員的活動及其所提交修改計劃是否與法律相符或屬修改之列。然而,廉政公署認為,司長的監督力度不足,未能確保該局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

政府發言人:暫不評論
昨晚,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出新聞稿:「政府正在分析廉政公署有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暫不作評論。」另一方面,行政法務局司司長辦公室未有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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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Icon_minitime周日 9月 11, 2011 12:41 am

處理程序 廉署嘆怪異

前臨市局」批出的十幅墓地中,其中一個「受益人」是負責監督「前臨市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顧問──鄭蘊琪的父親,從而引起公眾質疑,當中存在不迴避利益和濫權。
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鄭父早在二OOO年五月九日,向「前臨市局」申請一幅永久墓地,該局的環保暨綠化部部長在六月五日撰寫意見書,「建議不批准」。六月七日,一名上司在意見書寫上「閱」,並且簽名。後來,意見書上出現一句句子,但沒有簽名:「閱。請主席考慮批准本申請。」主席則在當年的十二月二十六日在批示欄簽名及寫上:「本人按上報資料批准……」
廉政公署透過其他申請個案理解「前臨市局」批給墓地的一貫立場及方針後指出,很易發現審批鄭父申請存在不少難以解釋的情況。其中,在批准該申請時,主席馬上訂定有關金額,但是,對於其他人提出的請求,主席則作出批示稱,有待訂定墓地批給的收費準則,故中止有關程序。廉政公署提問:「在同一個月內,對同樣的請求,居然用不同的方式處理?理由何在?」
報告指出,「前臨市局」環保暨綠化部部長在今年四月向廉政公署提供資料時稱:記憶中是以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其請求已獲批,後來有以書面方式通知部分申請人,但並非全部。廉政公署認為,足以印證一點:處理程序「怪異」,無完全按法定方式執行。
廉政公署又指出,二OO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星期五) 由「前臨市局」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經過星期一、星期二短短兩個工作天的申請期後,於十二月十九日 (星期三) 截止申請,並於同日製作建議書,然後在緊接著的下一個工作天 (十二月二十日是回歸紀念日,公眾假期) 便即獲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批准。廉政公署感嘆:「速度奇快!」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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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Icon_minitime周日 9月 11, 2011 12:42 am

度身訂造又如何 廉署:現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

【本報訊】廉政公署指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被撤銷前十多天,「快速」制定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抵觸《回歸法》。在批地事宜上,則存在度身訂造之嫌。然而,由於「前臨市局」已被撤銷,批地的人員已離職,涉嫌濫權的追訴期已過,追究紀律責任的時效也已過,現階段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
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通過七項永久性租賃墓穴的規定,翌日,市政執行委員會舉行會議,由主席麥健智主持,副主席是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決議制定《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
廉政公署形容那次決議是「快速」的,並質疑:每名市政執行委員清楚知道,其任期至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尚餘十多天的任期內通過那份規章的動機何在?目的為何?廉政公署認為,當時各市政委員應深入討論及分析,從合法及合理 (適時及適宜) 的角度判斷應否作出上述決議。

麥健智批准申請缺準則
今年四月,「前臨市局」管理委員會主席麥健智應邀到廉政公署提供資料及解釋當時處理墓地申請的過程、批核的準則及批出永久墓地的理由。報告指出,麥健智在批准永久墓地的申請時,沒有一個客觀及清晰的準則,亦無指明批准的具體理據。
而且,在批地事宜上存在度身訂造之嫌,因為在已掌握全部申請人資料後才訂定批准的準則及程序,這有違平等原則及公正原則。此外,在審批時,沒有深入考慮所引用的規則是否合法,規範與規範之間是否存在衝突。廉政公署認為,麥健智在主席任期結束前兩週,作出批地決定是不適宜及不適時的。
廉政公署表示,由於「前臨市局」已被撤銷,被民政總署取代,當時作出決定的人員已離職,涉嫌濫用權力的追訴期已過,追究紀律責任的消滅時效亦已發生,現階段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另外,基於有關批給決定已被執行,且有近十年之久,已不能採用回復原狀這種處理方法。
報告指出,《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的「內部」一詞「絕對是一種誤導」,因為那根本不是一個內部規範行為,明顯是具有外部效力。因為,那規章觸及普通申請人的權利,他們僅是一般市民,與市政機關無任何組織上的聯繫,而且,規章既訂定收費準則,亦訂明使用的年期限制。
由於那是一份產生外部效力的規章,理應按 24/88/M 法律規定公佈,讓市民知悉有關事宜,若感興趣更可提出申請。然而,廉政公署指出,沒有文件顯示當年的市政執行委員會遵守法律的規定。事實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市政執行委員會已無權制定那份規章,因抵觸了《回歸法》的規定。
去年八月,民政總署將涉及事件的文件交到廉政公署,但既不足且不全,遺漏的竟是墓地申請人的檔案資料 (包括申請書、部門意見書、批示及最後決議 / 決定,以及向申請人作出通知的所有文件。) 此外,報告指出,檢察院已開立刑事調查案,其中包括「拒絕合作罪」。

民署應交代卻沒交代
廉政公署認為,由於傳聞該事件涉及司長辦公室的顧問,在未調查清楚事件之前,真正應向公眾交代事件應為「民署」──因為仍然是它掌握全部書面材料,而當年直接或間接有處理該事件的絕大部分工作人員仍在「民署」任職,故應由其作出澄清或展開內部調查。然而,「民署」亦無採取任何這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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