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構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探索文本》的意見 街坊總會社會事務委員會
由於澳門過去沒做好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工作,不少地區出現屏風樓、超高樓,令澳門原有的城市風貌和自然生態受到破壞,加上工程項目規劃及建設開展的環境評估工作屬於自願性質,環評報告沒有法律效力,未能起到預防或減輕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作用。特區政府現正推出《構建環境影響評制度的探索文本》,有助建立適合澳門的環評制度,尋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點,配合澳門作為世界休閒旅遊中心的發展定位,然而,環評制度作為政府在決策過程和環境管理上的工具,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難以有效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為此,本會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環評制度能在項目規劃和建設之前就不同環境因素評估發展影響,從而衡量其發展計劃是否得以通過,這是項目規劃時對環境所持的一種負責任態度,但原則上,環評只是一個把關機制,單有環評執行制度卻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不能有效改善環境和制止污染行為,還需要配合《環境保護法》、《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和《土地法》等相關法律作為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和發展的清晰指標,以長遠及前瞻性的角度從整體上保護和改善澳門居民的生活環境,政府應及早完成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尤其是必須盡快修訂頒佈超過二十年的《環境綱要法》,把《環境綱要法》修訂為完整的、具前瞻性的《環境保護法》,改變現行環保相關法律與社會及經濟發展嚴重脫節的情況。
二、現時澳門所採用的環境保護標準較低,遠遠未跟上社會的急速發展,一些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型污染亦沒有可供參照的標準,未能滿足當前居民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建議盡快制訂及完善相關環境保護的標準,以符合本澳城市和環境的實際情況。
三、鑒於澳門地方小,環保範疇的人才不多,設立環評師專業認證或責任制有一定的困難,加上環境評估工作牽涉多個政府部門,因此在環境評估的工作上必須有一個環境部門負責主導和統籌,承擔重要的審批與決策責任。但現時環保局缺乏實際執法及處罰權,只能進行一些環境研究工作,以及聯絡、整合分散於不同政府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建議擴大環保局的相關職權,確立為最終的環評統籌部門,避免環評結果成為爭議的焦點。同時,可設立上訴機制,保障項目倡議人有申訴的途徑。
四、為保障居民的知情權,應制定完善的公眾諮詢機制,設立包含民間代表參與的環境評估委員會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透過網頁發佈、舉辦聽證會等多種渠道讓環評報告公開透明化,提高公眾參與程度,避免環評結果在居民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有條件通過。相對地,環評報告的編寫及表達方式需清晰、明瞭,讓專家和普通居民都能瞭解項目可能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才能於環評報告及其決策過中提供具建設性的意見。
五、鑒於環境評估會拖延項目發展的速度,因此並非所有擬議項目都必須開展環評工作,應按項目的性質、重要程度、影響大小等劃分環評項目清單,為指定的項目、可考慮項目或可豁免項目設立相應的條件,可定期更新或調整清單,以滿足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
結語:
環境評估工作制度的設立,必須有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支撐,更需要廣大市民、尤其是政府機關有良好的環保意識和環保知識,形成大家都自覺遵循環保原則和法規辦事的氛圍,環境評估制度才能產生真正的作用,切實保障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