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最高五年徒刑 犯罪證據明顯無需預審
修刑訴法增簡捷訴訟程序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於昨日公佈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建議修訂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引入簡捷訴訟程序,擴大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獨任庭的管轄權,由只審理最高三年或以下徒刑的犯罪擴大至五年或以下的犯罪。
簡易訴訟適歸責齡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於昨日下午三時舉行記者招待會,介紹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建議所依循的方向及主要內容,法務局長朱琳琳、副局長陳軒志,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委員黃顯輝及沈振耀出席。法改局及法諮會分別聽取了司法機關、刑事警察機關、律師業界和學術界等人士的意見,又邀請中國內地、葡萄牙的法律專家及學者,以及香港的司法界人士就相關的立法經驗和刑事訴訟法律的發展趨勢進行交流,在此基礎上,法改局及法諮會編製了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建議多方面修改刑訴法,修訂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以及引入簡捷訴訟程序。在簡易訴訟程序方面,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可處最高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嫌犯屬現行犯、犯罪人年齡為十八歲或以下方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諮詢文本建議改為最高五年徒刑的案件,並適用於歸責年齡即十六歲或以上的嫌犯的所有案件;同時亦修正現行法律規定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現行必須是被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拘留才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諮詢文本則建議改為嫌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其他人拘留,即犯人是由市民抓獲的現行犯,亦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最簡易訴訟程序則由只處理最高刑罰為兩年徒刑的犯罪,擴大至五年或以下的案件,或屬僅可科罰金的犯罪,適用於自訴的案件。
有利加快審理簡案
修訂建議引入簡捷訴訟程序,主要是針對未能採用簡易訴訟審理,但具有簡單和明顯證據的案件,務求盡量減少採用普通訴訟程序的情況。簡捷訴訟程序適用於可處以最高五年徒刑的犯罪,且犯罪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檢察院須在偵查終結起計三十日內提出控訴,沒有預審階段,聽證日期先於普通訴訟程序,但不影響緊急程序優先。
政府提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的修改,主要是由於受法律所限,最簡易訴訟程序的採用量較低,修改相關規定可以更多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至於引入簡捷訴訟程序,主要是讓一些因時間限制未能採用簡易訴訟程序,但案件簡單且證據明顯的案件,可以採用普通訴訟程序以外的其他訴訟程序,以免案情嚴重與案情簡單的案件同樣在普通訴訟程序排期,將有助加快簡單案件的處理速度和效率。
獨任庭將擴管轄權
諮詢文本還建議擴大獨任庭的管轄權,目前可科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以及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特定犯罪,均須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最高三年或以下徒刑的案件則由一名法官負責的獨任庭處理。諮詢文本建議屬於中度及輕微犯罪的案件,可由獨任庭處理,以便有更多法官處理待決案件,故建議將獨任庭的管轄範圍擴大至可審理可判處最高五年徒刑的犯罪。此外,訴訟程序的暫時中止及自認的界限,亦由現時上限三年徒刑的犯罪提高至五年徒刑的犯罪。
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自昨日起作公開諮詢,諮詢期四十日,至十月廿四日結束,諮詢期內居民可於政府資訊中心、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及民政總署大樓索取諮詢文本,並將諮詢文件上載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
www.gov.mo),法改局及法諮會網站(www.dsrjdi.ccrj.gov.mo)。市民可透過電郵、郵寄或圖文傳真(二八七五·○八一四)將意見寄往法改局。法改局及法諮會還會與本地司法界及學者舉行專題交流會,聽取專業意見。法改局在諮詢期結束後會分析所收集的意見,爭取在今年內完成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