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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最高五年徒刑 犯罪證據明顯無需預審 修刑訴法增簡捷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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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最高五年徒刑 犯罪證據明顯無需預審

修刑訴法增簡捷訴訟程序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於昨日公佈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建議修訂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引入簡捷訴訟程序,擴大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獨任庭的管轄權,由只審理最高三年或以下徒刑的犯罪擴大至五年或以下的犯罪。

簡易訴訟適歸責齡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於昨日下午三時舉行記者招待會,介紹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建議所依循的方向及主要內容,法務局長朱琳琳、副局長陳軒志,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委員黃顯輝及沈振耀出席。法改局及法諮會分別聽取了司法機關、刑事警察機關、律師業界和學術界等人士的意見,又邀請中國內地、葡萄牙的法律專家及學者,以及香港的司法界人士就相關的立法經驗和刑事訴訟法律的發展趨勢進行交流,在此基礎上,法改局及法諮會編製了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建議多方面修改刑訴法,修訂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以及引入簡捷訴訟程序。在簡易訴訟程序方面,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可處最高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嫌犯屬現行犯、犯罪人年齡為十八歲或以下方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諮詢文本建議改為最高五年徒刑的案件,並適用於歸責年齡即十六歲或以上的嫌犯的所有案件;同時亦修正現行法律規定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現行必須是被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拘留才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諮詢文本則建議改為嫌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其他人拘留,即犯人是由市民抓獲的現行犯,亦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最簡易訴訟程序則由只處理最高刑罰為兩年徒刑的犯罪,擴大至五年或以下的案件,或屬僅可科罰金的犯罪,適用於自訴的案件。

有利加快審理簡案

修訂建議引入簡捷訴訟程序,主要是針對未能採用簡易訴訟審理,但具有簡單和明顯證據的案件,務求盡量減少採用普通訴訟程序的情況。簡捷訴訟程序適用於可處以最高五年徒刑的犯罪,且犯罪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檢察院須在偵查終結起計三十日內提出控訴,沒有預審階段,聽證日期先於普通訴訟程序,但不影響緊急程序優先。

政府提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的修改,主要是由於受法律所限,最簡易訴訟程序的採用量較低,修改相關規定可以更多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最簡易訴訟程序。至於引入簡捷訴訟程序,主要是讓一些因時間限制未能採用簡易訴訟程序,但案件簡單且證據明顯的案件,可以採用普通訴訟程序以外的其他訴訟程序,以免案情嚴重與案情簡單的案件同樣在普通訴訟程序排期,將有助加快簡單案件的處理速度和效率。

獨任庭將擴管轄權

諮詢文本還建議擴大獨任庭的管轄權,目前可科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以及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特定犯罪,均須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最高三年或以下徒刑的案件則由一名法官負責的獨任庭處理。諮詢文本建議屬於中度及輕微犯罪的案件,可由獨任庭處理,以便有更多法官處理待決案件,故建議將獨任庭的管轄範圍擴大至可審理可判處最高五年徒刑的犯罪。此外,訴訟程序的暫時中止及自認的界限,亦由現時上限三年徒刑的犯罪提高至五年徒刑的犯罪。

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自昨日起作公開諮詢,諮詢期四十日,至十月廿四日結束,諮詢期內居民可於政府資訊中心、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及民政總署大樓索取諮詢文本,並將諮詢文件上載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www.gov.mo),法改局及法諮會網站(www.dsrjdi.ccrj.gov.mo)。市民可透過電郵、郵寄或圖文傳真(二八七五·○八一四)將意見寄往法改局。法改局及法諮會還會與本地司法界及學者舉行專題交流會,聽取專業意見。法改局在諮詢期結束後會分析所收集的意見,爭取在今年內完成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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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居民案列緊急程序

盲人未成年人獲強制提供辯護人

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本亦針對澳門近年出現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包括將嫌犯為非本地居民的訴訟案件定性為緊急程序,以及強制向盲人及未成年人提供辯護人。

近年隨着澳門旅遊業及經濟發展,涉及非本地居民的案件持續增加。諮詢文本建議將嫌犯是非本地居民的訴訟案件定性為緊急程序,即當對有關人士採用屬禁止離開澳門的強制措施時,有關的訴訟行為帶有緊急性質,可在非工作日、辦公時間以外,以及在法院假期期間作出訴訟行為。

文本還建議強制向盲人及未成年人(十六歲至十八歲以下)提供辯護人。現行法律訂定只要嫌犯為聾、啞人士可獲得辯護人援助,對盲人而言,沒有強制性辯護人的援助會對其造成不公,且他們與聾、啞人士處於相似的弱勢狀況,故應給予他們同等對待。至於未成年人方面,由於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具備足夠的能力去認知和辨析事物,刑事訴訟案件又涉及不易理解的專業性內容,以及重大的個人權利,因此未成年人應被納入受強制設定辯護人的保障範圍內。

諮詢文本亦明確住所搜索的限制,明確規定不得在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之間進行住所搜索;但如涉及恐怖主義、暴力犯罪或有高度組織的犯罪,只要由法官命令或許可進行,便毋須受進入住所搜索的限制。文本亦建議對所有成為嫌犯的人均須書錄身份資料及居所,並規定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如更改地址,須透過遞交聲請或掛號郵寄方式告知有權限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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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簡化程序省資源

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提出一系列簡化審判制度措施,包括修改嫌犯及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缺席審訊機制,減少押後審訊;一併審理案件相牽連的嫌犯,以節省開庭次數;容許在上訴理由不足時予以上訴人補正機會,減少駁回上訴。同時延長訴訟程序的索償期間,以回應社會需求。

二次缺席聽證如期

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當嫌犯缺席審訊時,除非法官相信其在五天內能出庭而將聽證中斷,會押後聽證。為減少有關情況,文件建議當嫌犯缺席聆訊時,須押後審訊,並告知新的審訊日,如嫌犯再次缺席聆訊,聽證會如期進行;出席該次聆訊的訴訟參與人如出現患重病、需前往外地或欠缺在本澳居住的許可的情況,且有關情況將阻礙其出席第二次聆訊,則可不押後,並按調查證據先後次序詢問及聽取出席者證言。

為確保缺席聆訊嫌犯的上訴權利,當嫌犯被拘留或自願投案時,法庭須將判決通知嫌犯;當嫌犯同意及聲請在其缺席情況下進行審判,只須將有罪判決通知其辯護人,以便其提起上訴,上訴期間由自通知日起開始。

配合修改嫌犯缺席審訊機制,建議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如缺席庭審,法官可不論該等人士出席是否有利案件公正裁判,或不能確保中斷聆訊後其可出庭,可先行聽取出席者證言,並可改變作證次序。並建議訴訟參與人在可預見不能到場情況下,須於訴訟行為(如審判)進行日起計最少提前五日告知,即使在五日內可預見不能出席,亦應即時告知法庭;在不能預計的缺席情況下,則須在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指定日期內告知法庭,以免出席者因庭審押後需長時間等待下次開審。

牽連嫌犯一併審理

就互相牽連的案件,建議明確規定除非法院認為有關案件適合分開處理,否則會一併審理案中缺席及出席庭審嫌犯。對於宣讀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聲明方面,只要發現上述人士聽證時所作的聲明,與較早前向司法當局作出的聲明有矛盾或分歧,就可宣讀其之前向法官或檢察官所作聲明。此外,有意見認為取消預審或限制預審適用範圍,有助檢察院循審檢分立原則,獨立完整行使法定的刑事偵查領導權,提高刑事檢控的效率和質素,當局認為有商榷餘地。

現時聲請上訴需具備理由闡述,當中必須列舉上訴依據,並由上訴人簡述上訴理由作為理由闡述的結論部分,並列明涉及的法律事宜,否則駁回上訴。文件認為欠缺上述內容僅是形式問題,裁判書製作人可要求上訴人於十日內補正內容,同時通知被上訴人,以便其於十日內答覆。如此一來,可減少駁回上訴情況。

簡要裁判取代評議

文件亦建議擴大裁判書製作人的權限,讓其有權在初步審查後,對一些導致上訴不能繼續進行的事宜,包括某些阻礙審理上訴情節、存有追訴權或刑事責任消滅的原因、或法院對須裁判問題的統一慣常認定等,作出簡要裁判,取代現行由評議會審判的規定;就有關簡要裁判,上訴參與人亦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此外,當嫌犯在其出席時被審判(除裁判書製作人認為有必要以聽證方式進行審判),或在其缺席的情況下被審判,但在上訴聲請中明示放棄上訴以聽證方式進行審判,以及無需進行再次調查證據的聽證等情況下,上訴亦會在評議會中審判。反之,如無問題需在評議會中解決,或上訴不應以評議會方式進行審判,且不會妨礙程序進行,上訴會以聽證方式審判。

文件還建議調整訴訟程序的期間,提出將五日以下的期間改為五日,五日至十日以下的期間改為十日,讓相關訴訟程序的期間與《民事訴訟法典》一致。為保障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權利,建議將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期限,以及涉及賠償人士答辯的期間,由現行的十日延長至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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