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紀律部隊人員自殺案頻仍
公職精神健康建設須增強
今年以來,澳門紀律部隊人員自殺事件接連發生,四個月內已有五宗。二月廿四日,一名卅餘歲出入境事務廳警員被發現屍浮新口岸水塘;三月十四日,一名廿多歲交通警員疑為情困,在寓所燒炭自尋短見未遂;三月廿二日,一名廿餘歲警員在寓所燒炭自殺身亡;四月廿一日,一名海關首席關員在其父的工場呑槍自殺斃命;六月廿七日,一名三十多歲治安警員從酒店跳樓了結生命。去年的同類個案也有七宗。頻仍的自殺事件發生在配備火器、負責保護公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執法群體之中,情況顯得並不尋常,値得大家關注。
毫無疑問,一個人走上絕路,選擇自殺,心理與精神狀態必定被困擾了一段時間。諸如生活挫折、家庭變故、人際關係、男女感情、經濟困頓、工作壓力等,都可能是紀律部隊人員中心理質素較差者生無可戀的誘因。儘管同一期間亦有例如少年學生的自殺個案,同樣値得當局及社會高度重視。但在執法人員中接連出現這種令人惋惜的憾事,似乎可以推定,被外界視為“打工皇帝”的公務人員隊伍中,其內部管理存在的各式各樣人事矛盾,很可能有惡化傾向,並逐漸以社會事件的形式浮現。倘推定接近事實,這無疑是向社會敲響了警號。
執法人員壓力大
這種社會現象多發,亦難免令人質疑,是否因為紀律部隊的內部管理方法,直接或間接導致部分人員產生心理及情緖問題?因此,社會上要求當局加強關注公務人員的心理衛生,尤其是建立有效的、面向執法人員的心理輔導支援機制的呼聲,此起彼伏。
究其外因,個人認為,政府部門及民衆對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要求愈來愈高,客觀上增加了公務人員的工作及心理壓力,特別是前線的執法人員;究其內因,則由於職務性質的要求,執法人員起早摸黑,日灑雨淋,以及時刻可能面對不同的罪案和各式犯罪嫌疑人。旣然是紀律部隊人員,當然有高於一般公務人員標準的紀律和服從的要求,包括等級森嚴的人事管理制度。彼等承受的內外工作壓力,可以想像。
現代社會民衆的權利意識提高,或養成動輒投訴的文化,公衆對政府部門工作的不滿情緖,或認為待遇不公、服務不周,都容易發洩在前線公務人員上,令前線執法人員的心理壓力大增。此外,警務人員需要經常處理天災、意外的遭遇者、倖存者或受害者,並須聆聽並記錄這些案主自訴遭遇不幸、不快的經歷。在心理學理論上,這樣會對警務人員的心理做成間接性創傷(指的是第三者因為接觸經歷重大創傷、受苦的受害者的過程中繼而產生共鳴,也感受到重大創傷事件的精神壓力及負向情感,影響其自身的情緖及心理健康)。
建心理輔導機制
警務人員面對的工作壓力有很多層面。其一,在澳門,警務人員晉升須接受心理評鑑,紀律部隊內現行的心理輔導機制,卻未有為在晉升考試中不能過關的警務人員提供具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其二,當執法人員在値勤期間,遇有被襲、肉搏、拒捕,其他暴力甚至使用火器,或執勤過程中有同僚不幸殉職等情況,有關當局有否及時安排對相關人員提供有效的專業心理輔導支援?
鄰近地區對執法人員及公務人員的心理輔導支援機制已較健全、獨立而成熟,並已實行二十多年,效果顯著。反觀澳門,比如在回歸前治安惡劣的一段日子,曾發生不少執法人員遇襲以至受槍擊的案件,還有警務人員因公殉職、自殺輕生等,這些事件,都影響着相關執法人員的心理和情緖,但因機制缺位,往往未能獲得適時的心理照料或情緖支援。心理素質較差者,不易靠自身心理調適過關,若干本可避免的社會悲劇由此而起。
除了面對內外的工作壓力外,本澳警務人員的晉階或晉級考核機制中,都要求心理測試合格,但未能通過測試的人員仍可持有火器執勤,當局似乎忽視了警務人員的身心狀況問題所可能引致的後果可大可小。至於未有參與晉升考核的警務人員,其精神、心理狀態又是否符合持械執勤的條件呢?是否另有評估機制?
高度保密最重要
雖然治安當局近年已設有心理健康委員會及相對獨立的心理輔導等支援機制,處理警務人員的心理衛生問題,但礙於種種原因,不少即使有眞正需要的警務人員,似乎也不太願意主動求助。比如對會談內容保密性的信心不足,憂慮日後其資料會被公開,或擔心被標籤而影響日後職業前途,又或對有關的心理輔導服務效果欠缺信心及安全感等。
其實,當局可嘗試參考外地對特定群體提供心理輔導服務的先進經驗。例如美國,他們對設在權力當局內,專門以警務人員為對象的心理輔導機制有一套完善的指引。此服務涵蓋的範圍包括:(一)入職前的心理評估機制;(二)輔導及支援警務人員個人的心理需要;(三)處理警務人員因應激事件所需提供的心理輔導和評估他們繼續執行職務的精神、心理狀態;(四)評核警務人員的晉升機制。重點在於,上述的各項服務由不同的部門作個別處理,避免各部分發生衝突,做成對執法人員不公的心理評鑑。針對上述的情況而言,高度保密的原則最重要,只有在當事人明示同意的情況下,其晤談內容才會作局限性的用途(除了涉及將可能發生的自殺、他殺或兒童性侵犯外,心理輔導人員經過風險評估後,對高風險的個案在其職業操守的義務上必須對督導匯報,並向有可能受威脅的被害人作出警吿)。
披露權歸當事人
除此之外,其晤談內容的披露權絕對歸當事人所有。個人私隱權的有效保護,對精神及心理輔導機制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尤其對警務人員而言。他們的外在形象堅強硬朗,社會期望他們都是除暴安良的錚錚漢子,為此,當他們覺察到自己的精神、心理出問題時,一定為“求助等於承認自己是‘弱者’”這迷思感到極困擾,內心每每經過多番掙扎,最後才會主動尋求支援服務。因此,他們需要對提供心理輔導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有百分百的信心及信任,他們的私隱權會得到絕對的尊重和保護。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例如警務人員已觸犯法律,權力當局也無介入的權利,除非涉及重大公衆利益而當局得法院批准,否則其不能向心理輔導服務機構或人員索取任何相關當事人的資料或晤談的內容。這種嚴格的保密制度才能讓警務人員安心在一個適當的氛圍接受心理治療。
雖然,在澳門,這種心理輔導或治療中的獨立性仍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但治安當局以至政府高層,有必要為龐大的紀律部隊人員以至全體公務人員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筆者建議解決問題的方法是,通過委托一家獨立、專業並受保密守則約束的第三方機構,專門為公務人員,包括執法人員提供專業的心理輔導及精神治療支援服務。這類受托機構,可以是不牟利的民間心理衛生專業團體,也可以是政府架構內公共衛生當局的專責部門。短期的權宜措施,是增撥公共資源,增聘專業人員,為心理問題高危群體提供駐點輔導及支援服務。
三級預防輔導制
警察在職三數年間耳聞目睹的社會醜惡現象,往往要比普通人一生所見還多。警察如在工作中承受的心理壓力長期沉重,存在心理缺陷,對公民、對國家都意味着潛在的災難。警員的心理狀況直接影響到其工作質量,以至整個社會的安寧。鄰近地區已經為警務人員設有完善的三級預防及干預心理輔導機制。一級預防是針對預防敎育性的全面預防工作,避免問題的發生,改善自我心理質素,好像打情緖感冒的“預防針”,提升自身“免疫力”;二級預防是為被篩選出的高危群組提供心理輔導、資源協助,早發現早介入,以避免傷害行為的發生;三級干預則是指當發生危機事故時,針對個別人員進行有關事件的後續處理,以免事件對彼等的心理衝擊擴大,降低事件的負面影響。
例如,台灣早在十多年前已重視關注警員的心理素質,進行了一級預防的工作。二○○三年北市衛生局結合警政、衛生、醫療、諮商與輔導專業人員,建構警務人員身心健康共同照護網路,為警務人員提供身心健康促進核心課程等。並且將“簡式健康表”以“心情體溫計”之形式,建置於衛生局及警察局網站,讓警務人員每周上網實施心理困擾自我檢測,如同定期量體溫,關心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培養良好的身心關照習慣。
宜擴充心理門診
二○○八年上海市、南京市對民警進行問卷調查,發現百分之六十八的警察有心理壓抑,在基層民警中比率更高。有見及此,當地政府迅速開展二級預防工作,為民警專設心理諮詢室、建立心理諮詢網站、開通心理諮詢電話,鼓勵他們走進心理諮詢輔導室、心理健康敎育網站、撥打心理諮詢師的電話,傾訴自己的心聲;讓他們注重自我的心理疏導,掌握了自我平衡、調適心理、精神抑鬱的基本方法,效果顯著。
澳門的公務或警務人員心理輔導機制,還在起步階段,亟待完善。中長期而言,政府應委托一家專業的第三方機構負責,建立各級預防機制及心理支援服務,專為公務人員,尤其是工作、心理壓力較大,容易受精神、情緖困擾的執法人員,提供適切的心理疏導及專業心理輔導支援。與此同時,必須在公共醫療機構增設專門的心理諮詢服務中心並全面擴充現有的心理治療門診服務,以面向更多不同群體提供有效的專業心理諮詢服務,對預防因心理病在社區蔓延所引發不幸的社會事件,大有裨益,同樣事不宜遲。
自殺成風是悲劇
故此,筆者希望有關方面盡快為警務人員進行全面的心理素質調查,建立全面的資料統計及定期更新,以便當局進行前瞻性的一級預防及全面敎育。此外,當公務人員在衛生中心體檢時,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會一倂進行心理問卷調查(一級預防),醫生會將呈現心理、精神或情緖異常者轉介到公立醫療系統的精神專科(三級干預),作個案跟進。問題是社會上還有很多人對精神科存有偏見,諱疾忌醫,不會主動到該部門求助,令不少需要治療的案主,等到再接受專業的精神或心理介入時,為時已晩,心理治療專業人員變為只能處理悲劇的善後工作。
據此,特區政府不應過於被動,應積極增撥足夠的公共資源,完善去標籤化的二級預防機制,建立前瞻全面的一級預防機制,並擴充公立醫療系統的心理、精神治療專科服務,提供合適的途徑,讓公務人員及廣大民衆都求助有門,放心紓解心中鬱結,以免釀成更多的社會悲劇。須知道,假如自殺成風,無論如何,這樣的社會也不能算是和諧社會。
淓 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