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調解仲裁 便捷解決糾紛
樓管仲裁中心受理23類爭議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昨日舉行工作會議,確認具體細化樓管仲裁受理準則,把首批共廿三個具體項目納入受理範圍,同時亦有八個項目被確認為不受理範圍。當局希望透過具體細化仲裁受理範圍和加強宣傳推廣,讓居民更清晰了解解決樓管糾紛的相關資訊,促進居民利用調解及仲裁方式,解決樓管爭議。房屋局長兼樓管仲裁委員會主席譚光民表示,日後不排除還會增加受理範圍項目。
樓管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根據《民法典》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與相關法例,結合澳門特區樓宇管理爭議的現實情況,昨通過將首批廿三項與樓宇管理有關的具體項目,包括接受預約買受人參與有關平常管理事宜的爭議、確認仲裁雙方當事人就管理費事宜所達成的和解協議、共同儲備基金管理權的爭議、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有效性的爭議、管理費是否需要繳付及有否欠付的爭議等納入了仲裁受理範圍(詳見附表)。
拒仲裁管理費高低
委員會亦議決通過把八項涉及樓宇管理的具體項目納入不受理範圍,例如不接受關於管理費合理性的爭議、不接受關於要求管理公司提交其營運賬目等。
另外,仲裁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加強宣傳推廣仲裁中心,以及透過修訂或修改樓宇管理規章,設立仲裁協議條款,選擇調解仲裁解決其樓管爭議,包括“一廈兩管”的爭議;有關仲裁協議具有約束全體業主的法律效力。現有的仲裁屬自願性質,當局相信,上述的法律理解,應能有助解決在推動居民選擇仲裁解決樓管爭議所面對的困難。
譚光民認為,透過具體細化仲裁受理準則,配合適當的宣傳推廣,將令居民更理解仲裁中心在解決樓管爭議中可以發揮的功能。日後不排除還會增加仲裁受理範圍項目。
本報記者 曾玉英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