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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函通知揀樓 戶主親自出席 永寧經屋呎價維持千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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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公函通知揀樓 戶主親自出席 永寧經屋呎價維持千一元      公函通知揀樓   戶主親自出席      永寧經屋呎價維持千一元 Icon_minitime周六 9月 24, 2011 8:53 pm

公函通知揀樓 戶主親自出席

永寧經屋呎價維持千一元

新經屋法將於十月一日正式生效實施,“永寧廣場”經屋的售價及補價比率即會透過特區政府公報公佈,並開始配售。房屋局長譚光民表示,在新法生效前,該局已開始按序審查輪候家團的現有資料,及逐步發出了一千六百封通知更新資料的信函。他透露,社屋收入上限調整後的金額即為經屋的收入下限,若按此下限計算,經屋的呎價將稍為上調,但仍維持在每平方呎一千一百元左右,並強調經屋售價是以家團的購買能力作為主要參考因素。

各單位不同價

譚光民表示,由於“永寧廣場”大廈有八百八十個單位,為數不少,當局人員正加緊實地視察環境,以便因應不同單位面積、樓層、座向等資料訂定售價,有關售價及補價比率將於新法生效後,於特區政府公報上刊登。但他強調,不同樓層的單位售價相差不會太大,不過經屋收入下限因社屋上限調升而調升後,經屋的呎價可能會上調,希望輪候家團因應自己的能力選購合適的單位。

“永寧廣場”共有八百八十個單位,包括一房廳二百八十八個、兩房廳一百九十二個、三房廳三百五十二個及四房廳四十八個。譚光民介紹,當該大廈售價公佈後,房屋局即會按大廈單位數,按排序甄選同等數量的家團,以公函通知揀樓日期和時間(一般在三個星期後),公函內會附“上樓”價表、補價比率、樓宇圖則及其他設施等基本資料。

持揀樓信參觀

獲甄選揀樓的輪候家團可憑房屋局發出的揀樓通知信到“永寧廣場”實地參觀各種間隔類型或座向的單位,但有關示範單位僅供持有揀樓信家團參觀,不會對外開放。獲甄選家團在揀樓前皆可在指定開放時間內參觀示範單位,但如人數較多,則會採取人流控制措施,參觀者可能需排隊輪候進入單位參觀。

譚光民表示,獲甄選揀樓的家團參觀完示範單位後,須於揀樓信內所訂日期和時間到房屋局揀選單位,已婚者需兩夫妻同時出席,及須攜同家團成員證件正本到場揀樓,即戶主或戶主兩夫妻必須親身出席揀樓,不得派代表出席。他提醒,如輪候家團無法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前往揀樓,必須在該局指定的期限前提出書面聲明異議,如不依時提出聲明異議且沒有合理理由者,視作棄權一次,其名單將會放在總輪候名單末尾繼續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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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輪候家團先更新資料

揀樓須備全部成員身份證正本

“永寧廣場”經屋開售前,房屋局陸續發信提醒有成員變動的輪候家團及早更新資料,若家團成員變動而不更新資料,到揀樓時隨時因此中止揀樓程序,須重新計分排序。若排序不變仍可繼續揀樓;若排序改變,須終止揀樓程序,按新排序輪候。房屋局再次呼籲輪候家團及早更新家團成員資料,以免影響“上樓”速度。

獲甄選家團代表(即戶主)須按預約日期和時間憑揀樓信到房屋局揀樓,並須帶備全部成員的身份證正本,以備讀取身份資料,避免有成員不知被登記於家團內而影響日後其他申請。

房屋局特別提醒,如果甄選家團成員有變動(如有成員已婚或逝世)未更新資料,必須中止揀樓程序,待處理成員變動及重新計分後,排序不變可繼續揀樓,排序改變則須終止揀樓程序,並須按新排序輪候。

如獲甄選家團在預約當日未帶備證件,於同日辦公時間可齊備,仍可於同日揀樓;但若沒有合理解釋,如超出預約日期才到,將被轉排總名單末尾。若未能依約前往揀樓,則須於當局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聲明異議,否則當棄權一次論處。

在房屋局揀樓時,現場設視聽區並播放經屋選購流程、新經屋法相關規定及購買須知等資訊的講解片段,簽署知悉相關規定的聲明書。家團在等候區內可透過電腦熒幕即時知悉可供選擇單位的情況。若是已落成的經屋單位(如永寧廣場大廈),在選定單位及簽署承諾購買確認書後,可即時預約時間辦理買賣預約合同,簽署合同時須繳付全數樓款,並收取單位鎖匙。若為預售經屋(如湖畔大廈),於選定單位及簽署承諾購買確認書後,須另行預約時間辦理買賣預約合同,辦理預約買賣合同時毋須繳付樓款,直至落成入伙後,才須辦理銀行貸款及繳付全數樓款,並收取單位鎖匙。

若是社屋租戶承租人,須簽署承諾經屋入伙時退回社屋的聲明;若是社屋租戶成員,須簽署承諾經屋入伙時退出社屋租賃合同內登記的聲明;社屋輪候家團代表須簽署承諾經屋入伙時取消社屋輪候聲明;社屋輪候家團成員須簽署承諾經屋入伙時取消社屋輪候家團內成員資格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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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爽約自動排總名單末尾

經屋輪候戶可兩次揀樓

新經屋法生效後,經屋輪候家團不論新舊只有兩次揀樓機會,可揀樓家團如錯過預定時間不出現,可能會被視作棄權一次。不過,當局亦設定了相關申訴機制,當事人若遲於約定日期須有書面解釋,如已自動轉排總名單尾,則須於十五天內提出聲明異議。

房屋局長譚光民介紹,如獲甄選家團在預約當日未帶備證件,於同日辦公時間可齊備,仍可於同日揀樓;但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如超出預約日期才到來,將被轉排總名單的末尾。另外,如獲甄選家團早於約定日期或時間到來,不可提早揀樓;若按約定日期,但遲於約定時間到來,可按排序揀樓;但若遲於約定日期,則必須有書面解釋,如果已被自動排在名單末尾,則必須在十五天內提出聲明異議,若有合理解釋,仍可揀樓。

現有約一萬二千個經屋輪候名單,其實是○三、○四及○五年共三期競投確定名單的累積總名單,新法規定只有兩次揀樓機會,即如果輪候家團放棄揀樓,便須轉排在總名單末尾。房屋局表示,若獲甄選家團自行選擇不揀樓,會有一次轉排總名單末尾的機會,例如獲通知在一房廳類型排序揀樓時選擇轉排總名單末尾,到再獲通知在兩房廳類型排序揀樓時,若不揀樓,將會從總名單中除名。

如果不選擇轉排總名單末尾又不揀樓的輪候者,會於預約揀樓日期的翌日被自動轉排總名單末尾,但輪候者可對有關決定提出聲明異議,獲接納者可恢復揀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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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十六年須售符購買經屋要件居民

購二手經屋須守餘下禁售期

房屋局表示,經屋在禁售期滿六年或六至十六年間出售,必須轉售予符合購買經屋要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接手的經屋業主仍須遵守餘下的禁售期規範。十六年禁售期屆滿可轉售予本澳永久性居民,但業主須向政府補回差價,且出售經屋前須把售價和買家等資料交房屋局預審。當局將視社會對經屋的實際需求,在二十個工作天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回購權。

房屋局介紹,經屋單位在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滿六年,如證明單位業主死亡或屬極重度殘疾,可向房屋局申請出售單位。單位可轉售予符合要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售價不可高於由房屋局以原購入價按消費物價指數變化訂定的新售價,原業主毋須補價,但新業主仍須遵守餘下十年的禁售年期。

於使用准照(即入伙紙)發出之日起計滿六年至十六年內,即禁售期滿六年、但未滿十六年,業主可向房屋局申請出售單位,有關單位可轉售予符合要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售價不可高於房屋局以原售價按消費物價指數變化調整訂定的新售價。原單位業主毋須補價,但新業主仍須遵守餘下的禁售年期。

經屋業主在單位十六年禁售期屆滿,首次轉售單位前,須向房屋局遞交買家姓名、售價及徵詢政府是否行使優先回購權,該局會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權。如果房屋局行使優先權,會以業主提出的條件購入單位,並扣減所需繳付的補價;若不行使優先權,原業主須補價,買家毋須符合取得經屋要件,但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有關單位出售後,不再受自住限制,但應維持居住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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