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將賦橫琴新區更大權限
地方法規因應發展變化修改提高行政效率
珠海將賦橫琴新區更大權限
【本報消息】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對《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其內容在提高行政效率、法制創新等方面均有大膽嘗試。橫琴居民的自有產權住所,可像澳門居民一樣同時增設作為商用。涉港澳合同的經濟糾紛可選擇港澳法律仲裁。
行使一級審批權限
《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草案)》本周三在珠海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珠海市制訂地方性法規不適應橫琴新區實際情況的,市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其在橫琴新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珠海地方法規可根據橫琴新區的發展變化因地制宜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以此區別對待來適應橫琴新區的發展。
條例規定,橫琴新區報省以上政府或部門許可審批事項時,可以管委會的名義蓋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公章,而不需經市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審核。有專家認為,此規定意為珠海市向橫琴新區放權,橫琴可行使市一級的審批權限,以提高行政效率。放權的同時,條例還規定了“責任自負”。
條例規定橫琴新區將實行企業主體資格登記與住所審批相分離的登記制度。企業登記時,只需提交對住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場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企業可以在住所登記後辦理增設經營場所的登記。換言之,橫琴居民有自有產權住所的,可像澳門居民一樣同時增設作為商用,將極大促進橫琴個體及服務業的發展。
成立諮委監督發展
條例規定,在管轄上,橫琴新區內涉港澳合同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聯繫的港澳地區仲裁機構、審判機關進行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還規定在珠海市中級法院在橫琴新區設立涉外民商事審判法庭,依法受理涉港澳及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涉港澳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港澳法律作為民商事審判機構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或者明示選擇適用港澳實體法律進行仲裁。
條例提出,珠海市將設立橫琴新區發展決策委員會,決定橫琴新區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委員會由珠海市、橫琴新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珠海市政府同時設立橫琴新區發展諮詢委員會,作為橫琴新區發展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諮委會由十一至十五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成員包括專家學者、港澳人士、行業代表等,成員由市政府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