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存保基金億五墊底
每戶保障上限五十萬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存款保障制度》法律草案。訂定設立存保基金,住所設澳門的銀行、住所設於外地且獲許在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的分行、郵政儲金局均須參加存保基金,離岸銀行不得參加。參加銀行須於每年一月向存保基金繳納年度供款。基金作為存款保障制度確保機構,存款償還保障上限為每家銀行每一受保障存款戶口五十萬元。
減輕銀行倒閉影響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澳門特區政府於二○○八年金融危機後,因應鄰近地區的做法,採取了存款保障措施,為獲准在本澳經營的銀行提供存款償還保障。考慮到保障措施僅為暫時性質,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套長期的存款保障機制,以便維持存款人對本澳銀行和金融體系的信心,進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網,以及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建立存款保障制度能規範業界參與,以及承擔業務風險和責任,相應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其評估離岸金融中心的報告中,亦建議澳門考慮設立存款保障制度,以便及時和有效地減少銀行機構倒閉帶來的後果。
銀行每年供款基金
梁慶庭表示,特區政府制訂的《存款保障制度》法律草案主要訂定存款償還保障的上限,為每家銀行每一受保障存款戶口五十萬元,該制度保障涵蓋一切銀行存款,但結構性存款、不記名存款證、銀行建立的存款、公共實體建立的存款及參加銀行的關聯方(如參加銀行主要股東及行政管理和監察機關成員)在該銀行的存款則不受保障。
有關保障由名為“存款保障基金”的自治基金確保,該基金透過行政法規設立。特區政府向存款保障基金發放金額一億五千萬澳門元的初始撥款。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住所設於外地且獲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的分行和郵政儲金局須參加存保基金,離岸銀行不得參加。參加銀行須於每年一月向存保基金繳納年度供款。所有參加銀行有義務向公衆提供受益人存款保障的一切重要資訊,尤其是保障範圍及補償上限。
可保障九成六存戶
澳門金融管理局主席丁連星表示,銀行每年供款是按銀行於之前一年十月向金管局提交的存款數目計算年度供款額,銀行根據存戶的存款額計算向金管局提交存款數目。存款少於五十萬元的戶口按戶口存款實數計算,存款高於五十萬元的戶口則以五十萬元計算,計算所得的存款總數的百分之○點○五為銀行須繳納的存保基金年度供款。由於銀行需繳納的年度供款額很低,相信不會將供款轉嫁予存戶。
丁連星表示,雖然香港在銀行供款額採取評級制度,並按級別訂定不同的收費標準,但特區政府認為澳門的存款保障制度及存款保障基金設立初期,應採取較簡單的制度,但不排除日後會按實施情況,逐步建立銀行評級制度。存款保障基金除了政府撥款外,亦有銀行供款,預計將來基金會儲備三億元,可保障本澳百分之九十五點九的存戶。即使日後有銀行倒閉,存保基金的款項不足以支付存款償還,特區政府可用銀行資產抵債,借錢予銀行清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