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幾項建議
簡查源
司法機關設法提升效率減少積案,但仍需完善訴訟程序支持。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2000至2010年受理刑事案件總數統計表
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幾項建議
現行一九九七年《刑事訴訟法典》是澳門刑事訴訟法的最主要淵源。這一法律規定了對犯罪行為人定罪、量刑應當遵守的原則和程序,其重大意義在於直接確立了刑事訴訟的目標為:建立合法、適當的訴訟程序,從而迅速、公正地追究和懲處犯罪,防止公民的人權受到非法或不合理的侵犯。
一、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必要性、迫切性。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建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一項具有較為長久傳統、豐富經驗和成熟技術的制度。從實務角度看,在其生效至今十多年的時間裏,法律在懲處犯罪、保障人權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有效的作用。但同時,法律在執行中也遇到困擾,其中日趨突出的一項問題是:刑事訴訟未能完全達致高效、快捷、簡便的目標,刑事訴訟效率亟待進一步提高。
公開數據顯示,特區檢察院及法院每年均須完成處理數量龐大、總量居高不下的刑事案件(見附表)。為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和質素,澳門司法機關作了不少努力,取得成效。但無可否認的是,刑事訴訟中程序遲緩、效率不高的弊端,長期未得以扭轉:(一)待結案件的數量、比例仍然過大;(二)案件的平均訴訟周期仍然過長。這就導致目前在澳門,就連一些普通程序處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從偵查、檢控、排期候審到判決,也往往需時數年。
集思廣益謀變革
近年來,隨着澳門社會經濟環境的快速發展與變化,犯罪數量居高不下,犯罪的手段、方式也更趨複雜、多樣化,澳門刑事司法體系不斷承受着巨大的壓力。要緩解這一壓力,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就必須集思廣益,廣泛徵詢各方意見(而不是採取以往一些立法、修法過程中“閉門造車”的做法),因應社會的實際要求,發展和變革。
由此可見,修訂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有其適當性和緊迫性,這主要體現於:(一)有利於盡快從根本上解決刑事訴訟效率不高的問題;(二)建立更為符合澳門實況的刑事司法訴訟制度;(三)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要求;(四)符合刑事訴訟法改革和發展的國際趨勢。
二、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基本原則、總體目標
修訂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應當遵守以下基本原則:(一)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値和發展要求,體現司法獨立原則;(二)充分考慮澳門實際需求,切合澳門本身情況;(三)適當汲取和融合其他國家、地區的成功經驗及制度;(四)堅持循序漸進的改革模式。
在目前階段,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總體目標宜定為: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質素,建立高效、流暢的訴訟程序,確保司法資源用得其所,分配得宜,使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更為切合澳門的實際需求,發揮懲處犯罪、保障人權的最佳效益。
三、建議修訂的主要內容
目前,建議以《刑事訴訟法典》中的以下幾項制度為切入點,達致有效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目的:(一)調整法庭管轄權和聽證制度;(二)優化各類刑事簡易訴訟程序;(三)完善強制措施制度;(四)改革預審制度。本文將分四期,扼要闡述上述修訂建議。
四、完善法庭管轄權和聽證制度
1.完善法庭管轄權制度,擴大獨任庭對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
1.1現行制度
在刑事訴訟方面,澳門特區的第一審法院,即初級法院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方式運作。初級法院合議庭由三名法官共同審判。合議庭在內部實行集體合議制度,對案件表決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法官專注利效率
合議庭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主要包括:(一)犯有一罪時,法定最高刑超過三年的犯罪;(二)犯有數罪時,雖然各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低於三年徒刑,但各罪法定最高刑相加之和超過三年徒刑等。獨任庭由一名法官負責審查,其管轄權主要包括:(一)犯有一罪時,法定最高刑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二)犯有數罪時,各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低於三年徒刑,且各罪法定最高刑相加之和也不超過三年徒刑等。
1.2建議適當擴大獨任庭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
從司法機關的整體運作來看,適當擴大獨任庭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有其合理性。合議庭的功能是利用集體智慧保障司法的正確性,然而,對於嚴重程度不高的輕微或中度犯罪案件、大多數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來說,審判的準確率並非一定與法庭的組成人數成正比。相反,當法官個人的工作量因參審案件的上升而增加,投入處理每宗案件的時間和精力相應減少時,整體的工作效率和質素很可能因此下降。
須完善聽證制度
目前政府推出的“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在此方面提出了具體方案,建議將獨任庭的管轄范圍擴大為有權限審理可科處不超過五年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這有利於減輕合議庭的負擔,使其集中承擔處理嚴重案件的審理工作,從而提高刑事案件整體的訴訟效率,縮短訴訟期間。
2.完善聽證制度,減少案件在法院押後審訊的情況。
2.1現行制度
從司法實踐看,在澳門的聽證程序中,因依法或依法官批示而必須出席聽證,特別是嫌犯、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不依時到庭,是法院不得不押後聽證,甚至多次押後聽證,導致訴訟程序被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
現行一般制度是,如任何一個必須到庭且不能被替代者缺席或無法參與聽證,且僅是暫時中斷聽證不足以排除這一障礙時,法官就可將聽證押後。在此情況下,即使已有其他到庭者,法官也不會在原定時間對其聽證,會押後整個聽證。這一方面導致了整個訴訟程序的延誤,另一方面,對已到庭者也會造成不便:他們必須按照法官指定的下一次聽證日期再次到庭。
到庭者先行聽證
2.2建議減少案件在法院押後審訊的情況
在不影響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可考慮縮小全面押後聽證的範圍,在部分必須出庭者,包括嫌犯、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不依時到庭的情況下,改變原有制度中一般押後整個聽證程序,以及允許多次押後聽證的做法,允許法官對其他已到庭者先行聽證,使其無需再次到庭,並使聽證盡快完成。同時,在因嫌犯不出席聽證而押後聽證等的情況下,限制押後聽證的次數。
目前政府方面推出的“修訂《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也就此提出了具體方案,減少了嫌犯、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不依時出席聽證時,在法院押後聽證的情況(法官可先詢問已到場人士)和次數(押後不得超過一次)。這不僅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也利於減輕參與刑事訴訟人士的訴訟負擔。 (一)
簡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