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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法今起諮詢個半月 爭取明年實施設食安會跨司長處理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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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今起諮詢個半月

爭取明年實施設食安會跨司長處理重大事故

《食品安全法》草案諮詢文本今日起公開諮詢個半月。當局計劃明年初進入立法程序,爭取明年實施。當局希望透過食安法,明確制訂標準和設立風險監測機制,加強食品溯源管理;法律生效後亦計劃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啟動跨多個施政領域的聯動機制,作出及時和有效處理。

參考國際組織指引

為回應日益突出的食品問題,整合分散和空白的監管權責,按行政長官指示,法務局、民政總署草擬全面性、綱要性的《食品安全法》。有關部門昨日下午三時在民署大樓禮堂舉行新聞發佈會,法務局長張永春、民署管委會代主席李偉農、法務局技術輔助處長邱顯哲、民署獸醫梁詠嫻介紹食安法內容。

本澳絕大部分食品,尤其是肉類、禽鳥、海鮮、蔬菜等鮮活食品,均從其他地區進口,民署透過衛生檢疫和植物檢疫監察進口食品安全和質量。但在批發、零售等流通環節中,食品仍有可能存在污染或變質的風險。對於食品中所含的微生物、污染物、添加劑等物質是否對人體構成危害,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均有必要作常規監察,因此建立一套全面性、持續性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十分重要。法案建議參照相關國際組織的指引和周邊地區經驗,在草擬食安法內明確規定將設立食品監測評估機制,對不同種類的食品樣本化驗,分析本地和外地食安信息,評定有關食品的風險程度,為制訂食品安全標準和採取風險管理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登記進口商分銷商

由於本澳食品主要依賴進口,由批發商從來源地進口食品,再銷售給其他分銷商,最後消費者從各分銷商購得食品。一旦出現食安問題,按現時機制難以追蹤及辨別問題食品來自何方。為處理有關問題,食安法諮詢文本建議登記食品的進口商、分銷商,加強源頭監管,明確責任主體,確保發生食安事故後能及時追蹤源頭。在建立有效的食安溯源管理機制上,除了由政府機制的建立、健全方面加強監督管理,食品業界的配合至關重要,如保存進貨單據或紀錄、確保從正當渠道進貨、遵守食品衛生條件等。

一旦發生食安事故,牽涉問題可能並非僅屬食安層面,因此,法案建議設立更高層次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情況,啟動跨司長的食品安全聯動機制,及時、快速和有效回應。

法案諮詢由今日起至十二月十六日,文本可到多個地點索取或下載(詳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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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不影響別部門職權

民署統管食安巡查化驗

針對本澳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上採取多部門協作分工的方式,食安法草案建議在不影響法律已賦予其他部門的職權前提下,由民署專責抽樣化驗、根據風險評估對所有涉及食品供應的場所進行巡查和管制措施。

現時本澳以跨部門分工協作的方式對食品生產、加工、進口、銷售等不同環節進行管理,如經濟局負責向生產商和加工場所發出執照,監察預先包裝或非預先包裝食品是否遵守食品標籤的規定等。民署負責檢疫進口鮮活食品,預防問題食品流入市場,發牌及監管小型飲食場所等。旅遊局負責向餐廳、舞廳、酒吧等發牌並監察這些場所安全、衛生和其他方面等。衛生局則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危及公衆健康的食安問題。

為更好預防食安事故發生,當局認為現行機制有改善空間,例如法規未明確規定由哪一個部門負責對市面流通的食物作化驗,或明確訂定由哪個部門負責對毋須准照的售賣食物場所進行稽查。有見及此,食安法草案建議在不影響法律已賦予其他部門的職權前提下,由民署行使抽樣化驗、對違規行為科處罰款和其他附加處罰等職權。

張永春解釋將來有關食品供應場所的發牌制度仍由不同部門行使,相關發牌部門亦有其監察責任,但當遇到食安問題,或因應食安風險評估,對有關場的食品安全有所懷疑,以及現時毋須准照的食品供應場所,如外賣式小食店等,日後均由民署專責抽樣化驗有關食品或因應風險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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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例已定性犯罪

危害食安加重處罰宜諮詢

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方面,本澳現行法律相關條文將作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定性犯罪行為。因此,在食安法諮詢過程中,當局將就是否需要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處罰等聽取社會意見。

張永春表示,澳門現行法律將作出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定性為犯罪行為。如《刑法典》以及《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都有相關條文。由於現行法例已規定作出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之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在制訂食安法時,將深入研究現行法定是否全面,以及檢討現行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是否具足夠的阻嚇性,當局並就這方面聽取社會的意見。

對於有可能對公衆健康造成威脅,但又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建議由食安法將之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由部門介入並作出處罰。此外,在現行法律中,對某些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一些罰則較輕者,如僅規定科處罰金,是否應將其列入行政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負責執法及處罰,從而減少程序上的消耗,提升執法效率,這些在法案制訂時須一併考慮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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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食安法予民署禁售回收權 建議開展食安宣傳教育工作       食安法今起諮詢個半月      爭取明年實施設食安會跨司長處理重大事故 Icon_minitime周三 11月 02, 2011 9:59 pm

食安法予民署禁售回收權

建議開展食安宣傳教育工作

為快速應對食安危機或事故,食安法諮詢本文建議賦予民署可因應情況實施或命令召回或回收問題食品、限制或禁止某些食品銷售、禁止某些食品進出口、扣押或銷毀某些食品、強制清潔消毒飲食場所等。

當局指出,在食品生產、銷售及流通等環節中,如發現食品不符合衛生條件或安全標準,又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首先應採取措施禁止該等食品流入市場或繼續銷售,從而避免進一步引發食安事故或擴大事件,因此適當食品管制措施必不可少。

食安法建議賦予主管部門採取適當的食品管制措施的權力,如命令召回或回收問題食品、限制或禁止某些食品銷售、禁止某些食品進出口、扣押或銷毀某些食品等。將來民署按食安專責行使有關食品安全的職權後,將由其對餐廳、食肆或食品工場等場所生產或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衛生及食品安全標準作出監察,當發現該等場所不符合衛生條件或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時,民署一方面通知發牌部門跟進,將按食安法的規定命令採取清潔或消毒有關場所、改善設施及設備、臨時封閉場所等管制措施。

另外,食安法建議民署通過舉辦公開活動、培訓講座、發出指引等方式開展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藉各種媒介及時發放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信息,加強特區各部門間食品安全資訊的溝通,透過聯絡機制與周邊地區的主管部門通報交流關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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