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跟進處理事故填補監管空白
食安中心須配置人資技術
為回應近年日趨突顯的食品安全問題,特區政府出台《食品安全法》草案諮詢公衆。現行分散的食安監管和回應食安事故,日後將集中由民署食安中心跟進處理。
食安問題除了涉及食品生產、加工、進口、銷售等環節,還包括恆常的抽驗巡查,以及主動填補監管空白等,這些無不關係到執法部門的工作部署、人手配置、技術力量,社會人士促當局盡早做好準備。
主動抽查各類食品
針對多年來本澳食安法律法規繁雜、分頭管理、政出多門等問題,亦為建立統管問題的食安中心和訂定日後運作的法理依據,當局希望透過《食品安全法》來處理和修訂。現時本澳不同飲食或食品供應場所由不同部門發牌,部門亦具有監察規管的責任。然而,正因分管令當中存在監管空白,未能全面覆蓋涉及食品供應場所和各類食品的安全與衛生。
《食品安全法》因應有關問題,在不影響現行相關發牌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權下,把所有涉及食品的化驗和巡查高風險場所集中在民署食安中心內,有望統一執法力量,鞏固食安的監管效果。職權的集中,意味着民署的食安工作,除了現時檢驗所有進口鮮活食品、街市售銷、處理的安全和跟進衛生、巡查食肆環境衛生外,更要主動恆常抽查不同食品,無論是鮮活或包裝食品,部署高風險食品和巡查相關場所的方案。否則,若只是周邊地區發生問題或出現食安事故後才跟進處理,很難及早預防和發現地區的食安問題。
細分藥物保健食品
一些介乎鮮活與預先包裝、非預先包裝的食品、藥品以至健康食品等,過去抽查、化驗明顯存在監管空白,如嬰幼兒飲用的奶粉、保健食品或者加工製作過的鮮活食品等,究竟視為何種食品或定為藥物?食安法中有必要明確細化說明,及早填補漏洞。若果日後所有涉及食用的均由民署化驗統管,民署轄下的化驗部門和人員有否足夠的化驗力量和技術?要更好地借助內地、香港化驗所的能力,還是進一步擴大本澳化驗所規模和提高化驗能力,這些都是建立食安中心和討論食安法時必須同時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