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批路環舊區 其他暫不處理
村屋高三層規定嚴格
【本報消息】政府今次批出路環兩幅用作居住用途的地段,是解決在回歸前已在路環舊市區內居住的居民在住屋問題上的突破。基於有關地段只能用作居住用途,有關批地合同與一般住宅用途的批地合同條款有所不同,無論在土地利用期、轉讓及地上建築物的出租都會有更嚴格的規定。
三年完成土地利用
在土地利用期限方面,土地承批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的三年內完成土地利用,不得向政府申請延長利用期。有關利用期已超出一般的利用標準,因政府相信承批人能有充足的時間在三年內於二十多平方米的地段上興建一幢三層高的建築物。除非發生不可抗力或發生經證實為非土地承批人責任的特殊情況,且獲政府接受後除外。
政府還規定土地承批人在五年內不得更改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批地僅能用作居住或商住,不能純用作商業用途。政府亦要求承批人自公佈日起的五年內,不得將土地作部分或全部的轉讓,即使承批人在三年內完成土地利用,有關土地因此由臨時性轉為確定性批給,亦不得轉讓,但死因轉移除外。
樓宇僅可部分出租
承批人如將批地向銀行抵押作為融資,政府亦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的五年內,若銀行透過司法程序取得該土地的批給權利,有關轉讓亦須事先獲得政府同意。政府還規定承批人自公佈後的五年內,僅可出租部分樓宇,並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政府。承批人在五年內不得整幢出租、有償或無償給予第三者使用。
政府提出有關要求,主要考慮到現時路環舊市區部分樓宇的地面層用作商業性質,樓上用作居住。為防止批地或其上建築物炒賣,以及令批地達到能保障路環舊市區原居民居住或商住的權益。
政府於二○○九年推出路環市區規劃,以路環教堂為中心,訂定周邊村屋的高度,中心區域的樓宇高度限定為五點七米,外圍可以超過十一米。政府以批地方式解決路環原居民住屋的合法性問題,不過要獲得政府此類批地必須符合不少條件,政府以澳門回歸作為分界線,首先有關建築物在回歸前須存在,申請者必須為澳門居民,且要證明回歸前已在路環居住,申請的建築物高度符合限制等。
目前政府正處理多個此類申請,政府會先處理符合條件的申請,有部分建築物有僭建或不符高度限制,則必須改建至符合要求才作處理。此外,以批地方式解決路環居民住屋問題,只限定在路環市區內,九澳等其他地區暫不會以此方式處理。政府提出的路環市區規劃,除了解決居民的住屋問題外,亦因為有專家認為路環市區具有特色,應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