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總婦委辦勞工法解答會
商界:過冷河制冇認真執行
為了讓工商界進一步對聘用外地家傭法律的認識,以及了解僱主自身的權利與義務,營造和諧的勞資關係。中華總商會婦女委員會昨舉辦《勞動關係權利與義務》解答會。工商界當前最關注的是,“過冷河”制度未能認真執行,不少外僱“博炒”等“跳槽”。
解答會昨晚六時半假中總會議廳舉行,邀請勞工局長孫家雄出席。解答會由中總婦委會主任何佩芬,副主任何桂鈴、吳皆妍主持。
實際操作困擾極大
何佩芬致詞時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實施一年多以來,社會各界都期望“外僱法”能保障本地工人就業的同時,切實緩解澳門各行業面對人力資源緊缺的實際困難,為廣大中小商號和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提供必不可少的條件,有利促進澳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工商界普遍在法律的實際操作上遇到極大困擾,特別是外地僱員“過冷河”制度不完善,影響中小商號和企業的人資穩定,包括聘有家傭的僱主。有見及此,中總婦委會特舉辦是次解答會,希望能透過是次解答會,使僱主更了解其自身的權利與義務,營造和諧的勞資關係。同時,中總希望當局能繼續聽取各界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完善處理。
不少外僱常居珠澳
有工商界反映,現時不少外僱都存“博炒”心態,因為轉職到大企業工作,薪酬往往多三倍,結果令不少家庭難以聘請家傭,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孫家雄表示,不少越南、印尼外僱的常居地是珠海或澳門,縱然強制要求“被炒”的外僱需先返回原居地,再由新僱主重新申請他們來澳,可能過二、三天時間便可再來澳門,此安排並非不可行,祇是難以解決根本問題。
僱主付回程交通費
亦有商界表示,有家傭因偷竊“被炒”,但仍要僱主支付回程機票,且由於審理案件需時,該外僱仍可在澳逗留長達一年時間,對此認為不合理。孫家雄解釋,全球無論任何工種,法律均規定僱主須向外僱付予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至於犯事後仍可留澳達一年,是因該僱員犯了刑事案件,仍有需要再上庭,屬法院命令其不能離開澳門,讓其離開澳門就等同可以脫罪,這些內容《刑法典》均有訂明,非勞工局要求。
本報記者 楊冠傑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