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遭民事法庭及中級法院駁回
康公廟土地保全上訴得直
【本報消息】康公廟負責人就其所處的土地被滋擾,提起普通保全程序但遭拒絕,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勝訴時表示,由於上訴人為該土地業主,事實亦可證明有關滋擾行為可令上訴人產生土地佔有權遭受嚴重且難以彌補侵害的合理擔心,故批准普通保全程序的申請,勒令有關滋擾者停止對該土地作出任何滋擾行為。
屢遭滋擾申請保全
康公廟原址佔地約九十平方米,其連接該區域的十號及六號土地,其負責人於一九三四年向當時的工務局申請在原址及六號土地上修建一座建築物,該建築物亦於同年落成,曾用於設立學校,隨後將其出租他人。至二○○五年,由於該建築物處於高度殘危狀態,負責人又決定放棄修繕,工務局遂將之拆除,只留下門面、兩側及後方圍牆。其後負責人在上述地方放置私人物品,並在原址土地安裝鐵門,防止陌生人出入。
今年十月初,有兩名自稱為十號土地業主楊某指派的人士到場,要求負責人搬走六號土地上的所有物品並將土地交還。負責人隨後聯繫楊某,向對方堅稱六號土地數十年來一直歸其所有。同年十月廿五日,一家名為“信仁置業”的公司以同一土地的持有人身份在報刋上刋登公告,要求負責人搬走該土地上的所有物品;隨後亦派人上門向負責人追討鐵門鎖匙,並以威嚇語氣稱如拒絕有關要求,將拆去現址及十號土地間的圍牆,負責人報警求助,但事後竟發現設於廟宇原址的鐵門門鎖被更換。
負責人其後針對楊某及“信仁置業”提起普通保全程序,請求法院禁止兩者對廟宇原址土地作出任何行為,但民事法庭法官駁回有關申請,理由是負責人並無理由擔心其所擁有的權利將遭受嚴重且難以彌補的侵害。負責人向中級法院上訴,亦遭駁回。
擔心試圖侵佔合理
負責人不服,認為有必要進行相關維護,除因為楊某及“信仁置業”以各種形式滋擾及侵害其所屬土地,還因為兩者作出各種威脅;倘這些威脅成為事實,該土地將被暴力侵奪,從而有可能損毀可證明其土地擁有權的證據,致使其無法行使有關法律程序保障利益,遂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昨日作出裁決,裁決指出終院審理民事案時對事實沒有審理權,亦即負責人因擔心再受滋擾所造成的“遲延風險”,但中級法院駁回上訴時不僅考量相關事件是否令負責人擔心其權利遭侵害,更將審理範圍擴展至法律領域,故終院可以法律角度審理有關問題。就本案而言,楊某及“信仁置業”曾試圖侵佔有關土地,如不作出司法禁止命令,無理由認為兩者不會再作出有關行為,故負責人的擔心是合理的。基於此,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