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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搞」屬刑事罪行? 譚司:嚴謹態度處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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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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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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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惡搞」屬刑事罪行? 譚司:嚴謹態度處理修法   「惡搞」屬刑事罪行?  譚司:嚴謹態度處理修法 Icon_minitime周五 12月 16, 2011 11:40 am

「惡搞」屬刑事罪行? 譚司:嚴謹態度處理修法

【本報訊】「惡搞」是刑事罪行?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昨日表明政府的原則:以民事法進行第一線保護知識產權,若出現較嚴重情況,才以刑事方式處理。至於,法案的最初文本第二百一十四條所懲罰的刑事罪行,與「惡搞」相當近似,譚伯源表示會留意,將以嚴謹的態度去處理修法。
日前,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惡搞」是侵權後,引來眾多批評。有活躍於互聯網、熱愛歌詞創作的愛好者隨即發出公開信回應,也有網上媒體發起「捍衛網絡自由,言論自由,保障本地創作人,保障本地樂隊以及歌手」的遊行。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見圖)昨日出席一項活動後接受訪問,他表示,現行法律制度對於保護知識產權,是以民事法進行第一線的保護,當出現較嚴重的情況時,才會循刑事方式處理。《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現正在立法會進行細則性的討論,特區政府取向清晰,認為當牽涉一些商業性謀利行為,或對產權擁有者造成傷害或損害時,才會考慮循刑事方式處理。
「我們不會將一個刑法處理的範圍寬鬆到,令部份人士有的感覺動輒得咎,或有很多陷阱,令大家容易墮落陷阱的情況,我們一定會避免這些情況發生。」譚伯源指出,特區政府關注網上訊息傳播的方式,充分理解部分人擔心在刑法方面的處理會太寬鬆。他強調,政府會採取非常嚴謹的態度,在合理範圍內處理涉及刑法的問題。
《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最初文本的第二百一十四 A 條指出,刪除或更改任何用於管理權利的電子信息,可處最高二百日徒刑;B 條則規定,刪除或更改信息後的使用也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按字面了解,這條文所指的罪行與「惡搞」相當接近,然而,就算不涉商業謀利或對產權擁有者造成傷害或損害,均屬刑事罪行。
被問及政府有否留意到這條文,譚伯源稱:「我們都會留意的。原則性就是我剛才所說的。因為,現時整個法案都在討論中,我們已關注到澳門市民在這方面的關注,我們會在這方面會深入、詳細考慮,我們會採取比較嚴謹的態度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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