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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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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Icon_minitime周一 12月 19, 2011 11:08 am

華僑報認同修法

【特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下午拜訪《華僑報》,聽取該報對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與《華僑報》社長鄭秀明、總編輯梁智生、副總經理柳蘊雯、副總編輯馮建中、採訪主任余德漢、常務副採訪主任劉寶華及多名編採部人員,就兩法修訂進行坦率及開放的意見交流。
該報總編輯梁智生表示,目前業界大部分意見認為需要修法,該報亦認同。儘管業界對出版委員會的存廢有不同意見,但此問題不宜再拖,應透過修法解決,如何解決則視乎業界意見。
他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理念是好的,但實際執行有困難,成立與否的利弊需要業界深入討論及思考。假若需要成立的話,應是由業界自行管理,政府不應有代表加入出版委員會。

梁智生:規管新媒體有比冇好
對於應否透過法律手段規管新媒體,梁智生認為,在成文法下,網絡媒體的運作有規則比無規則好,但制定具體條文很困難,可能會框限新媒體的發展,但若不制定也會造成對傳統媒體的不公平競爭。
他認為,總體來說《出版法》條文沒有太大問題,但《視聽廣播法》中不少條文落後於社會發展,應予修改。
與會的編採人員亦反映對出版委員會的不同意見。有意見指,傳媒有監察政府的功能,但傳媒亦應思考如何讓社會大眾監察傳媒,並認為如若成立出版委員會,公眾應有代表參與其中。也有意見認為,若由官方牽頭成立將會引起反彈,若單由民間成立則公信力成疑,加上過去一段長時間傳媒運作良好,除非社會上對傳媒的工作有議論,否則不需要成立出版委員會,建議可刪除現行《出版法》中規定該委員會成立期限的條文。
陳致平感謝該報提出的意見,表示會認真分析和研究。他說,目前僅為修法的初步階段,新聞局會繼續約見各業界組織及傳媒機構,稍後還會創設條件讓業界進行自由討論。到形成諮詢文本後,政府仍會繼續廣泛諮詢業界及聽取意見,諮詢文本經修訂後仍可再作諮詢,使政府最終遞交上立法會的法案能充分反映業界及社會意見,讓立法會有條件進行討論。
他強調,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涉及每名市民的基本權利,政府會確保有充分時間及機會讓業界及社會討論,以持續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負責人知會新聞局,指在本月16日與本局會面時,提到在早前舉行的第一屆澳門新聞記者會議上,與會者就本澳媒體發展作出深入討論,並通過了一份有關本澳媒體發展建議的決議書,當中之「與會者」是指澳門葡英傳媒協會之會員,以及出席第一屆澳門新聞記者會議之本澳葡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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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Icon_minitime周一 12月 19, 2011 11:08 am

事緩則圓

有人問《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運行廿年,部分條文被認為未能與時俱進,且還未依法成立「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現在提出修法何有不妥?
部分新聞同行近來已表達他們所憂慮的理由,如質疑當局藉修法收緊新聞及言論自由等,筆者不再贅言,只是想補充一點,就是認為現階段無需修法的一個重要理由,係特區政府還不是一個民選的政府,凡訂或修有關於人權、言論自由的法例,人們都會懷疑她的立法動機,亦憂慮她日後如何執法,反之若係民選的政府,那情況便又不同。
因為若是民選的政府,權力是來自人民,人民便不怕政府立法對付自己,世界上只有過分討好人民的民選政府,而沒有專門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民選政府,其理易明,即如近日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有意把「惡搞」列為刑事罪行,試看全世界自由民主的地方鮮有如此法例,只有港澳特區才有此扼殺創意(「二次創作」也是「創作」),戕害創作自由及限制意見表達空間之事發生。
從《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忽然提出按照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一樣,未經著作人同意而「惡搞」其作品(不管有沒有不正當利益和商業目的),即屬刑事罪行的經驗來看,就算修訂《出版》及《視聽廣播》兩法在業界有共識下進行,誰可保證在立法審議期間不會被人塞進「私貨」?
說到底,都是官民互信不足的結果,非人民選出、沒有人民充分授權是特區政府的「原罪」,況且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從沒以積極行動取信於民,挽救先天不足,反而處處設防,軟硬兼施,防民之口,先有「官告民」法律妄欲訂立,現又有「惡搞」列刑罪的立法,在在昭示特區政府「防民」之心,在此氛圍下拋出修訂兩新聞法的議題,縱使政府真沒有限制新聞自由之心,也是愚不可及者,現時最佳處理方法是臨崖勒馬,叫停修法,或由政府主動出擊撤銷成立出版、廣播兩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免挑動新聞工作者的神經。
事緩則圓 ,待特區政制邁向更民主,出現一個「人民授權」的政府時,再去修法立法也未遲。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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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Icon_minitime周一 12月 19, 2011 11:09 am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就兩法修訂提具體意見
新聞局負責人於十六日與澳門葡英傳媒協會成員會面,聽取該會對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首先感謝該會成員出席會議,並表示目前新聞局正分別與各業界組織及傳媒機構會面,聽取業界意見,希望可藉此帶動社會廣泛討論有關傳媒發展的法律。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主席雅士度(Paulo Azevedo)感謝新聞局邀請,並表示在剛舉行的第一屆澳門新聞記者會議上,與會者就本澳媒體發展作出深入討論,並通過了一份有關本澳媒體發展建議的決議書。雅士度在會上向新聞局提交了有關決議書。
雅士度表示,該協會認為,《出版法》無需作大幅度修改,當中的標的及原則也無需大幅改動,只需要因應回歸而對條文的字眼作適當更新,但有迫切需要設立出版委員會及對記者職業作出規範。
具體而言,該協會會主動籌設一個委員會,邀請每一個新聞工作者組織的兩至三名代表參加,經討論後,再由該具代表性的委員會提出設立出版委員會、訂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及建立記者專業資格的認證制度。
他表示,該協會會盡最大的努力設立該委員會,爭取建立全澳新聞工作者的最大共識。若不成功,該協會將自行設立有關委員會,討論有關議題,再爭取其他新聞工作者組織支持其建議。
若因為文化因素或其他原因而不成功,該協會將承擔新聞工作者專業的道德承諾,自行促成葡英傳媒認可的出版委員會、訂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及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以及建立記者專業資格認證制度。
該協會認為,出版委員會應由業界設立及管理,並得到政府認可,否則便如「無牙老虎」。通則亦應由業界討論後,由政府交由立法會通過,以獲得法律效力。
雅士度表示,有意見懷疑政府在修法過程中別有目的,但該協會強調從沒懷疑政府的動機。他們認為修法過程正面,也感謝政府啟動修法程序,令各方可討論傳媒行業的相關事宜。該協會認為,往後的工作應由業界負責推動。
為確保出版委員會的獨立性,該會反對有任何政府代表加入出版委員會,但可加入民間成員,以反映業界對社會的責任感。
有關互聯網等新媒體,他認為,暫時仍未是成熟時機去提出任何意見,本澳業界對這方面的認知仍未足夠。無論如何,在作出任何決定前,應研究及參考網絡媒體較普遍的國家所作的工作。
該會表示,業界也面對新興媒體所帶來的衝擊,公民記者的角色固然重要,因為他們會將意見在互聯網發放,但他們並非專業記者。由於他們可能未經培訓或未有專業認證,所以在誠信方面會受到質疑。
有關《視聽廣播法》方面,該會表示雖未有特別意見,但認為需要更多時間進行深入研究,並認為有關視聽廣播委員會的組成有需要進行修改。
另外,他表示該會有越來越多會員反映,希望特區政府官員的發言可以有及時的翻譯和及時發佈。此外,該會認為特區政府設立發言人制度有利加強政府與傳媒的關係,希望司長辦公室及各部門能設立新聞辦公室,並將發言人制度延伸至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以拉近傳媒與他們的關係。
他表示,要傳媒有良好的發展,就需要建立從業人員持續進修及培訓的機制,雖然這是業界的責任,但亦希望得到政府支持。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感謝該協會代表提出的意見,該會的意見很寶貴和具體,具有可行性及建設性,對日後的工作是重要參考。
他強調,兩法已實施超過二十年,有需要檢討其適時性。政府對兩個委員會的存廢沒有既定立場,澳門葡英傳媒協會提到的出版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及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的意見,與政府多次重申應由業界討論及考慮的原則是一致的,政府樂意在法律及技術層面作出支援。
對該會有關發言人制度的意見,陳致平回應時承認該制度有改善空間,並會加強和傳媒聯繫。新聞局一直有推行有關方面的工作,亦會一直持續培訓相關人員,讓他們更好地履行職務。
他認同該協會有關業界持續培訓的意見。目前新聞局提供支持的培訓項目多屬短期性的單項培訓,希望協會日後能提出具體及具持續性的培訓計劃。他亦表示,新聞局樂意與業界就有關事宜進行深入探討。
出席會面的澳門葡英傳媒協會代表有:主席雅士度(Paulo Azevedo)、副主席Joao Pinto及Gilberto Lopes,以及秘書Jose Matias。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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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華僑報認同修法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Icon_minitime周一 12月 19, 2011 11:10 am

政府不以法律損創作自由

陳麗敏強調著作權法無礙言論空間
2011年 12月 19日
  【本報訊】就正在立法會討論的《修改著作權制度》法案,爆出圖將「惡搞」等同刑事罪行,引起社會嘩然。
  繼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日前澄清著作權法立法取向只涉及商業牟利行為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亦強調,政府並非以法律規範創作自由,主要希望保障商業版權,相信有關法律不會影響本澳創作自由和言論空間。
  陳麗敏昨接受訪問時表示:正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的《修改著作權制度》法案,立法取向並非用作規範創作自由,主要是希望保障商業版權。她又稱,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國際公約規範,本澳亦需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相信有關法規不會影響本澳創作自由和言論空間。
  被問及網上流傳陳麗敏疑似被「惡搞」的圖片?陳麗敏笑稱未看過有關圖片,又指有關行為不會觸犯刑事法律。
  另外,有傳媒追問《動物保護法》何時出台?陳麗敏表示當局正制訂有關法律,起草工作一直在進行,希望明年能向立法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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