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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促進步匡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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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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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09-07-25

   工會法促進步匡公義       Empty
發表主題: 工會法促進步匡公義       工會法促進步匡公義       Icon_minitime周三 12月 21, 2011 12:45 pm

工會法促進步匡公義

三、《工會法》在澳門立法過程中舉步維艱的原因分析

(一)特區政府和立法部門對《工會法》立法並未引起足夠重視。

澳門工會正逐步走向專業化和規範化的發展道路,涉及領域廣、僱員多,這是社會各領域和各群體對工會維權的信任。然而,立法會分別在回歸前、二○○五年、二○○七年、二○○九年四度討論《工會法》提案,均未獲通過,參見附表。

透過附表,反對《工會法》的議員有以下理據:第一,對《工會法》提案的質量存疑;第二,對《工會法》的立法時機存疑;第三,對立法的必要性存疑;第四,對提案的動機存疑。充斥各方利益團體對《工會法》立法的不安全感,同時反映出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對《工會法》立法缺乏足夠的重視和了解。

一些立法議員在提出反對理由的同時,往往缺乏提供建設性的參考意見,如其中一個反對理由是未到“適當時機”、“時機不成熟”等,那麼具體什麼時候才是“適當時機”?有關議員沒有繼續探究,做法欠妥;又如目前熱議中的最低工資立法問題,八十年代澳門曾討論過是否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如今工會再次強調制訂最低工資制度的必要性,遭到排斥和拒絕的理由與《工會法》的理由如出一轍。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昨天導致最低工資立法不了了之,今天亦將導致《工會法》立法舉步維艱,停滯不前。

充斥不信任感

反觀國內,新中國成立不久,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簽發命令公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這是在國家經濟環境極其複雜、極不穩定的時期,中央政府給予足夠重視和對工會產生和發展規律的準確把握下,全國上下共同關心和矚目中誕生的,與當時的《土地改革法》、《婚姻法》一起成為新中國最早誕生的三部重要法律(註一)。

面對同樣的問題,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部門缺乏足夠的重視和了解,各方利益主體相互之間打“小算盤”,在此般情形下,《工會法》立法愈發寸步難行。

(二)相關利益團體的傳統觀念充斥着對《工會法》立法的不安全感。

有勞工界立法議員指商界憂慮《工會法》立法增加工會權力,對營商構成威脅是對《工會法》立法的誤解。強調《工會法》立法賦予工會合法地位,在僱員面對職業威脅難以恰當行使權利下,幫助其面對僱主和司法訴訟(註二)。不少僱主對《工會法》立法的概念模糊、對《工會法》立法的目的也存在一定的偏見,甚者對《工會法》立法具有強烈的防避之心。這種不安全感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然而這種擔心害怕恰好折射出企業發展存在着嚴重的認識短淺現象,主要體現在:

1、安於眼前發展的狀況不願變通和深入地看問題,導致對《工會法》立法的認識不夠深入或者根本不想去了解,由此得出結論就是事不關己或者深怕威脅到自己;

企業怕損利益

2、有些企業以實現自身的利益為中心,根本不關心僱員的利益。這類企業往往是勞資糾紛頻發的企業,也是容易觸碰法律的企業,往往不關心甚至是反對立法,害怕法律的追究;

3、有些企業習慣於在沒有法律規範的環境中經營得順風順水,擔心立法會讓自己利益受到影響;

4、還有些利益團體口惠而實不至,對構建和諧社會往往是“語言的巨人,行動的矮子”,說一套做一套。

無數的事實都證明了一個不變的規律,時代是向前發展的,社會的進步和文明是離不開法制的,企業的長遠發展更是離不開法制的不斷完善。能夠長遠發展的企業往往是那些關心社會進步、法制完善和重視僱員權益的企業,如安利企業這個直銷業的龍頭,之所以在全球能獨領風騷,不僅在於其經營理念好,更在於他關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配合各國的法制建設,中國《直銷法》的立法就是在安利企業的積極配合下得以問世,其實施的結果不僅帶給安利更好的發展前景同時也為社會經濟良性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因此,企業要放眼長遠,只有積極配合法制建設,才能形成一個良性的社會發展環境,只有在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中企業才能更穩定而又更好地發展。

(三)被動的社會制度與消極的社會心態產生的副作用影響。

澳門社會制度處於被動狀態,不易隨社會時代的發展而做出適當的改革,人們普遍缺乏對社會制度的深入了解,從而對《工會法》立法的過程產生相對的副作用,最終阻礙《工會法》立法進程。主要表現在:

消極心態蔓延

1、社會制度反映的是社會的認識,是社會人對社會公平、正義在一定程度上的認可(註三),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特區政府和立法部門的作為。然而,特區政府和立法部門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宣傳提法很多,實質的行動卻令人質疑。《工會法》作為推進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有着實質意義的一部重要法律,遲遲未制訂,以致在民衆中衍生出對社會公平、正義存在懷疑的消極社會心態。這種心態是社會現實的折射,是社會發展進步、民衆追求公平、正義得到法律實質保障的過程中特區政府和立法部門沒有積極作為所導致的後果。這是相當危險的,因為民衆合理的期盼長期得不到實現必然引發消極社會心態的蔓延,一旦消極社會心態佔據了社會意識的主流,民衆對於社會各方面的建設將會持消極、冷漠的態度,社會的矛盾衝突也將會加劇,經濟社會的建設必然受阻。

2、法制的完善、社會的進步要靠每一個人來推動,社會的公平要靠衆多的力量團結起來共同爭取和維護。要保證特區政府的公平正義,就需要社會的有效監督,就要有公衆的發言權,就要有自身維護權益的聲音。其實,不同聲音乃至反對的意見,都是提高執政水平的重要資源。所謂“聽不到不同意見不決策”,只有允許不同聲音存在,才能了解掌握各方面情況,理性判斷和正確決策(註四)。

特區政府應該從法律層面深刻認識、從政府管理社會的角度加以把握,盡快促成《工會法》的制訂。法律上的正式確認代表工會基本職責的履行得以規範化、法制化,代表維權渠道更加暢通無阻,代表特區政府順應民意提升到了一個新的水平、新的階段,也是特區政府與時俱進的重要體現。因此,最大限度地為維護僱員權益提供法律保障,盡快制訂《工會法》是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更好地開展維權工作的必然之舉。

(三)

註釋:

(一)中國工會運動的發展:http://paper.dic123.com/paper_56372341_2/;

(二)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http://www.mgesa.org.mo/web;

(三)澳門工聯網站:http://www.faom.org.mo;

(四)同上。

李柔伴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政策 硏究曁資訊部助理硏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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