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客走私紅酒囚半年
一年三次違法 珠海首宗判監
水客走私紅酒囚半年
【本報消息】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前日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一年內多次參與走私的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罰款人民幣四百○三元二角。這是內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珠海首宗“水客”走私判監入獄案件。
審理查明,今年十月,被告人李某在澳門購買了產地為阿根廷的品牌紅酒七瓶共五千二百五十毫升,欲帶至珠海轉賣,牟取兩地差價。十月十二日,李某經拱北口岸旅檢現場無申報通道入境,將七瓶紅酒隨身攜帶而未書面向海關申報,被海關關員查獲。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李某涉嫌偷稅款人民幣一百三十四元四角。
據了解,這已是李某一年來第三次被海關查獲走私紅酒。此前分別為今年六月十日和八月十七日,已兩次因走私進境被海關部門依法予行政處罰。法院認為,李某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逃避中國海關監管,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珠海運勝律師事務所黃文豐律師表示,過去,對於“水客”小額走私行為,由於難以達到五萬元的定罪標準,海關部門只能對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由於違法成本小,難起法律震懾作用。今年五月一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這是內地刑法首次將走私次數作為定罪情節之一。(林必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