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擬擴對象調升服務費
特區政府已將《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送交立法會,待排期審議。法案建議明確司法援助的適用對象、訂定經濟能力不足的計算方式、設立司法援助費用的返還制度、司法援助的審批由行政部門負責及調整委任代理人的方式及費用,使相關法援制度更完善和具操作性。
合法逗留者可申請
相對於現行司法援助制度,經草擬的法案主要修改五點。規定除本地居民外,具外僱身份、獲承認難民地位和其他持特別逗留許可的非本地居民,及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法人,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且屬非營利目的法人,有權獲得或申請司法援助。
為使經濟能力不足的認定標準更客觀、量化和具操作性,法案建議按申請人和其家團成員收入、支出、資產及負債,計算出可動用或可支配財產,若財產未超出法定限制,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相關可支配財產計算方式和法定限額將由行政法規訂定。
設立法援返還制度
法案建議按澳門社會實況,設司法援助返還制度,規定受益人因勝訴而獲得財產,其價值超過獲司法援助批給的免支付款項,經計算後亦超過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受益人須返還免支付的援助費用。
為減輕司法系統工作壓力,使法院集中資源審理其他更具糾紛性和較複雜的案件,法案建議由專門司法援助委員會按行政程序審批,並設嚴格司法申訴機制,保證審批程序公平性。
調整委任代理人的方式及費用,鑑於因現時司法援助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用嚴重偏低,聽取澳門律師公會意見後,法案建議由行政長官將以批示核准新的服務費上下限。
適用本地所有訴訟
此外,法案建議法援制度適用於澳門法院所有訴訟,但申請人須經濟狀況符合申請條件。法援形式包括豁免支付預付金及訴訟費用,可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並支付代理費用。若有理由懷疑申請人或其家團成員轉讓財產,或為其財產設定負擔、以符合司法援助批給條件;申請人因為爭議權利或爭議物受讓人,且有關轉讓是為獲得司法援助批給;申請人或其家團成員拒絕或未能在指定期間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及許可,以及擬獲司法援助的訴訟請求或理由明顯不成立,均不獲批司法援助。
法案還建議設立司法援助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接受法援申請、審理並作出決定;該委員會須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給予法援,但如有充分理由決定期可延長最多十五日等。法案同時建議,新法律生效前已提出法援申請的待決個案適用原制度。
本報記者 何庭茵 蔡美瑩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