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分判商判頭辦手續簽合同方便追數
孫家雄:開業登記遏判頭欠薪
【本報消息】針對判頭不時拖欠工人薪金,甚至離開澳門“走數”,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杜絕非法工作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正研究所有分判商及判頭均要在財政局辦理開業登記,均要與上一層的分判商簽署“要式合同”。合同訂明下層分判商或判頭的工作範圍和位置等,若出現問題便可循資料追究有關人士。如果不能在財政局辦理開業登記,便不能當分判商或判頭,如果分判商將工程項目判予沒有開業登記的人士,發生問題便由分判商承擔。
無登記不能當判頭
對於議員指不時出現判頭拖欠工人薪金,且大部分判頭都不是本地人,如果這些判頭離開澳門,工人沒有渠道追討薪金。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杜絕非法工作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參考鄰近地區的相關制度,如倣效香港的類似做法,規定總承建商負墊支欠薪的義務,並以首兩個月為限。有關限制是考慮到如發生分判商長期拖欠薪金,但僱員一直不要求該分判商支付,並引致拖欠巨額薪金,這時才要求總承建商履行墊支義務,對總承建商不公平。但最終能否建立相關制度,還需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孫家雄表示,該跨部門工作小組正研究採取措施,可以掌握更多分判商及判頭的資料,如果發生拖欠薪金等問題時,可以更好地追究有關人士。有關措施包括要求分判商及判頭都要在財政局辦理開業登記,從而可以掌握分判商及判頭的個人基本資料;亦要所有分判商與下一層的分判商或判頭簽署“要式合同”,該類合同的規限是當事人若未根據法律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訂立合同,有關的具期限合同不能成立,同時亦不能產生具期限合同應有的法律效果。政府會要求在合同內訂明下層分判商或判頭的工作範圍、內容等,如發生問題便按工作範圍追查分判商或判頭。
孫家雄指出,如果未能在澳門財政局辦理開業登記,則不能在澳門任分判商或判頭,亦不能簽署“要式合同”。如果有分判商與沒有開業登記的人士簽署合同,將工程分判予這些人士,發生問題時,便由判出有關工程的分判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