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將獲二千元用品津貼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凡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本年四月三十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幣二千元的一次性學習用品津貼。
該行政法規目的是為減輕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本澳居民在購買書籍、參考資料和學習用品方面的負擔,凡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本年四月三十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幣二千元的一次性學習用品津貼。預計受惠學生人數達三萬三千多人,開支約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多萬元。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具負責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符合發放條件的學生須於本年四月三十日前登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填妥有關表格及上載在學證明文件;亦可親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接待處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填妥登記表和遞交文件。為簡化手續,凡就讀於本地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其他公立實體發放獎、助、貸學金或津貼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澳實體與外地高等教育機構於澳門合辦且獲澳門特區政府許可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在學證明文件。學習用品津貼,將於遞交所需文件後六十日內以銀行轉帳或由財政局發出憑證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另外,行政會昨完成討論「修改《行政會委員通則》”行政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因應《行政會章程》二零一一年所作的修訂,增加行政會發言人有權收取附加報酬的規定,當發言人的委任被中止時,亦須中止收取擔任發言人的附加報酬。草案建議離任行政會委員及其家屬仍然繼續享有第八條第一款(九)項規定的醫療待遇。但因第一/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二)項和(三)項的規定而喪失委任者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者除外。同時新增的規定亦適用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離任行政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