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本法修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鄧祖基
按基本法修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當局諮詢政制發展,重點在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應否修改,近期政府部門舉行了多場諮詢會,反應十分熱烈,很遺憾未能參與,為表關注,特地以書面提出一些意見。
修法的必要
社會迅速發展,分工日益細緻,群體相應繁衍,結構層次轉變,利益趨向多元,矛盾不斷滋長,社會生態環境在蛻變,公民意識正逐步提高,訴求增加,衝擊湧現。在這情勢下,必須尋求可行的途徑,適應形勢需要,達至社會健康和諧地發展,檢討現行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選舉法,確實未能回應現實要求,有必要修改。按實際情況,完善制度,循序漸進地推動民主,擴大社會均衡參與,吸納多數意見,促進社會持續進步,因此修法是大勢所趨,是應循的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附件後,現在正是提請修法的適當時機。修法過程要經過五步曲,是否修法屬中央的權限,人大常委會釋法已是向修法亮了綠燈,只要修法的要求和方式合理,符合實際需要,維持澳門持續繁榮穩定和發展,修法之路一定暢順通行。
修法在於完善政制,但要有原則,否則就會偏離健康的發展方向,原則是必須符合基本法,注意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促進廣泛與均衡參與,並能達到培育人才,提升公民意識的效應。有意見提及不宜硬搬其他地區的辦法,本人同意不能硬搬,但應抱持科學的態度,參考與借鏡其他的辦法和經驗,取長補短,集思廣益,按客觀實際尋求適當的修改方式。
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
一、有關直選議員的選舉問題
首先探討現行選舉方式的得失。現行直選方式是採用選舉團提出候選人名單,一人一票,然後採用漢狄式計票方式選出規定名額的議員。這種選舉辦法由澳葡時期沿用至今,其模式由葡國移植過來,原本是為多黨制的政治環境而設計,目的在讓弱勢政黨仍有當選機會。澳門並非政黨政治,但由多個選舉團參選,形式上等同多黨參選,僅是政黨與選舉團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其效果同樣有保障弱勢選舉團的作用,這是現行方式可取之處。
但現行方式亦有其不足,投票人的一票是投給選舉團,不是直接投給選民所屬意的候選人(例如選民所屬意的候選人排在選團參選名單的第三位,該候選人只得到四分一票,獲得全票的是名單上第一人,這人不一定是該選民的屬意者)。
現行直選方式還會產生帶動或烘托作用,那是指一些有號召力的票房明星參選,由於會得票很多,足以帶領處於名單第二位的人入選,或票房明星排在第二位,可有保證地烘托名單首位的候選人入選,不論被帶動或烘托的候選人是否可孚衆望,也能當選,這比較只計算個人絕對得票數的單一選舉法而言,未能更恰當地表達民意,這是稍感不足的。
不過,候選人如果不願排名於名單的後列,而又有實力及資源的,大可另組選舉團參選,便可排在名單首位,直接得到選民投給的全票。至於單獨參選或組合名單參選,哪一項辦法對候選人較有利,這是策略問題,就要另作計算。
現行漢狄式選舉法有優有劣,公衆如果認同投票給選舉團而非個人,則這一方式仍可維持使用。現行直選選舉法的修改,不在於選舉方式,在於如何達至廣泛與均衡的參與,值得關注的基本問題是應加強培育選民健康的選舉意識。
健康的選舉意識,是理性多於感性,當選民的公民意識提升之後,自然會側重以理性決定投票取向,這才是成熟的民主選舉。因此,加強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意識十分重要,是保證政制健康實施的基石,當選民的公民意識提高後,自然會積極參與選舉,從而達到廣泛參與。至於均衡參與,可以解釋為擴大參選人和投票人的參與機會,除了要提高公民意識,推動公衆積極履行公民責任外,直接的辦法是增加議員名額。
近年本澳人口增長,經濟發展,分工精細,功能增加,結構多元,按比例增加直選議席符實際需要,也是培育政治人才的可行途徑。近期的諮詢意見,都提到增加直選議席,幾乎已成共識,問題是增加多少、如何安排間選和委任議席的合理比例。綜上所述,從社會發展、均衡參與、培育人才等多角度來考量,增加三或四個直選議員名額是可行的,至於間選與委任的問題,以下分別探討。
二、有關間選議員的選舉
間選是澳門沿用多時的一種選舉模式,由不同功能界別的社團代表選出議席,代表了不同功能界別的聲音,這與全民直選所選出議員其代表性有大衆與小衆的分別,可以補充直選的不足,讓立法會能傾聽多元意見。在民主未臻完全成熟,尚未實行全面直選的現階段,間選具有一定作用,有其存在的價值,尤其是澳門特有的“社團政治”文化,間選是社團政治活動的平台之一,完善間選制度,有助社團政治健康發展。這也是澳門特有的政治生態,因此間選制度有其存在和發展的積極意義,並應加以完善。(一)
鄧祖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