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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基本法修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鄧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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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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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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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按基本法修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鄧祖基    按基本法修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鄧祖基 Icon_minitime周三 2月 01, 2012 10:58 pm


按基本法修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鄧祖基
按基本法修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四、立法議員名額的增減問題

各界都關注立法會工作的發展,要求廣泛均衡地參與,修改選舉法和相應增加議員名額已見共識。

現有議員名額共廿九名,直選十二名、間選十名、委任七名,本人認為有三個方案可考慮。

1.建議增加六席,整體名額共卅五席,維持單數,增幅稍強於五分一,其中直選間選各增三席;

2.建議增加八席,整體名額共卅七席,維持單數,增幅四分一,其中直選四席,間選三席,委任一席;

3.如第一項,增加六席,分配是直選三席,間選二席,委任一席。增額以直選佔多,是漸進的體現,間選增額是在回應界別增多,達至參與均衡,第二、第三方案委任增一席在於整體平衡。在上述三個方案中,本人認為第一方案較好,理由是委任可不必增額,間選的功能界別較多,增額有利均衡參與。

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改

按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一項的表述,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另外六項分別界定選舉委員人數、組成的各界人士名額分配,以及根據特區政府制訂的選舉辦法,由各界別社團選出規定名額的選舉委員,同時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辦法及由全體選舉委員以一人一票無記名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

上述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第一項說明選舉法的基本原則,其餘各項是有關具體執行的方法。行政長官選舉法是否須要參改,涉及兩方面,其一是否維持基本原則,繼續由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其二是具體執行的辦法是否要修改。

關於維持原則性的問題,許多意見認為為了避免對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不利的影響,現行的辦法在原則上不宜改變,應繼續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本人認為從實際情況研究,在社會大衆的公民意識還未達到應有的水準、民主制度還未成熟時,沿用選舉委員會的模式比較切合實際。問題在必須加強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這是循序漸進的方式。

回應公衆廣泛與均衡參與的要求,擴大選舉委員會的規模,增加委員名額,修改並完善產生委員的選舉辦法,應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主要內容。建議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三百人增加至四百五十人,即增加二分一,各界別按比例增加,政界代表由四十人增至六十人,如果政界代表不足此數,可考慮從省及直轄市級的澳區政協常委補上,如果省、直轄市政協常委人數多於遞補名額,則採選舉辦法處理。

關於各界別行政長官選舉要員的產生辦法,按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十九條選舉方式規定,宗教界是協商產生外,其餘界別是採用類似立法議員間接選舉的方式選出委員,但該方式有不合理之處,上文已提及,並提出改善辦法。為此,建議參照上文修改選舉方式。

結語

澳門現行政制有待完善,有許多不足的地方。這次就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公衆,研究應否修訂及如何修訂,是完善澳門政制邁出一步,未來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理論上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合理、便民、利民、進取這些原則;具體措施上要完善各種機制,如部門設置、分工協調、奬懲有度、監督輔助等,並要有效施行。為響應政府諮詢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訂,提出一些意見,亦希望抛磚引玉,使兩法修訂臻於完善。(三)完

鄧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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