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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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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Icon_minitime周六 2月 11, 2012 9:49 pm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本報訊】將在本月交到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的《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規定,若有商業目的,未得版權持有人同意而破解密碼並進行傳播,將要負上刑事責任。另外,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沒有討論「惡搞」的問題,主席鄭志強(上圖)認為,若原創作品被擅自修改,要看版權持有人是否追究。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細則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 (下簡稱版權法)。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指出,最新文本的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當進入需要密碼或付款的網站時,若未經准許而擅自刪除或解除保護性措施 (解碼),從而取得網站的內容,將要接受懲罰。他表示,委員會成員對此沒有分歧,「強行解碼,即破門而入,肯定要付出代價,肯定要受到處罰」。
鄭志強指出,政府在最新文本有清晰的政策取態,所有侵犯版權、知識產權的網絡傳播行為,只在涉及牟利、商業目的時,才會施以刑事懲罰。若不涉牟利、商業目的,則要看原創者會否提出控訴。若公共天線公司自行解碼轉播未經授權的電視節目,按相關條文會否觸犯刑法?他表示,現時未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而解碼,隨之進行轉播,其實是犯了法,今次的修訂則明確相關行為需付刑事責任。

惡搞難下定義 沒有討論
至於市民早前關注的「惡搞」行為,鄭志強稱:「甚麼叫『惡搞』都未有定義,所以我們沒有討論。」若未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刪除或更改作品,那是否要付刑責?鄭重申:「沒有討論。」若沒有討論,將來出現「惡搞」問題……?鄭說:「我剛才回應你,要看當事人的情況怎樣?當事人是否追究,屬當事人的問題。如果你傷了人,被你打一拳的人,他要控告你或不控告你,決定在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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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Icon_minitime周六 2月 11, 2012 10:45 pm

配合兩國際公約適澳 三常會續商著作權法

侵犯知識產權最高囚兩年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基本同意政府提交的法案新文本,侵犯版權及知識產權,若有關行為以商業為目的視為半公罪,最高可處兩年徒刑,但必須版權持有人提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程序。

清晰部分條文內容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繼續分析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法案已討論了一年四個月,早前政府向委員會送交了最新修訂的法案工作文本,委員會對新文本基本無很大分歧,亦認為可以更好地反映立法原意,只是希望政府更清晰一些條文內容。

修改法案主要是配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製品條約》,內地已執行該兩項國際公約,澳門需要修法配合該兩項國際公約在澳實施。目前互聯網發達,科技日新月異,要進一步保障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或知識產權,必須盡快引入該兩項公約。

須版權持有人提訴

新文本主要解決在何種情況下,侵犯版權及知識產權涉及刑事的問題。新法案文本訂定的條文屬保護措施,如未獲准許進入需要解碼或付款才能進入的網頁,並取有其中的資料便屬侵犯知識產權。若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散播其著作、作品亦屬侵權,如果散播是以商業為目的,更可處以刑事處罰。有關罪行屬半公罪,需要版權持有人提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如有公司未獲節目版權持有人授權,或私自將加密的電視節目解碼並轉播,便觸犯有關罪行。最高處罰為兩年徒刑,或科處二百四十日罰金。

鄭志強表示,法案新文本是立法會法律顧問團及政府法律顧問努力的成果,在討論過程中雖有不少爭拗,對法案亦有不同理解,但經過雙方溝通後,終於取得良好的成果。希望政府能盡快將最後的正式文本送交立法會,如沒有大問題,立法會法律顧問便可草擬意見書,希望月底能將法案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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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Icon_minitime周日 2月 19, 2012 11:35 pm

議員促收回有線牌照

【本報訊】兩名參與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的立法議員表示,不應以這法例來解決公共天線公司的歷史問題,陳偉智議員促請政府收回澳門有線電視的牌照,高天賜議員則主張開放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立法會議員陳偉智又認為,以新的法律條文處理公天問題既違反立法原意,也可壓抑市民接收資訊的權利,高天賜則指出,相關條文可為單一公司「度身訂造」,若將來一間公司獨大是很危險的。

版權法不宜解決公天歷史問題
直選立法會議員陳偉智是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成員,他表示,該法案的最初文本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護性技術措施是指應用於受保護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複製品……」,最新文本的第二百一十四─A條則由前者修改而成,刪除了「受保護作品」,並加上「或無線電廣播的所有技術……」。
陳偉智形容,上述的增刪是關鍵和要命的,且是不適宜、不合理、不必要。除了擴大規管範圍外,增加「無線電廣播的所有技術」便可理解為該條文可用來處理公共天線公司的問題。他認為,用這條文來處理公天問題是違反《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的立法原意,政府最早提出的原意:修訂法律是為了兩個國際公約將來在澳門實施作前期準備。
「有些人藉此機會加強監管、加強操控。其實,在現時澳門的環境,(修改法案) 沒有必要和需要,亦令居民知情權、資訊方面進一步受到限制和壓抑。」陳偉智認為,公天問題是歷史的複雜問題,應交由歷史解決,法律在過程中是協作,而且,現有法律也足以處理,沒有需要在《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中提出新的條文來處理公天問題。

加插條文疑為專營公司度身訂造
現時,政府仍未完全解決公天公司問題,但卻突然插入新的法律條文,《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為專營公司「度身訂做」之嫌?同樣是第三常設委員會成員的直選立法會議員高天賜稱:「盲都睇到!為他們度身訂做,第二百一十四─A條是為了一間公司的利益。」他反對使用該條文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也不能借用該條文來保護個人利益。
高天賜表示,按照第二百一十四─A條規定,若一間公司將來為免費頻道加密,而另一公司解密及轉播其免費的內容而獲利,便要付上刑事責任。該條文通過後,有可能使多間公天公司逐漸被淘汰,形成一間公司獨大,他提醒:「當一間電視台、一間有線控制所有資訊,這是很危險的,因為會為社會形成一群羊。」
「我們不能繼續承受壟斷而低質素的服務。」高天賜指出,澳門有線電視的牌照在二O一四年到期,澳葡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回歸前匆匆與該公司簽約,他認為要收回牌照,開放市場競爭。「我們不能以前錯了,現時繼續錯下去,需要開放市場。我極贊成開放所有市場,澳門現時是一個壟斷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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