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涉商業列刑事
【本報訊】將在本月交到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的《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規定,若有商業目的,未得版權持有人同意而破解密碼並進行傳播,將要負上刑事責任。另外,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沒有討論「惡搞」的問題,主席鄭志強(上圖)認為,若原創作品被擅自修改,要看版權持有人是否追究。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細則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 (下簡稱版權法)。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指出,最新文本的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當進入需要密碼或付款的網站時,若未經准許而擅自刪除或解除保護性措施 (解碼),從而取得網站的內容,將要接受懲罰。他表示,委員會成員對此沒有分歧,「強行解碼,即破門而入,肯定要付出代價,肯定要受到處罰」。
鄭志強指出,政府在最新文本有清晰的政策取態,所有侵犯版權、知識產權的網絡傳播行為,只在涉及牟利、商業目的時,才會施以刑事懲罰。若不涉牟利、商業目的,則要看原創者會否提出控訴。若公共天線公司自行解碼轉播未經授權的電視節目,按相關條文會否觸犯刑法?他表示,現時未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而解碼,隨之進行轉播,其實是犯了法,今次的修訂則明確相關行為需付刑事責任。
惡搞難下定義 沒有討論
至於市民早前關注的「惡搞」行為,鄭志強稱:「甚麼叫『惡搞』都未有定義,所以我們沒有討論。」若未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刪除或更改作品,那是否要付刑責?鄭重申:「沒有討論。」若沒有討論,將來出現「惡搞」問題……?鄭說:「我剛才回應你,要看當事人的情況怎樣?當事人是否追究,屬當事人的問題。如果你傷了人,被你打一拳的人,他要控告你或不控告你,決定在於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