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正文與附件修改程序有別
駱偉建:現不具條件普選特首
【本報消息】政制發展討論,尤其是“普選”的內容引發基本法修改問題。有法律學者表示,普選行政長官牽涉基本法正文修改,但基本法正文與附件的修改程序不同,加上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普選目標,故現階段不具條件探討基本法正文修改。認為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完善現有選舉,至未來再進一步討論、商量要不要達至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反而較客觀、理性。
特首有權委任議員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表示,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列明行政長官由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產生辦法則按附件一規定;附件一明確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即如要改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就應追溯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因為附件一是在第四十七條的基礎上出現。然而,四十七條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換言之,不能假定澳門基本法已確定普選這個目標。立法會的組成亦然,由於基本法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享有委任部分立法議員的權利,並非附件的內容,如要取消委任制度,變相要修改基本法內文。
不論是按基本法規定還是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兩個附件修改問題的解釋,現階段是要按附件“如需修改”的內容檢討基本法附件一、二要不要修改,而非要啟動基本法正文的修改程序。
基本方針絕不能改
駱偉建指出,這並不代表基本法不能修改,按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基本法如有需要亦可修改,但須注意基本法內文修改有一定限制:不能抵觸“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尤其關係到基本政策的內文絕不能改變,如澳門是中國的一部分、“澳人治澳”、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等內容。駱偉建以修繕房屋作比喻:房子可裝潢,但主體結構不能拆,否則房子就會倒塌。基本法修改亦是同樣道理,提出修改基本法時,必須要對社會及“一國兩制”原則負責,研究哪些東西可改變、哪些結構是不能改變,不能簡單認為法律可修改便隨便修改。
駱偉建表示,基本法正文與附件的修改程序有別,按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修改基本法正文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按中國憲法規定的法律制訂及修改程序進行,並非澳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同意便可為之。澳門能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是因基本法立法者當時在維持基本方針的穩定性及澳門發展兩方面作出平衡,因此在維護基本法內文穩定性的同時,亦在修改附件一、二內預留因應實際需要調整兩個選舉產生辦法的空間。
港澳情況不盡相同
有意見認為中央接受香港普選,換言之澳門亦可實行。駱偉建指出,香港基本法明確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因此修改附件時亦會以此目標落實工作;但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此一目標。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澳門亦有強烈要求不能因為香港同樣實行“一國兩制”、基本法,澳門就要跟香港一樣。駱偉建不否定澳門或要朝普選這個方向發展,但港澳兩地情況不盡相同,如行政長官的資格,香港的行政長官在參選時已要放棄外國居留權,澳門祇要求行政長官當選後才要放棄外國居留權;香港主要官員必須放棄外國居留權,澳門則沒有要求;香港的立法議員組成不能超過兩成外國人,澳門亦沒有規定。因此不應過於簡單地按“人有我有”的思維推理,而是要用澳門的實際情況證明需要。
按澳實際循序漸進
駱偉建分析,澳門基本法沒有如香港般明確最終目標,並非忽視澳門的普選訴求,而是考慮了澳門的實際情況。認為澳門現階段可先按已有條件,考慮擴大選委會成員,至未來進一步討論、商量要不要達至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