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正視公僕超時工作
錦言
政府應正視公僕超時工作
本人發現近年公務員超時工作普遍,由於社會迅速發展,市民對政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政府部門的工作量增加也是在所難免。在人力資源緊張下,現在政府要聘請工作人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才會出現很多公務員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仍要留在公司加班。所以早前也聽過有員工要求取消公務員每年最多三百個小時超時工作上限的聲音。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工作人員有權在提供超時工作後收取附加報酬,法律亦明確訂定了計算的方法。在這裡首先排除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沒有上級的預先許可下,自願地留在公司工作,這可能是由於工作人員未能在辦公時間內,完成被合理分配的工作量而導致超時工作;另一種是上級指示要加班工作,但不給予附加報酬,工作人員本身並無打算爭取權利的,都不是本人想討論的範圍。
本人有意見的是針對上級指派了工作,工作量是明顯超越了工作人員能夠在辦公時間內完成的,但上級又在先旨聲明不會有附加報酬的情況下,命令工作人員超時工作。本人認為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如果每個上級都是這樣的話,“人員通則”關於超時工作的規定便沒有存在的意義,這並不是單單指公務人員不適用《勞動關係法》這麼簡單,而是確實剝削了作為僱員的基本權利。作為打工仔,提供勞動力及收取報酬是合理不過的事情,即使作為私人的勞動關係,僱主都應該嚴格遵守《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否則員工可以到勞工事務局申訴。但公務人員面對這種情況有何處理機制?是否因為工作相對於私人公司穩定,而薪酬福利又比較好,就更加不敢為自己爭取權利呢?又害怕如果提出這樣的要求後,將會受到上級的打壓?當然,甚麼情況都有機會發生,可能最後公務員真的被打壓,又或者能夠開創先河,以後部門所有工作人員提供超時工作都有附加報酬也說不定。
我聽過一位主管說,他要叫誰加班都可以,下屬都不能說“不”,這的確令我深思,根據“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務人員有多項義務,其中“熱心”及“服從”這兩項義務似乎與這個問題有關係。根據同條第四款,熱心之義務,係指以有效的方式及盡心的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具備及增進其技術知識、掌握及改善其工作方式。所以公務員在工作的時候不可以得過且過、馬馬虎虎去執行職務,必須盡心盡力。如果我們在工作時間內已經竭盡所能,但仍然無法在辦公時間內完成工作的話,可能不是公務員的問題,而是上級所指派的工作量太多所致,不過我也要補充一點,公務人員也應該視乎具體情況,在合理的範圍內盡量完成手頭上的工作,而不是一分鐘都不多便準時下班,頭也不回的離開辦公室。有時候,可能只是餘下少量的工作便可以完成,又或者是突發性的情況,必須要該工作人員才可完成的。公務人員都應該以大局為重,盡量配合上級,但如果超時工作的情況是恆常的、可預計的,我認為治本之方法還是應該多聘請人手,即使給予超時工作報酬也只是治標而已,事實就是不應該剝削公務員休息的權利。
另外,根據同條第五款,服從之義務,係指尊重及遵守其正當上級以法定方式及以工作為目的而發出之命令。我們在接受上級發出之命令時,當然該命令是要以工作為目的,有時候出現義務之衝突情況,便可以不遵守上級之命令,例如遵守上級之命令會導致公務員本身承擔刑事責任,這時候當然就不需要去遵守該命令。我們現在討論的情況不是這種,但是如果上級在先旨聲明不會有附加報酬的情況下,命令公務人員超時工作,這又是否能夠不遵守呢?遵守了,該命令似乎是侵害了公務員的權利;不遵守的話,公務員又會否在往後的日子受到上級的打壓,甚至會“反映”在工作評核上呢?
本文希望政府能關注,重視訴求,合理分配資源,提升公務員的士氣,營造良好的工作氣氛。
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