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框法案適用非本地教員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完成分析及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簽署了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清晰了多方面的問題,有關全職與非全職教師取得免費衛生護理方面,法例生效後入職的非全職教師,將不獲免費衛生護理。但由於將來的法律將適用於所有在澳任教的教學人員,即包括非本地居民的教學人員。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會議,會上簽署了《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清晰了多方面內容,包括法案內除了個別條文外,適用於所有本地學制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以及明確全職與非全職教師取得免費衛生護理的規定,完善評核制度及規定,修訂法律生效日期等。
委員會在意見書中指出,由於澳門有逾九成的非高等教育機構屬私立,因此該法案對澳門社會十分重要,法案將來會適用於在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本地學制私立學校任職的所有教學人員,只在非常特殊情況下,才維持將非全職教學人員排除的原有立法取向,例如在法律生效後入職的非全職教師,將不獲免費衛生護理。
意見書還指出,政府回應議員該法律將來是否適用於非本地居民的教學人員時,政府回應將來的法律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任教的教學人員,立法取向是該法律適用於擁有居民身份的教學人員外,同時適用於僅取得澳門特區逗留許可的人士,即外地僱員。
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關注教學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問題,發現法案訂定的評核制度有缺失,最初的法案文本內,相關規定着重於促進人員的專業發展及晉級。但委員會認為工作表現評核主要是為了衡量被評核者的專業表現,此目標並未體現在關於評核項目的規定中;同時校長毋須接受評核,違背近年法制發展。
委員會經討論後,在法案內新增一個專門處理工作表現評核的章節,引入有關評核程序的目的、原則及準則的規範,訂明負面評核的後果,以及規定校長需如其他教學人員一樣接受評核。改善評核的申訴制度,訂明提出聲明異議及上訴期限,以及上訴機關回覆和學校就評核最後決定的期限,並訂明應於五日內把最後決定通知被評核人和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
法律生效期方面,大部分條文都會在法律頒佈後緊接的新學年首天生效,由於預計法案可於本月底在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及通過,因此大部分條文將於今年九月的新學年生效。部分條文的生效期會延至法律頒佈後一年至四年才生效。但委員會認為條文不宜拖延太久才生效,因此一些原訂法律頒佈後四年才生效的條文,改為三年後生效,亦有條文由三年後實施改為兩年。職級配置及專業發展津貼的規定,條文效力會追溯至法律公佈翌月的首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