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入校推基本法政制
【本報消息】法務局訊:行政長官於“二○一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把處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今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十二月卅一日通過的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政制發展的第一步是由行政長官就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因此,特區政府於一月份舉辦了多場“政制發展座談會”,並透過不同渠道來收集社會各界及巿民的意見。
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相關規定,充分參考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主流意見,於今年二月八日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認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二○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青少年是澳門未來的棟樑,為了讓更多青少年學習基本法、認識政治體制和政制發展的內容,法務局特別為高中生和青年團體舉辦多場“澳門基本法及政治體制講座”。
首場講座於昨日在勞工子弟學校舉行,由法務局的法律人員向該校八百多名高中生講解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內容,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規定。例如: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區政府是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首長是行政長官,下設司、局、廳、處四個行政級別。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每屆任期為四年。在司法機關方面,包括法院和檢察院,澳門特區法院獨立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