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討論一年四個月
三常會完成討論著作權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完成分析及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今次修改該法案是為了適應兩份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保護知識產權,並非針對公天問題,涉及有線專營合約的問題應該在合約層面解決,著作權法案與公天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主席鄭志強表示,該法案自前年十一月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後,交由三常會分析及討論,至今已一年四個月,由於法案涉及大量技術性問題,立法會及政府的法律顧問做了大量工作,解決技術上的分歧,形成最後的工作文本。該法案獲通過後,將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製品條約》兩份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實施打好基礎。
有線糾紛合約解決
對於該法案是否針對公天等某一行業而制訂,鄭志強強調,委員會在討論過程中明確提出涉及有線專營合約的糾紛應在合約層面解決,該法案主要目標是保護知識產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三常會在意見書中指出,該兩份條約已於二○○七年六月在中國生效,二○○八年十月適用於香港;澳門現行的著作權制度並未直接體現該兩份條約,因此有必要修改該法律。委員會在討論過程中,發現法案原訂目標是使關於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本地法律制度配合兩項條約,但該兩項條約尚未適用於澳門,因此法案的標的行文不符合現況,委員會修改了有關內容,但不會影響立法原意。
無線電廣播納保護
法案第二百一十四條有關刑責的問題有較多討論,最後確定在非法獲取著作權信息並作商業用途,會構成半公罪,最高刑罰為兩年徒刑或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此處罰較原來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有較大幅度的提高,此修改基於系統的一致性,與法案其他處罰保持一致,但有議員認為過於嚴苛,不同意加重刑罰。
意見書還指出,法案亦將無線電廣播納入保護性技術措施的概念內,訂明取消保護無線電廣播的技術措施(非法解碼),尤其是為了進行轉播或接收,將構成準公罪,最高可處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但有個別議員質疑政府所提的修訂方案,認為會妨礙市民獲取信息的自由,故不認同有關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