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有效機制應變危機
子 鋒
建有效機制應變危機
公共危機管理,是指政府針對公共危機事件的管理,是解決政府對外交往和對內管理中處於危險和困難境地的問題。即政府在公共危機事件產生、發展過程中,為減少、消除危機的危害,根據危機管理計劃和程序而對危機直接採取的對策及管理活動。
澳門現有的統籌及指揮災害時的民防工作的民防中心,由警察總局長擔任聯合行動總指揮,其工作重點也只是重點於颱風等方面的救援,政府缺乏一個處理關於一些公共突發事件的危機處理機制,或者是相關的危機處理小組。
本澳近日發生一嚴重社會事件,有電訊公司因為相關電訊核心技術出現突發問題,導致本澳網絡嚴重故障長達六小時,全澳半數手機癱瘓,互聯網、提款機及工商運作均受重大影響。是次事件涉及公共事業,更涉及大部分市民大衆的利益。在如此嚴重的問題上,有關公司的整體應對能力明顯不足,使市民感覺到該公司缺乏危機意識及應變能力。
在處理公共危機的問題上,必須要遵從四大原則,當中包括:時間性、效率性、協同性,以及科學性。通過是次事件可以看出,無論是相關電訊公司或者是相關政府部門,似乎都沒有按照相關原則處理問題。
首先,在時間性原則上,出現相關事件後,相關公司並沒有立刻通知政府部門及媒體,例如治安部門,正如保安司司長證實有關電訊事發後沒有通報警方;在效率性方面,政府相關部門未能及時調動或提供合適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如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有關公司解決問題;在協同性原則方面,由於政府暫時缺乏相關的危機處理小組,協同效果無從談起;在科學性原則方面,相關公司缺乏相關技術的技術人才,導致延誤了事件的處理。
由於公共危機是一個突發性的危機,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具有緊急性和高度不確定性,因此,必須要一個有效的機制去解決突發的公共危機問題。在建立有關機制之前,政府有需要訂立一套法律法規。在內地,早在○七年就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有關法律內已經明確指出,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訂該法。該法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為應對公共突發事件及危機,行政長官在二○一二年度的施政報吿當中也提到要建立一個由行政長官負責的危機處理統籌系統,以統一指揮和協調,採取應對危機的各項緊急措施,調動所需的人力物力,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分工與合作,全力保障居民和旅客的安全。為此,政府應該透過是次事件的發生,總結經驗,盡快制訂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而建立危機處理統籌系統,以有效應對突發危機及事件。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