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本報訊】被依法監視和監聽的時代即將開始。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意見書,完成細則討論「天眼法」,可望在月底交立法會大會審議。意見書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治安部門須得法官批准才可截聽及錄音,但「天眼法」准許在特別情況下,無需法官批准便可在公共地方監錄聲音。雖然,有個別議員在委員會提出關注和憂慮,但是,大部份議員認同政府提出的監錄方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完成細則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 (簡稱「天眼法」),並已簽署意見書,可望在本月底交立法會大會審議。立法會隨即公佈意見書的內容,當中提及法案的第七條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治安部門可以在公共地方進行監錄聲音,收集聲音資料。
意見書指出,通過錄音而收集的聲音資料涉及公民的私人生活隱私、通訊自由、通訊秘密等基本權利,並且有關的聲音資料可以成為呈堂證據。而在公共地方進行錄音,甚至可能錄得在那裡利用手機通話的內容,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可能相當於對處於特定公共場所使用電話通訊者進行監聽。
然而,現行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對電話監聽所規定的限制條件是極為嚴格的,只有針對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或是走私、販毒等犯罪,並且有理由相信通過電話監聽對發現事實真相或收集證據有利,經過預審法官以批示命令或許可,才可以對電話談話或通訊進行截聽或錄音。
對於「天眼法」容讓警方可以在公共地方監錄聲音,委員會有議員表達關注和憂慮,然而,政府解釋及參考比較法上的立法先例後,委員會多數成員已認同法案中所採取的立法取向。政府解釋,二OO五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許可通過錄像監視系統收集可以認別身份的人的聲音和影像,並對之進行相應的處理。
政府又指出,在特定場合允許進行錄音,尤其對於在發生公共災難、道路交通事故等場合的及時救助支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此外,「天眼法」允許通過錄音而收集聲音資料,只是在極為嚴格的例外條件下,即在維護及保護處於高風險的人及財產屬必要的前提下,通過嚴格的個案評估,在必要的限度內經過許可,才可以收集聲音資料。
危害澳門安全未有界定
另外,政府在本月十五日的法案修訂文本內新增:「尤其是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治安當局便可錄音。然而,「危害澳門安全」曾多次被警方作為理由拒絕外地議員、學者和記者等入境。立法會第三委員會有議員認為,「單憑出於救助自然災害或災難這一理據,難以對許可進行錄音賦予足夠的正當性,並且在本法案並未對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安全進行具體界定的情況下,增加有關的表述並不足以支持許可進行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