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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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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Icon_minitime周六 2月 25, 2012 11:44 pm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本報訊】被依法監視和監聽的時代即將開始。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意見書,完成細則討論「天眼法」,可望在月底交立法會大會審議。意見書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治安部門須得法官批准才可截聽及錄音,但「天眼法」准許在特別情況下,無需法官批准便可在公共地方監錄聲音。雖然,有個別議員在委員會提出關注和憂慮,但是,大部份議員認同政府提出的監錄方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完成細則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 (簡稱「天眼法」),並已簽署意見書,可望在本月底交立法會大會審議。立法會隨即公佈意見書的內容,當中提及法案的第七條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治安部門可以在公共地方進行監錄聲音,收集聲音資料。
意見書指出,通過錄音而收集的聲音資料涉及公民的私人生活隱私、通訊自由、通訊秘密等基本權利,並且有關的聲音資料可以成為呈堂證據。而在公共地方進行錄音,甚至可能錄得在那裡利用手機通話的內容,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可能相當於對處於特定公共場所使用電話通訊者進行監聽。
然而,現行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對電話監聽所規定的限制條件是極為嚴格的,只有針對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或是走私、販毒等犯罪,並且有理由相信通過電話監聽對發現事實真相或收集證據有利,經過預審法官以批示命令或許可,才可以對電話談話或通訊進行截聽或錄音。
對於「天眼法」容讓警方可以在公共地方監錄聲音,委員會有議員表達關注和憂慮,然而,政府解釋及參考比較法上的立法先例後,委員會多數成員已認同法案中所採取的立法取向。政府解釋,二OO五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許可通過錄像監視系統收集可以認別身份的人的聲音和影像,並對之進行相應的處理。
政府又指出,在特定場合允許進行錄音,尤其對於在發生公共災難、道路交通事故等場合的及時救助支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此外,「天眼法」允許通過錄音而收集聲音資料,只是在極為嚴格的例外條件下,即在維護及保護處於高風險的人及財產屬必要的前提下,通過嚴格的個案評估,在必要的限度內經過許可,才可以收集聲音資料。

危害澳門安全未有界定
另外,政府在本月十五日的法案修訂文本內新增:「尤其是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治安當局便可錄音。然而,「危害澳門安全」曾多次被警方作為理由拒絕外地議員、學者和記者等入境。立法會第三委員會有議員認為,「單憑出於救助自然災害或災難這一理據,難以對許可進行錄音賦予足夠的正當性,並且在本法案並未對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安全進行具體界定的情況下,增加有關的表述並不足以支持許可進行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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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Icon_minitime周一 3月 05, 2012 2:23 am

天眼法通過 公眾被侵私隱之憂揮不去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議員區錦新、陳偉智、麥瑞權憂慮天眼會被執法部門濫用。陳偉智則批評,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區和國家安全情況下可錄音是畫蛇添足,等同批准一定程度的監聽,憂慮公眾私隱被侵犯。
法案被細則性通過,但議員對於法案中第七條第二款,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區和國家安全情況下可錄音有爭論。陳偉智指出,原來文本是沒有相關部份,增加該部份是畫蛇添足,質疑錄音的必要性,認為政府可以收回該部份,使用原條文,惜沒有被政府代表接納。區錦新則指,市民對於錄音存在反對,認為是變相的電話監聽,令市民的談話內容被錄低。他們二人及麥瑞權關注到,治安當局對於被監控市民的私隱保護,以及警員的素質,操守,憂慮由於警員經驗不足而可能出現濫權。

張國華錄像錄音會有告示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回應,法案的立法取向是十分嚴謹,又引用,拉丁語系國家的相關法律中均有錄音,且有設流動攝影機,澳門沒有引入流動攝影機部份,只在條文所指的情況下進行錄音。他不認同,天眼錄音等同一定程度的電話監聽,他稱,電話監聽是有特定目標且需經法官批准,被監聽人士不知道被監聽當中,而天眼中的錄音對象是公眾,沒有特定人物,在天眼安裝地方,會貼上被錄像及錄音的告示,受錄像和錄音人士是可以知悉,故兩者性質有所不同。後者的用途,是用作防止罪案發生及方便警方刑事調查的其中一項手段。
對議員憂慮到警員素質及所譴生的濫權問題,張國華稱,將會加強操作人員的培訓,制定指引和守則,以及加強司、局、廳、署的監管,又認為,透過其他對警方監管的部門,包括個人資料及保護辦公室、廉署、紀律監察委員會等,可有效監管。

安裝地點不排除諮詢社團意見
安裝天眼位置,當局有何標準,都是市民及議員關心的焦點。區錦新指,法案沒有規範設置天眼的條件,行政長官聽取個資辦意見並批准後,可便可安裝,批評是沒有邊際的法案,而且整個過程中市民沒有參與,希望建立委員會,諮詢安裝地點及安裝的必要性。張國華強調,治安部門在評估安裝地點有需要安裝並聽取個資辦強制性意見後,才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安裝申請,個資辦亦會向行政長官提供該地點安裝天眼的適當性、必要性等作出意見,認為過程嚴謹且受到個資辦監管。經議員批評計劃安裝天眼過程不透明、缺乏公眾參與後,張國華表示,不排除會就天眼安裝地點諮詢幾個大社團,聽取意見。議員吳在權在表決聲明中,促請當局盡快公布天眼安裝地點和時間表,讓公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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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Icon_minitime周一 3月 05, 2012 3:15 am

完成立法 四百監視器分階段安裝

天眼有法操作有道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俗稱“天眼法”的《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律將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強調,“天眼”錄音與監聽是“兩碼事”,日後會加強天眼操作人員的培訓、內部監管,不排除非正式聽取社團的意見,在治安黑點安裝天眼。

“天眼法”審議、表決焦點是錄音條文。法案禁止“天眼”錄音;但同時規定,對維護及保護處於高風險的人及財產實屬必要者除外,尤其是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安全情況。如收錄直接及即時侵犯了個人隱私的影像及聲音或收錄私人談話,則禁止及屬不正當。議員區錦新憂心“天眼法”容許錄音,變相“監聽”。議員陳偉智指條文新增加的自然災難、危害特區及國家安全等屬多餘,因已有其他法律保障,且上述定義空泛、抽象,容易被濫用。

錄音監聽兩碼事

張國華表示,葡國等地的“天眼”容許錄像、錄音,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容許錄音、錄像,但“天眼法”取向嚴謹,一般情況下不准錄音,也不容許流動鏡頭。“天眼”錄音與電話監聽是“兩碼事”,因向法官申請電話監聽有明確的目標人物,且當事人並不知情。但“天眼法”規定,當局要在“天眼”安裝處張貼公示,讓居民知悉,且“天眼”沒有特定目標,主要防止罪案發生、方便警方刑事調查,如有人“心裡有鬼”可遠離、避開鏡頭,情況與監聽完全不同。政府法律顧問也解釋,為免社會誤解“高風險”,故在條文中補充了《內部保安綱要法》等法律的相關內容。

議員麥瑞權指出,社會最關注操作“天眼”人員的道德操守,質詢當局會否加強培訓。張國華回應稱,澳門警員入職條件已是高中學歷,日後會加強“天眼”操作人員培訓,也會制訂內部指引,加強內部監管。再者警方已有警監會、廉署、檢察院等外部監察。

治安黑點裝天眼

有議員續批評“天眼”安裝由官方一手包辦並不妥當,倡設委員會吸納居民意見。張國華表示,保安當局安裝“天眼”前,得先向行政長官解釋原因及申請,行政長官在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約束性意見後才審批。不排除日後非正式聽取社團的意見,在治安黑點安裝“天眼”。相關監控資料會儲存在治安警察局五樓的監控中心。政府法律顧問則強調,“天眼法”須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機制,個資辦是直屬行政長官的獨立機構,會保障居民權利。

建議兩年後檢討

立法會於去年七月廿七日一般性通過《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負責細則性討論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介意見書時表示,三常會贊成立法填補法律空白,讓警務機關在執法方面有法可依。三常會由始至終都謹慎審議,現法案文本符合立法原意,在打擊不法行為、保護公民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認為個資辦職責重大,冀切實履行職責。建議政府在法律生效兩年後總結、完善。按政府原定計劃,將分三階段在出入境口岸、馬路交匯處及罪案黑點,安裝四百個錄像監視器。

議員吳在權在表決聲明中指“天眼法”是“雙刃刀”,促當局盡快詳細披露“天眼”安裝細節及時間表,落實執行“陽光政策”,保障居民私隱、社會繁榮安定。議員陳偉智、區錦新、吳國昌聯署表決聲明,冀當局執法時平衡公民權利及公共安全、不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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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天眼法完成意見書月底交大會 Icon_minitime周一 3月 05, 2012 3:16 am

著作權法通過後擬取消接收近廿個頻道

公天稱不敢冒險非綁民迫官

政府明言修改著作權法並非只針對公天與澳門有線之間的爭拗,該法案最重要是保護知識產權。公天公司負責人楊家基昨日重申,六家公天公司尊重保護知識產權,但修改著作權法未有向業界諮詢,且該法案未見電視資訊傳播的可操作性條文,業界擔心需要負上刑責,或影響居民將來收看電視的習慣。另外,該法案通過後,六家公天公司將取消接收約三成的頻道,即接近二十個,主要是避免觸犯法例的風險,希望居民諒解,強調此舉並非“綁架”居民來要脅政府。

無授權不等於侵權

楊家基認為,政府應以居民利益為大前提,設法讓公天公司更好為居民服務,並維持現狀。因為版權問題較為複雜,沒有授權不等於侵權。他舉例,部分已“加密”的頻道可供公衆接收,而且是免費的,部分所謂“授權”是作統計收視率,並非收費才可接收,政府在修例未有考慮這些細則性條文。雖然頻道可能“加密”,但公天公司沒有用非法手段“解密”,甚至有“解密”方法是由頻道供應方提供。

現時公天業界的身份較為尷尬,且澳門的電信法例未夠清晰,向頻道供應商申請授權有困難,業界希望為居民提供優質服務亦受到掣肘。居民亦能自行接收到部分免費頻道。若該法案落實,有侵權風險的頻道均不會“代客接收”。

目前六家公天提供六、七十個頻道,法案通過後將取消三成,減少接近二十個。計劃取消接收的“加密”頻道包括內地中央電視台的3、5、6、8台,台灣的中視、台視、民視、華視等。

定位未明缺乏指引

楊家基指出,法案通過後將影響公天的運作,亦變相縮減居民接收資訊的權利。他強調公天業界需要明確法律身份,建議參照香港目前的運作模式,將公天的定位為工程公司,並只能收取保養費,但不能收節目費。即使政府發出多少個牌照,業務內容性質不改變,公天業界均會歡迎。

楊家基又指,政府要求公天繼續為居民服務,亦要業界自行釐清法律規定,但法律模糊又如何弄清?缺乏清晰指引的前提下,業界隨時觸犯法例,陷於“兩難局面”,要繼續提供服務只能冒險。另外,現階段難以估計該法案通過後,最終有多少頻道將會取消接收。

本報記者 黃英偉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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